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环境监察 | 特 点 | 委托、直接、强制、及时、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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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环境监察的核心是日常监督执法。环境监察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辖区内进行,通常情况下同级之间不能够直接越区执法。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生态环境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5)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6)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8)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9)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10)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11)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1、探索起步阶段(1986年以前)2、环境监理试点阶段(1986-1992)3、环境监察工作深化、完善和发展阶段。
环境监察支队和环境监察大队的不同:行政级别不同。环境监察支队是设区的市环境部门的下属机构。而环境监察大队是区市县环保部门的下属机构。环境监察支队是正科级或副处级参公事业单位,而环境监察大队为副科级参公...
环境监察机构职责包括:(1)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2) 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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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间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按环境监察的活动范围可分为:一般监察与重点监察;按环境监察的目的可分为守法监察与执法监察。
环境监察要突出“现场”和“处理”这两个概念,即环境监察是在环境现场进行的执法活动,环境监察不是“环境管理”而是“日常、现场、监督、处理”。
委托、直接、强制、及时、公正。
简称环境监察五公开:
1、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
2、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公开排污收费标准
4、公开行政处罚情况
5、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
环境监察
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已启动了2004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广大环境监察人员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抓住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现象,紧扣阻碍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环境问题,锁定环境违法的企业和行为,严查严办,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环境执法的形势仍十分严峻。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造成的环境危害越来越严重,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矛盾日益尖锐,污染严重的小企业成片反弹,部分大中型企业偷排偷放,违法排污导致严重损害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权益、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环境污染事故屡屡发生。同时,环境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仍在部分地区严重存在。
会议要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手段,扎实深入开展整治违法企业专项行动。全国各地要全面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公布举报电话,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企业,使环境违法无处可藏;坚决追究环境违法的责任,彻底取缔和关闭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对屡查屡犯者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不但要追究违法排污者的责任,还要追究地方保护、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人员的责任,使环境违法行为缺少滋生的土壤。认真执行环境经济政策,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使环境违法者在经济上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付出不可承受的代价;同时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推行环境执法公示制,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1、日常稽查2、专项稽查3、专案稽查。
环境监察(代码:081006S)属于工学大类,环境与安全类。
环境监察本科专业具有理、工、法、管、经多学科交叉性,强调对学生现场执法能力的培养。学生主要学习矿山与地下建筑、交通、航空航天、工厂、物业、商厦与地面建筑的灾害防治技术及工程和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环境监测与监控、和管理等专业知识和实践。所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属于能在各级环保系统从事环境执法管理、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污染纠纷仲裁、排污费征收、污染源现场监察、生态监察的执法人才及企业、公司从事自身环境监管的高级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
本专业要求学生系统学习环境科学与工程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环境监察系列专业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培养分析问题、研究政策法规、解决环境监察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
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环境经济学、环境统计、环境生态学、环境监察、污染源监察、农村环境与生态环境监察、环境稽查、排污收费、环境工程学等。
本专业在传授环境监察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学生进行环境监察人员的自身修养和素质教育。同时,还会安排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学习、分析、理解,培养设计和开发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和创新的能力等等。
环境工程(081001)、安全工程(081002)、水质科学与技术(081003W)、灾害防治工程(081004W)、环境科学与工程(081005S)、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081007S)、核安全工程(081008S)、环保设备工程(081009S)。
环境监测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可以去有关的环保部门、工矿企业、大、中、技院校,科研机构等从事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教育、环境科学研究工作,环保宣传以及环保产业的管理等。
武汉工程大学和长江大学。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监察领域的逐步拓展,环境监察工作日益繁重。然而由于现有环保法律不完善、监察力量薄弱,监察手段落后、管理体制不顺等原因,环境监察工作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提高环境监察效能已刻不容缓。
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提高环境监察效能,提出首先要明确环境监察执法主体资格, 理顺执法体制,其次通过加强硬件建设和队伍建设来强化执法手段和执法水平,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环境稽查机制,推动环境监察部门全面提高执法能力。
环境监察试题库 1. 名词解释 : 1. 环境监察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监察机构就是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下,依法对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 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 制度和标准 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 2. 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是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 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 理的技术经济性, 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的一种等质等价的污染数量。 污染当量 是体现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种加权等价综合当量。 3.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体现了不同种类的污染物排放量在综合考虑其污染危害和治理费用方面的 一种等标关系。 4.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是折成污染当量的数量,可以是某一污染物排放量折算成当量的数量,也可 以是多因子排污当量的总量数量。 5.污染源监察 污染源监察是环境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对辖区内污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 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l、计划管理 (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 立档案; (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
本书对我国现行的环境监察工作组织、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环境监察依据的法律和环境法规进行了全面的阐述,结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的《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排污收费制度等环境法规,对各类污染源的监察要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生态环境监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根据最新的排污收费标准,通过大量实例介绍了按污染当量征收排污费的程序和计算方法。
本书为高职高专环境类专业的教材,也可供从事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参考。
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对象,通常限于作为外部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就是指实施环境行政监察的事项或者业务的范围,亦即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在法律上所承担的具体职责。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因不同类别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的职能、性质、任务等的不同相应有所不同。下面分别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内容、水行政监察的内容、土地监察的内容作简要阐释。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环境监察部门“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主要从事程序性的执法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各项环保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它们的主要任务是三查二调一收费”四。所谓“三查”,就是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三同时”和污染源限期治理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所谓“二调”,就是调查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并参与处理;所谓“一收费”就是指依法征收排污费,并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监察的主要内容。根据《水政监察工作条例》第9条的规定,并根据水政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水行政监察机构实施水行政监察的主要内容或者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是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三是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是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是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六是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监察的主要内容。关于土地监察,各个地方多制定了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对于监察职责或者内容的规定基本大同小异。例如,2004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在第2条对土地监察作出界定之后旧,在第8条规定:“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保护耕地和开垦荒地情况;(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及使用情况;(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情况;(四)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情况;(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六)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情况;(七)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八)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事项。”再如,1997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9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一)监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四)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五)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六)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及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于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其主要分类如下:
其一,根据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主体与内容等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环境监察、海洋监察、土地监察、水政监察等类别。
其二,根据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一般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与特定环境行政执法监察。 前者是针对一般的、范围较广泛的监督对象所实施的监察,例如中国海监飞机的常规巡航监视,中国海监船舶的常规巡航监视,中国海监公务人员对海洋石油平台的日常登临检查,中国海监公务人员对从事海洋倾废船舶的日常监察等,就属于一般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后者则是针对某个具体的、特定的监督对象就特定事项所实施的监察,例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个单位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勘测和调查取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事故和纠纷的查处等就属于特定环境行政执法监察。
其三,根据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权力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依职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依授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和依委托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依职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依据宪法、组织法所赋予的环境行政职权而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通常属于依职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主体,其所实施的环境监督行为属于依职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依授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是指获得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等所授予的环境行政论{执法监察权所实施的监察监督行为。例如,根据《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4条关于“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条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等的规定,国家海洋局所属派出机构即国家海洋管理分局等就取得了实施授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行为的主体资格。所谓依委托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是指特定组织或者单位受行使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权的环境行政主体依法委托所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行为。
其四,根据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目的、任务等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例行性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与专门性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例行性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亦可称为日常性或者常规性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是指为了履行日常性监督职能而按照规定的工作规程与要求反复、经常实施的监察行为。专门性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是指为了履行特定的监督职责,在确定的时间之内所实施的专门性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例如,2004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开展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实施的专项检查等均属于专门性环境行政执法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