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 2006年10月1日
类    型 办法 地    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各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监察、信息、政府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并有权获取相关信息的复制品。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县、乡镇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政府信息按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不同,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管理规定和发展规划方面。

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规定;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 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3.公用事业、环境质量情况;

4.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5.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

(三) 公共资金使用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执行情况;

2.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等情况;

4.重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四) 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工作部门及管理职能的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 行政管理事项方面。

1.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等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依据、条件、程序和标准情况;

2.行政机关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措施。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本办法列举的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行政机关应当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行政执法案件正在办理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策前,应当将决策方案及理由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正确意见后,进行最终决策,并将最终决策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指出,对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以下形式予以公开:

(一) 政府网站;

(二) 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 政府新闻发布会;

(四) 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予以公开:

(一) 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二) 口头、书面、复印件;

(三) 其他便于申请人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三章 期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免费向公众提供。

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公开;已经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

第十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通讯联络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行政机关查询和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掌握范围的或不存在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公开内容的信息部分公开。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行政机关承诺同意公开外,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提供。

第二十三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发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的,经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做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对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自行政机关做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决定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通过其自身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二十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打印、复制、邮寄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提供本部门信息公开机构咨询电话,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式等。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概括提示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内容,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逐步编制属于本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适时更新,并予以公开,以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未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部门,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应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县政府档案馆是本级政府集中查询政府信息的场所。

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以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检索、查询、复制。

对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救济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各乡镇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 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 对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出的举报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 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监察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 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 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 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 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七) 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门或者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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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文献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高度评价预算执行审计工作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高度评价预算执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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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审计局代县政府所作的《关于2013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本次审计,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揭示了在财政预算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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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特制定《铜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铜仁市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人民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铜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铜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档案局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单位通过铜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在市档案局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室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单位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受理机构为各部门、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申请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铜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铜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铜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2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铜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铜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收费情况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及上级政府行政机关举报。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铜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组织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管理办公室承担,有关信息如下:

地址:铜仁市花果山中路10号(铜仁市政府大楼五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局投诉。

通信地址:铜仁市花果山市政府第二综合大楼四楼

接待投诉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和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由政府办公厅、法制、监察、信息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主动公开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5)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结果,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7)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公开招投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程序、标准;

(10)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的依据、数量及调整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行政机关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和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陆地址、咨询电话、办理结果等情况;

(1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3)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和交易情况;

(17)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18)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况;

(19)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0)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招考、聘用信息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21)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主动公开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公开的方式

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中国西安网站或本行政机关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

(2)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3)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4)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

(5)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6)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7)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中国西安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告栏或查询场所。

公开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西安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还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家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监督与检查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局每年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5)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阳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

1、公开内容

乡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2、公开形式

乡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1、公开内容

除乡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乡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受理机构

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乡政府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外,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2)乡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安阳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申请处理

(1)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2)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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