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怀柔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 施行地区 | 怀柔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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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市〔2007〕6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怀柔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怀柔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建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商务局、工业局、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制定有关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开发、供应制度和政策,研究工业用地开发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工业用地开发、出让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事项,审批工业用地的开发,组织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的验收,审定开发成本、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负责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日常工作。
第三条工业用地招拍挂范围和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工业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含仓储用地)。科研等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办法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并具备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第四条工业用地前期开发。
(一)雁栖经济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前期开发由区政府委托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区域的前期开发经区政府委托,可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包括各镇乡政府)成立的专业从事前期开发的国有企业或招标确定的企业组织实施。开发管理费和利润参照《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印发)执行。
(二)确定前期开发主体后,由办公室与前期开发主体签订前期开发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开发时限、开发成本控制、达到标准等。
(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地上物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前期开发主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开发主体向办公室提出开发成本审核申请,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上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前期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贷款利息,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发管理费或利润,土地供应过程中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六)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领导小组对前期开发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前期开发实施主体向国土分局提出入市申请,进行入市交易。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征地批文且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单位可作为申请项目入市交易的主体。
第五条工业用地供应信息的公布。
(一)对已完成前期开发的工业用地,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信息库。领导小组根据储备信息、用地需求等情况编制怀柔区年度供应计划,对纳入计划的工业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网、怀柔信息网及怀柔区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区政府批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二)领导小组根据区产业政策导向、土地开发时序、招商引资工作的进展等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分批制定工业用地供地信息,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媒体公示。
(三)工业用地供地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规划控制、环保、交通要求等内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相应信息。
第六条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
(一)根据供地信息,对已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工业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土分局提出用地预申请。
(二)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开发完成情况,国土分局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工业用地宗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地块:具体位置、四至、现状、面积、用途;
2.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办公室负责组织初审,初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主管区长审定,审定结果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3.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供地时间、供地方式;
4.出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条件、产业政策、行业要求、土地利用强度、土地投资强度、开发建设期限等;
5.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和要求;
6.其他应当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在编制出让方案前,国土分局以书面会签或发函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各成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出让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依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负责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印发)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媒体公示。
(四)在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竞得人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向其核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并注明中标人或竞得人承诺的土地使用条件。
(五)中标人或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审批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土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前期开发主体签订《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直接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预审意见。
(六)土地受让人需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备案)、规划、环境评估、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出让土地。
第七条后期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出让后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83号)处置。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协议出让方式,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之一,也曾经是最重要最常用的政府供地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所谓协议出让,一般认为,就...
招标、或挂牌出让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概述不同:1、招标的概述:招标是一个招标投标行业术语, 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
挂牌出让是先确定项目,按一定条件标价在市场挂牌,由应标者根据自己的条件去衡量后摘牌,进行项目开发。招标是以竞买的方式,由师喊价,竞买者举牌,依次轮番喊价后最后一位举牌者中,而进行的开发项目。 挂牌出让...
