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是为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由国务院于2012年3月1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 2012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预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观测预报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洋观测预报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海洋观测预报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培养海洋观测预报人才,促进海洋观测预报业务水平的提高。

对在海洋观测预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和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洋观测网规划,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编制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保障国防安全。

编制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将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区、产业园区、滨海重大工程所在区、海洋灾害易发区和海上其他重要区域作为规划的重点。

第八条 海洋观测网规划主要包括规划目标、海洋观测网体系构成、海洋观测站(点)总体布局及设施建设、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海洋观测网的建设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并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建设质量。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

有关主管部门因水利、气象、航运等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予以公告,并根据需要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标志。

禁止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设置障碍物、围填海;

(二)设置影响海洋观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影响海洋观测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捕捞作业、水产养殖、倾倒废弃物、爆破等活动;

(四)可能对海洋观测产生危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负责或者批准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点)的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开工建设前采取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海洋观测站(点)等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海洋观测资料获取和传输的质量控制,保证海洋观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海洋观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和海洋观测技术要求。

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用于海洋观测。对不具备检定条件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应当通过校准保证量值溯源。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

承担志愿观测的船舶、平台所需要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购置、安装和维修;船舶、平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承担日常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获取的海洋观测资料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统一汇交。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存储、保管海洋观测资料,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海洋观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建立海洋观测资料数据库,实行资料共享。

海洋观测资料的汇交、存储、保管、共享和使用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九条 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应当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应当根据海洋观测资料,分析、预测海洋状况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及时制作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做好海洋预报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应当适时进行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会商,提高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十二条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的海洋灾害警报信息采取必要措施,并根据防御海洋灾害的需要,启动相应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轻海洋灾害。

第二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当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应当安排固定的时段或者版面,及时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广播、电视等媒体改变海洋预报播发时段的,应当事先与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但是因特殊需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改变播发时段的除外。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海洋灾害警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应当使用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的信息,并明示海洋预报机构的名称。

第二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在沿海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和海洋灾害易发区建立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灾害分析统计结果,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确定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内设立产业园区、进行重大项目建设的,应当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预测和评估海啸、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平面变化和影响气候变化的重大海洋现象的预测和评估,并及时公布预测意见和评估结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对沿海警戒潮位进行核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迟报海洋灾害警报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违法获得的海洋观测资料,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

(二)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有关海洋观测仪器设备、海洋观测计量器具。

第三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由负责接收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刊播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的;

(二)未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海洋灾害警报的;

(三)刊播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未使用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的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观测,是指以掌握、描述海洋状况为目的,对潮汐、盐度、海温、海浪、海流、海冰、海啸波等进行的观察测量活动,以及对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二)海洋预报,是指对潮汐、盐度、海温、海浪、海流、海冰、海啸、风暴潮、海平面变化、海岸侵蚀、咸潮入侵等海洋状况和海洋现象开展的预测和信息发布的活动。

(三)海洋观测站(点),是指为获取海洋观测资料,在海洋、海岛和海岸设立的海洋观测场所。

(四)海洋观测设施,是指海洋观测站(点)所使用的观测站房、雷达站房、观测平台、观测井、观测船、浮标、潜标、海床基、观测标志、仪器设备、通信线路等及附属设施。

(五)海洋观测环境,是指为保证海洋观测活动正常进行,以海洋观测站(点)为中心,以获取连续、准确和具有代表性的海洋观测数据为目标所必需的最小立体空间。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海洋观测预报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环境监测及监测信息的发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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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para" label-module="para">

答:海洋观测预报是服务于海洋经济发展、防灾减灾和国防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观测预报工作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是海洋观测网缺乏统一规划,致使有些海域的海洋观测站(点)密度不够,有些又距离过近、重复建设;二是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代表性受到影响;三是海洋观测资料分散在多个部门和单位,统一汇交和共享制度尚未建立,致使资料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四是随着海上国际合作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观测资料管理需要明确;五是非专业机构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影响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方面的法规。

