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水文工作时国民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一切与水资源有关的国家公益事业和国民经济建设都需要它提供科学依据。

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湖南省政府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5]33号

【发布日期】1995-12-19

【生效日期】1995-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1995年12月19日湘政发〔1995〕3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一切与水资源有关的国家公益事业和国民经济建设都需要它提供科学依据。全省879处水文(位)站、雨量站和水质站,常年进行水文水资源勘测、水环境监测、传递水情和雨情,收集整编和积累了大量资料,为国家和我省防汛抗旱、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大量的水文数据和研究成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目前存在的水文测验设备严重老化失修,测验河段、设施累遭破坏,“站队结合”基地建设进展缓慢,水文测站条件十分艰苦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加强我省水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文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水文行业管理、水资源勘测、水环境监测和保护的职能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的重要作用和行业特点,支持水文部门统一管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保证资料的准确。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审批河道工程、征收水资源费和保护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水文部门归口管理对水量、水质的勘测、分析、评价和审定。

二、加强对水文观测设施的保护。对水文测站的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和通信设施,各级公安、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各地因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水文测站或设施的,应事先征求水文部门的意见,妥善作出搬迁方案,其搬迁所需资金应摊入工程概算,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各地州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要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按有关规定,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和观测场周围,划定保护管理范围,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面标志。经批准的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房屋等建筑物;禁止在保护管理范围河段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禁止在水文过河测验设备、测验断面、观测场附近及上空架设线路和从事其它有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

三、支持解决水文测站建设用地。对于水文测报设施、站房、作业场地、专用道路和委托雨量站已经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和程序确权发证。水文测站需要新增生产、生活设施用地,应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程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对新建、扩建水文水资源局和水文“站队结合”基地建设所需用地,经省计委和省水利水电厅审定后,由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支持解决。

四、加大对水文工作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87〕水电水文水字第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继续支持水文“站队结合”基地建设、测站危旧站房改建、测报设备设施改造和全省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工作,逐步增加基建和事业经费投资。水文监测自动测报系统和水文信息网络的建设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从特大防汛费、水资源费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报汛、水情预报、水毁设施恢复、水资源评价和水环境监测。对为城镇防洪建设服务的水文测站,其新建或改造应纳入所在城市的防洪建设规划。为保证水情、雨情的及时传递,邮电部门应按照邮电部邮部〔1993〕586号和省邮电管理局湘邮〔1993〕局字第601号文件精神,对水文防汛报话通信业务,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计费,并免收程控电话集资费;对防汛期间的汛情报话通信业务应适当减免邮电业务附加费。水文防汛专用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禁止各部门对水文站进行各种不合理的摊派。

五、切实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水文系统线长面广,比较分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在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站)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在水文职工的公费医疗、子女读书和就业等方面要与当地职工同等对待,及时办理转户、转学和养老保险金转移等手续,不得乱收费。要积极帮助水文职工解除后顾之忧,为他们安心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各地要支持国家委托雨量站的建设,对委托的农民雨量观测员,可减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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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199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湘政发[19923 32号),征收工作进展顺利,有力地支持了石长铁路工程建设。征收期限原定到今年8月底止,但目前工程建设资金缺口仍然较大。为使该工程尽快建成投产,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9月1日起,在省内继续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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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2002]5号

【发布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2002-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2]5号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

如下通知:

一、加强水文行业管理

省水文水资源局是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全省水文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政[1991]24号)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及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向社会发布洪水预报;负责本省境内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布局与规划、建设和调整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勘测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江河湖库水质和入河排污口监测等水环境评价工作;负责水文资料的搜集、汇总、审定和裁决。凡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不能作为各项建设规划、设计的依据。

各地要切实发挥水文部门的行业优势,支持水文部门充分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建的水文监测站点及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符合水文管理规范,纳入水文行业管理,承担水文报汛任务。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水费和保护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充分利用现有的水文站网、技术、资料优势,进一步发挥水文在水资源评价、新建取水工程的水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取排水计量、水环境监测和分析计算等方面的作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把水文部门作为成员单位。水文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步伐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87]水电水文字第2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若干意见》 (水文[2000]336号)的精神,省计划、水利部门要继续支持水文站网技术改造、水文勘测站队结合基地建设;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水文事业发展经费,加快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要认真执行1999年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按规定安排水文项目,保证水毁水文测报设施的及时修复。根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和实际情况,从省、市、县收取的水资源管理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中央制定的水文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省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水文设施维护管理经费。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时,应把水文设施的建设列入计划,同步实施。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在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范围内,保证水文报汛电台使用的频率,免收频率占用费。供电部门应保证水文测报用电。严禁各部门对水文站进行各种不合理的摊派。

水文监测自动测报系统和水文信息化的基础建设,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施。要积极引进和应用计算机网络、遥测、遥控等技术,提高水文信息的传递和处理速度,加快水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水文现代化技术水平。

三、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公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中关于保护水文设施的规定,继续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设备和测验场地的通告》精神,对水文站的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在水文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禁止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等。因工程建设需搬迁水文站或水文设施以及因其他建设影响水文站测报功能的,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水文站及其设施的全部费用。

四、关心支持水文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重视并支持水文工作,将水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要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与生活,对水文部门的基本设施建设要在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实行站队结合的职工,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应给予办理落户。水文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积极依靠地方政府,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为了加强我省水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文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水文行业管理、水资源勘测、水环境监测和保护的职能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的重要作用和行业特点,支持水文部门统一管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保证资料的准确。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审批河道工程、征收水资源费和保护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水文部门归口管理对水量、水质的勘测、分析、评价和审定。

二、加强对水文观测设施的保护。

对水文测站的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和通信设施,各级公安、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各地因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水文测站或设施的,应事先征求水文部门的意见,妥善作出搬迁方案,其搬迁所需资金应摊入工程概算,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各地州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要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按有关规定,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和观测场周围,划定保护管理范围,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面标志。经批准的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房屋等建筑物;禁止在保护管理范围河段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禁止在水文过河测验设备、测验断面、观测场附近及上空架设线路和从事其它有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

三、支持解决水文测站建设用地。

对于水文测报设施、站房、作业场地、专用道路和委托雨量站已经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和程序确权发证。水文测站需要新增生产、生活设施用地,应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程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对新建、扩建水文水资源局和水文“站队结合”基地建设所需用地,经省计委和省水利水电厅审定后,由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支持解决。

四、加大对水文工作的扶持力度。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87〕水电水文水字第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继续支持水文“站队结合”基地建设、测站危旧站房改建、测报设备设施改造和全省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工作,逐步增加基建和事业经费投资。水文监测自动测报系统和水文信息网络的建设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从特大防汛费、水资源费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报汛、水情预报、水毁设施恢复、水资源评价和水环境监测。对为城镇防洪建设服务的水文测站,其新建或改造应纳入所在城市的防洪建设规划。

为保证水情、雨情的及时传递,邮电部门应按照邮电部邮部〔1993〕586号和省邮电管理局湘邮〔1993〕局字第601号文件精神,对水文防汛报话通信业务,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计费,并免收程控电话集资费;对防汛期间的汛情报话通信业务应适当减免邮电业务附加费。水文防汛专用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禁止各部门对水文站进行各种不合理的摊派。

五、切实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水文系统线长面广,比较分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在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站)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在水文职工的公费医疗、子女读书和就业等方面要与当地职工同等对待,及时办理转户、转学和养老保险金转移等手续,不得乱收费。要积极帮助水文职工解除后顾之忧,为他们安心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各地要支持国家委托雨量站的建设,对委托的农民雨量观测员,可减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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