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正股级领导职数8名,副股级领导职数8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和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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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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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务、文电、机要、档案、后勤接待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和组织制订建设行业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和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拟订、实施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内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会、青年、妇女、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做好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财经管理政策、制度。负责制订财务计划,做好财务分析,定期反映规划建设经济发展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情况,抓好增收节支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拟订建设法制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职能范围内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审议、送审、协调工作。负责规划建设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检查和监督。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监督各项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工作纪律的执行。

(二)总工室

指导和监督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科学预测和拟订城乡发展规划,制定总规、分规、详规调整方案。负责提出或审查县规划区分区规划、小区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要点,负责县规划区内一切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方案的技术校核、协调、审查上报。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可行性研究及评估,牵头组织审查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组织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协调县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工作,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

(三)建设工程管理股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项目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许可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检查、督促、指导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负责施工、监理、造价资询企业的指导和资质管理,负责外地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其他建设行业中介机构进驻我县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许可办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对工程承包合同监证和管理,组织优良样板工程和“双优”工地评选及推荐工作,负责规划建设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负责施工技术人员、建设单位(业主)基建管理人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三类人员”、监理技术人员岗位考核培训、继续教育及持证上岗人员资格年检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宅建设与房地产管理政策,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定,指导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管理。负责和指导全县公房管理。负责全县住宅小区的建设管理和综合验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地进驻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备案和管理,负责和指导、组织房地产行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负责有关规划建设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调解有关争议和纠纷。

(四)设计与招投标管理股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宏观调控勘察设计队伍。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负责规划建设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以及办理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驻我县备案登记的手续。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指导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及评估,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上报。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和应用工作。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科技进步评选,牵头组织优秀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及推荐。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建筑方案的技术校核、审查上报,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加固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和指导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审查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资格和招标文件,监督招标投标。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和交易行为,并跟踪监督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对招投标要约的履行。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负责有关规划建设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调解有关争议和纠纷。

(五)村镇建设管理股

负责和指导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及城镇体系规划的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参与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负责镇村用地规划方案,重点项目用地规划的初审上报。负责村镇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初审上报,指导和监督各镇、村的规划编制以及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拟订村镇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村镇市政设施、供水节水、燃气、园林、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等行业的指导和管理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审核、许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县规划设计资质、供水企业资质、园林绿化资质等管理工作,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的执法监察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规划建设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调解有关争议和纠纷。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农村“贫困户”危旧房改造和小康新村建设。

(六)规划用地股

负责县城用地规划方案和县城规划区内重点项目用地规划的初审上报。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初审上报。依法办理城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县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负责规划建设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定位、定线。负责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调整和报批。负责土地使用的预测及用地规模的调查,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负责有关规划建设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调解有关争议和纠纷。

(七)工程规划管理股

负责组织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的实施、定位定线,竣工验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提出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审核上报。负责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初审和送审。协调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空中无线通道和排水排污工程等市政工程规划建设监督实施。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招牌、宣传牌设置规划的选址和定位定线,负责处理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及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方面的纠纷。负责县城规划区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的执法监察和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建设执法监察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负责有关规划建设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调解有关争议和纠纷。

(八)报建股

负责全县规划建设报建工作。负责县城和各镇规划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项目规划建设报建申请收件、送审报批、依法收取行政规费,依法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的政策、标准、发展战略,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县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实施,组织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老城区改造、维护、建设的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辖区内城镇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区内有线、无线空中通道的规划管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负责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规划审批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建成区及已征土地内的违法、违章、违规建设行为;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和城建统计工作。

(三)负责对村镇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指导、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负责和指导城乡规划设计、测绘、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相关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县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等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重点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四)负责管理全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协调项目设计和施工。

(五)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指导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和实施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技术岗位持证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及年度审查工作;组织优秀勘察设计、双优和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报批工作;调查和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六)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建设工程定额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负责工程预算、结算以及工程类别核定的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编制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鉴证和管理;处理建设工程的经济纠纷。

(七)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产权产籍、公房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房屋拆迁及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指导和协调房地产开发小区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八)指导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加固和人防工程建设。

(九)负责建设行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本县及外地驻我县的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企业的审查、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

(十)制订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和指导行业职工队伍以及持证上岗和执业人员的培训与发证、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各镇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综合检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直属单位的人、财、物和业务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和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常见问题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规划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和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文献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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