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 | Notice of the Hen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on strengthening the work of hydrolog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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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通知:
一、加强水文行业管理
省水文水资源局是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全省水文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政[1991]24号)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及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向社会发布洪水预报;负责本省境内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布局与规划、建设和调整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勘测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江河湖库水质和入河排污口监测等水环境评价工作;负责水文资料的搜集、汇总、审定和裁决。凡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不能作为各项建设规划、设计的依据。
各地要切实发挥水文部门的行业优势,支持水文部门充分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建的水文监测站点及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符合水文管理规范,纳入水文行业管理,承担水文报汛任务。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水费和保护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充分利用现有的水文站网、技术、资料优势,进一步发挥水文在水资源评价、新建取水工程的水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取排水计量、水环境监测和分析计算等方面的作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把水文部门作为成员单位。水文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步伐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87]水电水文字第2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若干意见》 (水文[2000]336号)的精神,省计划、水利部门要继续支持水文站网技术改造、水文勘测站队结合基地建设;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水文事业发展经费,加快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要认真执行1999年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按规定安排水文项目,保证水毁水文测报设施的及时修复。根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和实际情况,从省、市、县收取的水资源管理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中央制定的水文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省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水文设施维护管理经费。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时,应把水文设施的建设列入计划,同步实施。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在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范围内,保证水文报汛电台使用的频率,免收频率占用费。供电部门应保证水文测报用电。严禁各部门对水文站进行各种不合理的摊派。
水文监测自动测报系统和水文信息化的基础建设,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施。要积极引进和应用计算机网络、遥测、遥控等技术,提高水文信息的传递和处理速度,加快水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水文现代化技术水平。
三、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公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中关于保护水文设施的规定,继续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设备和测验场地的通告》精神,对水文站的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在水文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禁止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等。因工程建设需搬迁水文站或水文设施以及因其他建设影响水文站测报功能的,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水文站及其设施的全部费用。
四、关心支持水文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重视并支持水文工作,将水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要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与生活,对水文部门的基本设施建设要在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实行站队结合的职工,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应给予办理落户。水文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积极依靠地方政府,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2002]5号
【发布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2002-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2]5号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
楼上没什么学问的朋友,请不要乱回答别人的问题,这样很不负责!简直回答的是屁话,看的回答问题四十多次,尽然全是差评,还好意思出来乱叫吗?
中兴路是我市重要的南北大通道,中兴路湛河桥建于1960年1月3日,1961年5月1日建成并投入使用,48年风雨历程让大桥不堪重负。今年4月24日,该桥整体加固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夜以继日地工作,桥梁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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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 豫政 〔2011〕40 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 (国发, 2010? 23 号 ), 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 称事故 )责任追究 ,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现就《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豫政, 2008? 51 号 )提出 如下补充意见 ,请认真贯彻落实 : 一、煤矿发生一次死亡 1人以上 (含本数 ,下同 )事故的 ,立即 停产 (停工 )整顿。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由省政府组织验收 ,其 他煤矿由省辖市政府组织验收。 二、年生产能力 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 3 至 9 人较大事 故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 发生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5]33号
【发布日期】1995-12-19
【生效日期】1995-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1995年12月19日湘政发〔1995〕3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一切与水资源有关的国家公益事业和国民经济建设都需要它提供科学依据。全省879处水文(位)站、雨量站和水质站,常年进行水文水资源勘测、水环境监测、传递水情和雨情,收集整编和积累了大量资料,为国家和我省防汛抗旱、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大量的水文数据和研究成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目前存在的水文测验设备严重老化失修,测验河段、设施累遭破坏,“站队结合”基地建设进展缓慢,水文测站条件十分艰苦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加强我省水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文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水文行业管理、水资源勘测、水环境监测和保护的职能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的重要作用和行业特点,支持水文部门统一管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保证资料的准确。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审批河道工程、征收水资源费和保护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水文部门归口管理对水量、水质的勘测、分析、评价和审定。
二、加强对水文观测设施的保护。对水文测站的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和通信设施,各级公安、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各地因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水文测站或设施的,应事先征求水文部门的意见,妥善作出搬迁方案,其搬迁所需资金应摊入工程概算,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各地州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要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按有关规定,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和观测场周围,划定保护管理范围,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面标志。经批准的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房屋等建筑物;禁止在保护管理范围河段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禁止在水文过河测验设备、测验断面、观测场附近及上空架设线路和从事其它有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
三、支持解决水文测站建设用地。对于水文测报设施、站房、作业场地、专用道路和委托雨量站已经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和程序确权发证。水文测站需要新增生产、生活设施用地,应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程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对新建、扩建水文水资源局和水文“站队结合”基地建设所需用地,经省计委和省水利水电厅审定后,由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支持解决。
