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管理主题 | 住房和城乡规划划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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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16个 | 工作内容 | 负责全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所属地区 | 合浦县 |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厅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行政财务、机要、安全、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城乡建设系统的各专项资金;承担厅统筹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组织厅直管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计划,负责组织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的编撰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
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组织制定建筑类企业、单位和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组织制定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城乡规划处(规划督察办公室)。
拟订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开发利用工作;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的综合协调、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核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
(六)住房改革和保障处。
拟订全省住房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全省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和省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商品住宅发展规划;参与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行业机构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九)建筑管理处(对外建筑劳务管理处)。
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拟订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及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实施建筑活动监督执法。负责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城市建设处。
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拟订城镇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市政公用、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建制镇的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路灯等)、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防汛排涝、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营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指导全省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省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农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二)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建筑物抗震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省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承担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
(十三)风景园林处。
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城镇和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省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十四)标准定额处。
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工期定额;负责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制定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负责施工合同管理。
(十五)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劳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拟订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全省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与建设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的专业设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厅属院校管理,指导建设人才交流和相关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形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8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6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二)工程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发布方面的职责分工。工程建设行业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统一编号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参与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核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三)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职责。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工程建设的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工程造价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报批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促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六)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批复的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全县建筑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建设系统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 组织开展建筑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活动;制定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建设技术市场。
(八)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及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工作,依法检查、纠正、处理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参加行政诉讼,主持行政处罚听证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2号。 附近公交:2a路;2路;3a路;3路;6路;7路;8路;12路;13路;14路;20路;26路;56路;69路;204路;605路;k3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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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杨朝杰
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朱定海(保留正科长级)
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俊(享受副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良茂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北海市有关住房和城乡 规划建设、城市市政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参与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 审核、初步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和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的职责。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 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工程建设的统一定额、 工期定额、工程造价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 核报批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 规划等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拟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 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对随市政道路同步铺设的管线建设工作进 行协调、监督和管理,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进行审批 与监督管理。
(五)指导全县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促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六)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批复的管理工 作;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全县建筑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建设系统 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建筑科技项目攻关、合作 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活动;制定住建系统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住建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与继续教 育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归口管理 全县建设技术市场。
(八)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市政管理的法制建设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工作,依法检 查、纠正、处理在城市管理和规划建设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参加行政诉讼,主持行政处罚听证会;负责法律、法规 赋予的对市政管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等执法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对城镇规划区和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物业经营进行管理;按审批权限,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的准入许可;指导房地产评估和房产权属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的住房保障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 保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棚户区改造、危旧住房改造的发展规划、年 度计划。
(十一)负责对全县各村镇规划建设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二)负责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定点 审批、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维护费及其他与市政建设有关的专项 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