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 标准号 | DB43/T 1860.1-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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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02-10 | 实施日期 | 2021-03-01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91.040.2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P33 |
批准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技术归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标准类别 | 方法标准 | 行业分类 | 建筑业 |
状 态 | 现行 | 性 质 | 推荐性地方标准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B4302/T 1-2021)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则、设施分类、设置要求、设计与制作、施工与安装、验收、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测。该标准适用于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参考资料: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 GB/T 3098.3 紧固件机械性能—紧定螺钉 GB/T 3098.5 紧固件机械性能—自攻螺钉 GB/T 3098.6 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3098.7 紧固件机械性能—自挤螺钉 GB/T 3098.8 紧固件机械性能—-200℃~ 700℃使用的螺栓连接零件 GB/T 3098.9 紧固件机械性能—有效力矩型钢锁紧螺母 GB/T 3098.10 紧固件机械性能—有色金属制造的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 GB/T 3098.11 紧固件机械性能—自钻自攻螺钉 GB/T 3098.15 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母 GB/T 3098.16 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紧定螺钉 GB/T 3098.19 紧固件机械性能—抽芯铆钉 GB/T 3098.20 紧固件机械性能—蝶形螺母—保证扭矩 GB/T 3098.21 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自攻螺钉 GB/T 3098.22 紧固件机械性能—细晶非调质钢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 36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GB/T 3880.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3880.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2部分:力学性能 GB/T 3880.3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3部分:尺寸偏差 GB/T 5117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GB/T 5118 热强钢焊条 GB/T 689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 GB/T 8110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 GB/T 8923.1-201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 |
GB/T 10045 非合金钢及细精粒钢药芯焊丝 GB/T 13912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4957 熔化焊用钢丝 GB 15763.2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 15763.3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T 19261 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T 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449 城市容貌标准 GB 5060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范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SJ/T 11141 LED显示屏通用规范 |
参考资料:
城市的户外广告水平反映着城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程度,在宣传中国国家政策,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彰显城市特色,提高城市的舒适性和便利性,丰富城市生活,调整和完善城市景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大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随着人们环境观念的转变和文明意识的提高,杂乱无章、设计水平和制作质量低下、破损不修的户外广告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妨碍了城市的正常功能,干扰了市民日常生活,也存在很大安全隐患。鉴于此,制定了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B4302/T 1-2021)。
起草阶段
2019年12月,该标准编写工作组成立,并制定了工作方案,正式启动该标准编写工作。工作组深入户外广告企业开展调研,现场考察了现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情况,并召开了座谈会,对户外广告的现状、问题和发展交换了意见。
调研期间,工作组搜集、整理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B3502/Z 044-2017)等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法规和标准共50余项,相关资料基本涵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施工、验收、维护保养等环节。
2020年1月,该标准编写工作组起草完成该标准草案,并组织召开了该标准制定研讨座谈会,建设局、规划设计院、广告协会、户外广告企业代表以及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标准化相关专家等3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逐条对该标准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该标准编写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形成了该标准讨论稿。
2020年3月,该标准编写工作组内部组织讨论会,会后形成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
2021年2月10日,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B4302/T 1-202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1年3月1日,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B4302/T 1-2021)实施。
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B4302/T 1-2021)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湖南省标准化协会。
主要起草人:刘坚、曾发云、贺军、唐璨、曾心、肖腾、李秀宏、白冰彦、周立军。
户外广告(outdoor advertising), 泛指基于广告或宣传目的,而设置的户外广告物,常出现在交通流量较高的地区。常见的户外广告如: 企业LED户外广告灯箱、高速路上的路边广告牌.霓虹灯广...
150W—3000W
看你的广告架大小而定,做架子不贵,几百的样子,很高很大的就贵了。去做架子的地方和他砍价吧,各地方的价格不一样。
前言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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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和定义 |
2 |
4总则 |
3 |
5设施分类 |
4 |
6设置要求 |
4 |
7设计与制作 |
8 |
8施工与安装 |
13 |
9验收 |
21 |
10维护保养 |
22 |
11安全检测 |
24 |
附录A(规范性)户外广告设施检查记录表 |
25 |
参考文献 |
29 |
参考资料: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B4302/T 1-2021)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湖南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该标准有助于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促进城市管理和户外广告行业发展、构筑和谐社会。 2100433B
第 1 页 共 19 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住建部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篇一: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 [20xx]369 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 批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283-20xx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 20xx 年 1 月 1日起实施。 二 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前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 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标准是 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 第 2 页 共 19 页 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2) 发布时间 :2011-9-8 17:33:16 查看 :5875 次 来源 : http://www.xy csgl.gov.cn 文字 〖 大 中 小 〗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 〈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 [2006]77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 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基本规定; 3.设置要求; 4.照明; 5.材料选 用; 6.设计; 7.施工和验收; 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 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务网站及时公开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新建建(构)筑物或者建筑物外立面改造时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构)筑物外立面设计与广告设施位置设计相结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位置。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第十四条 利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场地、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后,由使用权人提出设置申请。
利用其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场所、空间、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广告设施载体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受委托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及载体安全性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之日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十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进行公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因其他原因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采用虚拟成像技术、计算机高新技术等发布全息投影广告、互动广告,且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和城市容貌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组织论证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为五年。
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取得设置许可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许可期届满后需要延续,属于使用公共载体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投标、拍卖;属于使用非公共载体的,应当在设置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供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拆除。
第十八条 以LED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电子显示屏的亮度、画面的移动和走字速度;
(二)开启时间限制在每日上午八时至晚间十时三十分。
第十九条 非公共载体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权人,在许可期限内转让设置权的,应当与受让人一起,持转让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转让协议、转让双方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连续超过十日的,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并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将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相关信息等资料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临时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应当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经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除外。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拆除。
设置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设施设置后当日内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设置当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提交。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二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因公益推广、自身商业宣传需要,在城市建筑物、工地围墙(挡)上,或利用附着于城市道路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公共自行车亭和书报刊亭、灯杆等公共设施,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将申请表、设施载体权属证明材料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设置期满之日起二日内,设置人应当将宣传品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利用工地围墙(挡)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设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他张挂、张贴宣传品(公益广告除外)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设置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一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证明书;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设置权后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对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给予奖励。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支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选址、布局及结构、位置、尺度等。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属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须持下列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报告;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二)在机场、车站、广场、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
(三)在居住区设置须符合居住区规划要求,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应与居住区环境协调;
(四)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与围场作业的临时设施结合处理;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虹灯等形式;
(六)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当彩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