四、加大对水文工作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87〕水电水文水字第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继续支持水文“站队结合”基地建设、测站危旧站房改建、测报设备设施改造和全省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工作,逐步增加基建和事业经费投资。水文监测自动测报系统和水文信息网络的建设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从特大防汛费、水资源费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报汛、水情预报、水毁设施恢复、水资源评价和水环境监测。对为城镇防洪建设服务的水文测站,其新建或改造应纳入所在城市的防洪建设规划。为保证水情、雨情的及时传递,邮电部门应按照邮电部邮部〔1993〕586号和省邮电管理局湘邮〔1993〕局字第601号文件精神,对水文防汛报话通信业务,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计费,并免收程控电话集资费;对防汛期间的汛情报话通信业务应适当减免邮电业务附加费。水文防汛专用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禁止各部门对水文站进行各种不合理的摊派。
五、切实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水文系统线长面广,比较分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在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站)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在水文职工的公费医疗、子女读书和就业等方面要与当地职工同等对待,及时办理转户、转学和养老保险金转移等手续,不得乱收费。要积极帮助水文职工解除后顾之忧,为他们安心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各地要支持国家委托雨量站的建设,对委托的农民雨量观测员,可减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发布文号】豫政[1998]45号
【生效日期】1998-09-16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林场管理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8]4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我省国有林场在培育后备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提高人民生存、生活质量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几年来,有些地方对国有林场的管理和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乱砍滥伐国有林木、乱占滥用国有林地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林场管理和建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有林场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国有林场是我省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基地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为发展旅游业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宝贵的资源,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国有林场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领导,加大对国有林场的管理建设力度,保护好现有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帮助国有林场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二、依法治林,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林场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乱占滥用国有林场土地、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国有林场的范围要以原设计任务书或图纸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划拨和侵占,不准随意改变林地用途和林场隶属关系。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格按程序上报审批,并向法人主体予以合理补偿,林场对所获补偿金要重点用于林地的改造和扩建。对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地方,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占用有争议的林地和毁坏林木。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通知》(豫政[1998]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1998]43号)等文件的要求,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利用好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
三、增加投入,加大对国有林场的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国有林场发展的优惠政策,逐步加大对国有林场的投入力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林场的事业经费和建设投资。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将国有林场的交通、通讯、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一并纳入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林场的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安排林业建设资金和林业工程项目时要向国有林场倾斜。各地要采取具体措施减轻国有林场的负担,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国有林场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
四、解放思想,加快国有林场的改革和发展
各地要解放思想,进一步深化对国有林场的改革。国有林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优化资源配置。国有林场职工可以承包、租赁荒山荒地和采伐迹地兴办家庭林果场。国有林场要深化自身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行劳动用工合同制、干部聘任制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要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的原则,搞好人、财、物和森林资源的管理,逐步形成统一、协调、规范的管理体系;要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立足土地、矿产、旅游、森林等资源优势,积极发展种植、养殖、林产品加工、森林旅游和服务业,多产业、多门类、多形式、多成份地发展林业产业。
五、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国有林场振兴的关键是人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鼓励、支持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到国有林场工作。要努力抓好干部职工自身素质建设,搞好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工作,增强林场干部职工的岗位意识和敬业精神,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努力把我省的国有林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成一支思想、业务都过硬的高素质队伍。
为了加强我省水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文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水文行业管理、水资源勘测、水环境监测和保护的职能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的重要作用和行业特点,支持水文部门统一管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保证资料的准确。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审批河道工程、征收水资源费和保护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水文部门归口管理对水量、水质的勘测、分析、评价和审定。
二、加强对水文观测设施的保护。
对水文测站的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和通信设施,各级公安、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各地因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水文测站或设施的,应事先征求水文部门的意见,妥善作出搬迁方案,其搬迁所需资金应摊入工程概算,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各地州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要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按有关规定,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和观测场周围,划定保护管理范围,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面标志。经批准的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房屋等建筑物;禁止在保护管理范围河段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禁止在水文过河测验设备、测验断面、观测场附近及上空架设线路和从事其它有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
三、支持解决水文测站建设用地。
对于水文测报设施、站房、作业场地、专用道路和委托雨量站已经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和程序确权发证。水文测站需要新增生产、生活设施用地,应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程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对新建、扩建水文水资源局和水文“站队结合”基地建设所需用地,经省计委和省水利水电厅审定后,由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支持解决。
四、加大对水文工作的扶持力度。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87〕水电水文水字第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继续支持水文“站队结合”基地建设、测站危旧站房改建、测报设备设施改造和全省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工作,逐步增加基建和事业经费投资。水文监测自动测报系统和水文信息网络的建设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从特大防汛费、水资源费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报汛、水情预报、水毁设施恢复、水资源评价和水环境监测。对为城镇防洪建设服务的水文测站,其新建或改造应纳入所在城市的防洪建设规划。
为保证水情、雨情的及时传递,邮电部门应按照邮电部邮部〔1993〕586号和省邮电管理局湘邮〔1993〕局字第601号文件精神,对水文防汛报话通信业务,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计费,并免收程控电话集资费;对防汛期间的汛情报话通信业务应适当减免邮电业务附加费。水文防汛专用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禁止各部门对水文站进行各种不合理的摊派。
五、切实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水文系统线长面广,比较分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在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站)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在水文职工的公费医疗、子女读书和就业等方面要与当地职工同等对待,及时办理转户、转学和养老保险金转移等手续,不得乱收费。要积极帮助水文职工解除后顾之忧,为他们安心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各地要支持国家委托雨量站的建设,对委托的农民雨量观测员,可减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