问: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para" label-module="para">

答:条例共6章40条,主要就海洋观测网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共享、海洋预报警报信息发布等作了规定。

问:条例是如何完善海洋观测网的规划与建设问题的"para" label-module="para">

答:为解决当前海洋观测网缺乏统一规划,有些海域的海洋观测站(点)密度不够,有些又距离过近、重复建设等问题,条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规范了海洋观测网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规定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海洋观测网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明确了海洋观测网规划的编制原则和规划重点。规定编制海洋观测网规划,要遵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保障国防安全,将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区、产业园区、滨海重大工程所在区、海洋灾害易发区和海上其他重要区域作为规划重点。

三是明确了海洋观测网及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要求。规定海洋观测网的建设要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建设质量。

四是规范了海洋观测站(点)设立和调整。明确了不同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权限。

问:条例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的保护规定了哪些管理措施"para" label-module="para">

答: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遭到破坏,保护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代表性,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强化了对海洋观测环境的保护措施。规定要在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周边划定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影响海洋观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禁止进行围填海、爆破、倾倒废弃物等影响海洋观测的活动。

二是明确了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补救措施。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要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无法避免的,要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海洋观测站(点)。

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

问:条例对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是如何规定的"para" label-module="para">

答:条例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加强对涉外海洋观测活动的管理。明确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同时要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

二是规范对外提供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的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必须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要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

问:条例对海洋观测预报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para" label-module="para">

答:为了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惩处违法行为,需要严格监管部门和相关活动单位的法律责任。为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针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在海洋观测预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迟报海洋灾害警报等,规定了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二是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违法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刊播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等,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限期拆除、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汇交、警告、罚款、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5号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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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40条,主要就海洋观测网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共享、海洋预报警报信息发布等作了规定。

完善海洋观测网的规划与建设问题

为解决当前海洋观测网缺乏统一规划,有些海域的海洋观测站(点)密度不够,有些又距离过近、重复建设等问题,条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规范了海洋观测网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规定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海洋观测网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明确了海洋观测网规划的编制原则和规划重点。规定编制海洋观测网规划,要遵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保障国防安全,将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区、产业园区、滨海重大工程所在区、海洋灾害易发区和海上其他重要区域作为规划重点。

三是明确了海洋观测网及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要求。规定海洋观测网的建设要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建设质量。

四是规范了海洋观测站(点)设立和调整。明确了不同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权限。

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保护的措施

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遭到破坏,保护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代表性,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强化了对海洋观测环境的保护措施。规定要在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周边划定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影响海洋观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禁止进行围填海、爆破、倾倒废弃物等影响海洋观测的活动。

二是明确了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补救措施。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要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无法避免的,要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海洋观测站(点)。

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

海洋观测资料的利用问题

为最大程度降低观测成本、提高资料利用效率、整合已有观测资源,条例重点确立了以下三项制度:

一是确立了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规定承担志愿观测的船舶、平台所需要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购置、安装和维修;要求船舶、平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承担日常管护责任。

二是确立了海洋观测资料统一汇交和共享制度。规定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要向海洋主管部门统一汇交海洋观测资料;要求海洋主管部门妥善存储、保管并加工整理海洋观测资料,建立海洋观测资料数据库,实行资料共享。

三是确立了公益事业使用资料的无偿取得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提供。

对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海洋观测资料的管理

条例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加强对涉外海洋观测活动的管理。明确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同时要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

二是规范对外提供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的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必须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要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

海洋预报信息服务于公众生产生活问题

为确保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地获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条例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要安排固定的时段或者版面,及时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

此外,针对个别非专业机构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误导公众,影响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问题,条例规定:除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对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