<正>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问题。省内工
津政办发[2007]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7〕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第二条 政府出让工业用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原划拨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工业用地出让手续,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
(二)引导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设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经贸、外经贸、环保、林业和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工业用地出让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出让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土地市场情况和工业项目特点,灵活选择挂牌、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严禁违规运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和供地价格等。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适用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02〕236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未做出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应当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位置、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和市场情况等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也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估价后,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九条 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除应载明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准入条件,包括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类型、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投资强度等;
(二)拟出让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须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设计条件;
(三)拟出让宗地的现状、土地开发程度及地价内涵。
第十条 拟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对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国家关于地价、建设工程用地定额、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供地目录等有关规定,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后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对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工业项目经审查汇总后,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必须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符合区域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按规定申请办理批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清单及预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二)市、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地块可作为工业用地的规划意见函。涉及使用林地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有相应审核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同意该地块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初步审核意见;
(三)预申请人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的凭证;
(四)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请示文、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查意见、一书三方案、用地情况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表、政府征地承办机构出具的征地资金到位证明、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实施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后,可分地块将用地预申请人承诺的拟投资的产业类型、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投资强度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等作为前置条件,按规定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出让方案。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经贸、外经贸、环保、林业和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工程用地定额标准等要求,以及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的落实情况,对已批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国有土地分期分批编制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按供地审批权限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的内容包括:产业类型、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拟出让土地面积、建设项目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招拍挂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二)组织实施招拍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确定竞得(中标)人,发给《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意见书》。工业用地依照规定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给竞得人、中标人《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初审意见书。
(四)办理立项、规划和环评等相关手续。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之内(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申请允许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建设)许可、使用林地审核、环境评价、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林业、环保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办事期限内办结有关手续。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领取土地权利证书。竞得人或中标人在办理立项、规划和环评等相关手续后,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含第九条规定的公告内容。竞得人或中标人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预申请人和其他竞投(竞买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
(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和莆田市及所辖各县(市、区)预申请人按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45万元的标准缴纳,但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龙岩、三明、南平和宁德市及所辖各县(市、区)预申请人按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缴纳,但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二)拟出让宗地有预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提出竞投(竞买)的,其他竞投(竞买)人应按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所缴纳的预申请保证金同等数额缴纳竞投(竞买)保证金。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或其他竞投(竞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可抵缴土地出让金。
(三)对境外投资者预申请工业用地的,允许其经批准开立专用保证金外汇账户,用于缴纳预申请保证金。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或其他竞投(竞买)人未竞得或未中标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出《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本息(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或其他竞投(竞买)人不按规定参加拟出让宗地的竞投或竞买的,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可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初步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土地使用条件,然后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再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许可后确认的工业项目类别、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第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等同时公开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竞投(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或者实施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泄漏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排斥公平竞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采矿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采矿权投标,并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矿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采矿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符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以下简称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采矿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将拟出让采矿权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地点挂牌公布,接受挂牌竞买人(以下简称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出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 具有法定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负责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出让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机关)组织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受托机关经其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方案应报委托出让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批准。
第五条 出让机关、受托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采矿出让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进行审定。
第六条 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可自行承办,也可以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承办。
第七条 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应当编制以下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
(一)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
(二)矿产地的地质资料、开采的技术条件要求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要求;
(三)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格式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文本;
(四)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
(五)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八条 采矿权标底或底价根据采矿权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当地采矿权市场、矿产品市场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矿权评估结果、标底、底价应当保密。
第九条 招标、拍卖出让采矿权的,投标人、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个。
少于三个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用挂牌方式出让该采矿权。
第十条 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于投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地简要情况;
(三)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三)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有关招标资料并交付保证金;
(四)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
(六)邀请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及标底;
(七)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布书面通知;
(八)未中标的,定标后10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
第十三条 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购买有关资料。
(三)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领取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拍卖方在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1)竞买人显示应价牌,拍卖主持人清点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拟拍卖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和其他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额度;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法应价或加价;
(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加价的,主持人落槌;
(6)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买受人;
(7)现场拍卖公证。
(五)出让机关或委托机关与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十四条 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挂牌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购买有关资料。
(三)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挂牌。
(1)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2)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确认该报价后,更新公示挂牌价格;
(3)继续接受新的报价并公示;
(4)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买受人。
(五)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且高于底价者为买受人;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报价均低于底价,挂牌不成交。
(六)买受人与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在挂牌截止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
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可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竞价额度。
第十五条 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采矿权出让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采矿权出让合同内容包括:
(一)出让人、中标人或买受人名称;
(二)采矿权的名称、有效期限、矿区范围、成交价款;
(三)成交价款的缴纳方式及时间;
(四)中标人或买受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采矿权中标人或买受人同采矿权出让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备齐采矿权登记所需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及采矿权价款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非出让机关或非受托机关以及受托机关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案未报经出让机关批准,出让的采矿权无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工作人员在采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机构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中标、买受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中标、买受无效,所缴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