为了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惩处违法行为,需要严格监管部门和相关活动单位的法律责任。为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针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在海洋观测预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迟报海洋灾害警报等,规定了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二是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违法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刊播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等,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限期拆除、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汇交、警告、罚款、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文献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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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保护区内所有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以及进入保护区内的从事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旅游开发、渔业生产、临时居住、 避风锚泊等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支持保护区做好保护 管理工作,并对保护区工作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浙江省海洋局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保护、 管理和 建设工作。 凡是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 都必须编制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区域详细规 划,报保护区管理局组织论证、 审核批准,才能组织实施。保护区管理局必须将区域详细规 划报省海洋局备案。 第五条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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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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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投标条例 索取号 发布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产生日期 2006-12-15 公开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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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天和航空遥感技术的发展,航天和航空遥感技术逐渐应用于海洋探测,形成天基海洋环境遥感。天基海洋遥感具有观测范围广、重复周期短、时空分辨率高等特点,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对全球海洋成像,可以观测船舶不易到达的海域,可以观测普通方法不易测量或不可观测的参量,成为继地面和海面观测的第二大海洋观探测平台,也成为发达国家竭力争夺的海洋高科技之一。近年来,美国、欧洲、日本等航天大国相继制定了相应的海洋发展规划。

海洋观测技术卫星遥感观测

国外已经陆续发射了多颗海洋水色卫星、海洋地形卫星和海洋动力环境卫星。

1)SeaStar卫星

1997年8月,美国发射了SeaStar海洋水色卫星。星上装载有第二代海洋水色传感器,共有8个通道,前6个通道位于可见光范围,7、8通道位于近红外,中心波长分别为765nm和865nm;地面分辨率为1.1km,该卫星现仍在运行。

2)EOS卫星系列

EOS系列中的EOS-AM卫星主要用于陆地和大气观测、物理和化学、气候环境调查。第一颗EOS-AM卫星Terra于1999年12月18日发射。EOS-AM1卫星装载五个主要仪器:中分辨率成像光谱仪(MODIS-N)、先进星载热发射和反射辐射器(ASTER)、多角度成像光谱仪(MI-SR)、云和地球辐射能量系统(CERES)和对流层污染仪(MOPITT)。EOS-PM卫星共计三颗,第一颗EOS-PM卫星Aqua于2002年5月4日发射;EOS-PM2卫星Aura于2004年7月15发射;EOS-PM3于2010年12月发射。

EOS-PM卫星装载的仪器有:先进的微波探测器(AMSU)、微波湿度探测器(MHS)、云和地球辐射能量系统(CERES)、中分辨率成像光谱仪(MODIS-N)、大气红外探测器(AIRS)、多通道微波成像辐射器(MIMR)。

3)Geosat卫星

1985年3月,美国海军发射了Geosat大地测量卫星,也是一颗海洋地形卫星,星上装载的唯一传感器是一部Ku波段(13.5GHz)的雷达高度计。该卫星以军用为主,用于测量海洋表面有效波高,研究地球重力场、海潮和海面地形等,鉴于卫星轨道误差大(50cm)和数据保密等原因,没有得到广泛应用。1998年2月,美国海军又发射了Geosat的后继卫星GFO-1,运行至今。

海洋观测技术航空海洋观测

航空海洋探测采用固定翼飞机和无人机为传感器载体,具有机动灵活、探测项目多、接近海面、分辨率高、不受轨道限制、易于海空配合而且投资少等特点,是海洋环境监测的重要遥感平台,通过搭载的微波和光学遥测设备,能够实时获取大气海洋环境资料。在军事上,由于无人机可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得到了广泛应用。典型代表有美国的“全球鹰”、“捕食者”,澳大利亚的Aerosonde等无人机。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建成了包括海洋站、浮标、调查观测船、海监飞机,以及利用国外遥感卫星资料的海洋环境初级监测网,但是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1)起步晚,能力弱

我国的海洋科学研究起步较晚,海洋观测能力建设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观测内容少,精度低,无法满足现代海洋军事活动的需要。观测仅以岸基站常规监测为主,主要依靠国家海洋局的若干观测站、固定浮标以及少量ARGO浮标,以及近年来建立的海底观测网,缺少海上固定式长期海洋综合观测平台,无法满足海洋科学研究长期、连续、实时、多学科同步的综合性观测要求。而美国有基于NOAA的90个浮标、60多个海岸自动观测网以及多源卫星构成的海洋动力环境监测网。

2)时空覆盖范围与监测尺度远远不够

我国有一系列关系国计民生和国防安全的海洋问题亟待研究与解决,但是由于缺少水下观测节点,加之国外遥感卫星资料来源十分有限,因此对第二岛链附近相关海域、台湾周边、南海及重要出海通道的监测能力十分薄弱;缺少水下自主浮动节点,只能观测点、面或某一层次的海洋环境要素,立体探测能力几乎是空白,缺乏重要海域的长期断面观测数据;和海军活动、水下资源开发密切相关的深、远海立体监、探测技术尚处于空白阶段,无法满足我海军走向大洋,成为蓝水海军的需求。未来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加大投入力度:

1)大力发展基于卫星的全球海洋环境探测体系,同时发展基于无人机的区域海洋环境机动探测系统,两者相辅相成,优势互补。

2)建立高密度立体观测网络,从总体上看,国际海洋观测的目标是建立全球联网的立体观测系统,已发展起包括卫星遥感、浮标阵列、海洋观测站、水下剖面、海底有缆网络和科学考察船的全球化观测网络。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在关键海区建立多参数长期、立体、实时监测网,有效、连续地获取和传递海洋长时间序列综合参数。要加大重要现象与过程机理的强化观测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先进的传感器和观测仪器,如将声学、遥感等手段更多地运用于海洋观测,使得点、线、面结合更为紧密,对区域进行有效监控。

3)发挥各行业优势提升科技创新水平,由于海洋监测技术涉及的学科繁多,且一个单位或一个团体又不可能在海洋监测技术各学科都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就必须先梳理海洋观测技术核心技术,紧跟该领域世界发展潮流[9~11],提出一批极具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寻找有实力的研究队伍,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将海洋科研院所、高校和军工单位、地方企业有序的联合起来,充分发掘海洋监测技术与其它行业的共性技术,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构建一支高效稳定的海洋观测技术科研团队和人才梯队以不断提升海洋观测的竟争力。 2100433B

海洋观测技术海洋测量船

海洋测量船也叫海洋调查船,是一种能够完成海洋环境要素探测、海洋各学科调查和特定海洋参数测量的舰船,西方早在19世纪后半叶就认识到海洋测量船的作用并开始改装使用测量船。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和军事的需求,海洋测量已从单一的水深测量拓展到海底地形、海底地貌、海洋气象、海洋水文、地球物理特性、航天遥感和极地参数测量,海洋测量船的作用日益突出。

美国拥有的海洋测量船型号多、技术新。1989~1994年短期内装备了6艘现代化测量船(USNS系列)之后,又迅速在两年时间内建造了6艘更先进的5000吨级中远海测量船,每艘船上都装备了浅海回声测深仪、深海回声测深仪、海底浅层剖面仪、浅海多波束系统、深海多波束系统、多普勒声学测流仪、侧扫声呐、全球定位系统、遥控潜水器、重力仪、磁力仪等20多种海洋测量设备和多个测量工作站,可以详尽准确地探测海底地形、海底地貌、海底浅层剖面、海底表层地质等多种要素,在一些中型以上的测量船上还配置有海洋生物和海洋特性等专项调查设备。长期在我国南海活动的“无暇”号是美国海洋测量船的典型代表,其中配有约20名水手,10名技术人员和20名海军人员,装备有大型拖曳阵声纳,可以有效探测和跟踪安静型舰艇,此外,美国海军在航空母舰上也装有先进的测量设备。

俄罗斯的海洋测量船较多,几乎每两三年就造一艘,吨位也比较大,俄罗斯大型测量船常年保持全球海域活动,海洋作业项目是综合性的,主要有海洋测量、救生、地质、气象、水文,生物和化学等方面,搭载的测量设备数量多,但指标和功能一般,不如美、日等国先进。

日本海上自卫队和海上保安厅管辖有20多艘各类测量船,包括“二见”级、“明石”级和“明洋”级等系列,数量位居世界前列,部分由军方管理,部分由地方部门管理。其中“明洋”号装有海底地形测绘系统,通过高频声呐进行海底地形测绘与海底地质探测,配合传感器以及声速仪等测量装备,可快速测量深度与大面积海底地形,建立三维空间海底图像,舰上还配备先进的磁力探测仪,通过水下磁力的对比,就能立刻分辨因潜艇水下活动造成的磁力异常,达到探测敌方潜艇的目的。日本测量船装备的测量设备都很先进,更新速度很快。日本测量船近来频频在周边国家近海出没,主要是探测这些地区海流等情报,这些情报可用作诸如潜艇巡航所需要的水文数据。此外,日本借助测量船成果已出版了1:20万和1:50万的大陆架海底地形图。日本无论是在测量船队的数量上,还是在最新的测量技术上,都努力保持海洋大国的地位。

海洋观测技术浮标

浮标监测分布面广、测量周期长,已经成为海洋和水文监测的主要手段。浮标集计算机、通信、能源、传感器测量等技术于一身,成为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综合体。

法国研制出带溶解氧式传感器的新型浮标Provor CT。该浮标由“法国海洋开发研究所”(IFREMER)与MARTEC集团合作研制,以满足ARGO国际研究计划的需要。最大深度可达2000m,可以预设漂浮深度和时间。浮标通过预先设定的程序,提供所处海洋环境的有关状况,收集有关含盐量、温度和压力的参数。浮标浮出水面之后,通过AR-GOS卫星将数据传出。浮标潜入水中的周期为十天。可以从一艘船上采用一般施放浮标的抛出器向海洋中施放,也可以采用专用的投放箱进行施放。

挪威在欧共体尤里卡海洋计划支持下,研制和开发的SEAWATCH系统主要用于小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预报,配有相应的应用软件,其中使用的TOBIS浮标,带有多种适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传感器和仪器。

海洋观测技术剖面探测漂流浮标

该项技术是上世纪90年代初的重大成果,它的出现催生了国际“阿尔戈”(ARGO)计划,解决了全球次表层温盐同步观测的难题。美国、法国相继研制了几种剖面浮标,最大设计深度2000m,设计工作寿命4~5年。

“阿尔戈”浮标指用于建立全球海洋观测网的一种专用测量设备。Argo是英文“Array for Real-time GeostrophicOceanography”的缩写,其中文含义为“地转海洋学实时观测阵”。它可以在海洋中自由漂移,自动测量海面到2000m水深之间的海水温度、盐度和深度,并可跟踪它的漂移轨迹,获取海水的移动速度和方向。ARGO全球海洋实时观测网是1998年,由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大气、海洋科学家推出的一个大型海洋观测计划,设想在全球大洋中每隔300km布放一个由卫星跟踪的剖面漂流浮标(即ARGO剖面浮标),总计为3000个,组成一个庞大的ARGO全球海洋实时观测网,以便快速、准确、大范围地收集全球海洋0~2000m上层的海水温度和盐度剖面资料,有助于更细致地了解大尺度实时海洋的变化,提高气候和海洋预报的精度,有效防御全球日益严重的气候和海洋灾害(如飓风、台风、龙卷风、冰暴、洪水和干旱,以及风暴潮、赤潮等)给人类造成的威胁。

中国Argo计划自2002年初组织实施以来,已经在太平洋、印度洋等海域投放了155个Argo剖面浮标,有78个浮标仍在海上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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