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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招标投标网常见问题

河南省招标投标网文献

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召开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 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召开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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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日,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在郑州召开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河南招协原会长陈清波,协会顾问、咨询委员会主任李有良,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符庆灵和各咨询委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李有良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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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长办公会在郑州召开 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长办公会在郑州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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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8月7日,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长办公会在郑州召开。河南招协顾问李有良、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各副会长参加会议。李宗峰会长主持会议。符庆灵秘书长汇报了2018年上半年协会的主要工作以及全国招标投标协会第十六次会长联席会的相关情况。会议就下半年的协会工作提出了初步设想,并对有关协会副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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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2006年10月26日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促进全省招标投标行业自觉诚信守法,维护招标投标企业合法权益,自觉抵制违法、失信、违约行为,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全省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为自动签约人并遵守本公约,鼓励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非会员单位签署本公约。签署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统称公约签约人。

第三条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协会负责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履行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负责公约的解释。建立健全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诚信守法先进典型,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违规、违约、失信、侵权等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等事项。

第三章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签约人的权利:

(一) 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列席协会对有关违规违约及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三) 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及不当行为,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四) 为本单位或者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申诉辩护;

(五) 对协会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七条签约人的义务:

(一) 守法、诚信、自觉履行公约,遵守招标投标制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二) 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约、失信、贿赂及其他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三)协助协会对违约、失信或者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协会对本单位违约、失信或者违法、不当行为进行的调查处理;

(五)配合协会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息、信誉等档案;

(六)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和人才信息交流平台。

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

第八条招标人必须从事招标活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暗箱操作。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核备手续,属于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十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备,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那些具有较强实力、良好业绩和较高信誉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项。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进行暗箱操作及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设置有歧视性、倾向性或者诱导性的内容,严禁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强制为投标人指定联合体或者分包商。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工作。严禁干预正常的开标评标程序,严禁引导诱导评标专家评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对采用有标底招标的,不得泄露标底,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并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签订的合同要科学严密,不得随意改变招标内容和中标价格,严禁签订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指使、授意或者认可中标人违法转包、违规分包,严禁指定采购。

第五章投标人自律守则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九条投标人必须根据自己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业绩信誉等实力投标,自觉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严禁借用资质参加投标,以假证明、假承诺、假业绩等手段欺骗招标人。严禁串标、围标、恶意投标和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投标人参与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投标必须具备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业绩或许可证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坚决抵制和杜绝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中标条件签订中标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将项目违法转包、挂靠承包或者违规分包。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时,应保证所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可靠。

第六章招标代理机构自律守则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投标及其他交易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人自律守则相关条款,并依法订立和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通过竞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超越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招标代理资质、营业执照、资格业绩等有效证件。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平竞争开展代理业务,自觉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正常合同外条款或者订立阴阳合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咨询两种业务。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为建设项目选择优秀的建设队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章评标专家自律守则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评标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树立依法、客观、公正、诚信的服务意识。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得泄露与评标相关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严禁影响他人或受他人影响,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签约人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并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处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一)提出批评,责成当面检查;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或一年,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取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四)取消会员资格,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建议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或撤销资质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由协会负责解释本公约。

第四十条协会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优活动。

第四十一条公约经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名称: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简称“河南招投标协会”)。

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TBA)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监管部门及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社团组织。

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会自觉接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制定全省招标投标行业方面的行规行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协调和实施行业管理;

(二)组织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招标投标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各项综合政策提供参考和建议;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全省招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建管理评标专家库;

(五)为全省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招标投标咨询服务;

(六)宣传有关招标投标方面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收集、传递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整理编辑招标投标方面的资料,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七)组织交流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经验;

(八)依法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代表河南省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开展有关招标投标方面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及其他组织委托,承办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

(1)单位会员入会申请,须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向理事以通讯形式公示。

(2)个人会员入会申请,须经一名协会理事推荐,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向理事以通讯形式公示。

(三)凡被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由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证分为单位会员证、个人会员证、理事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专题讨论、信息经验交流、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会议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因工作急需,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理事的任免可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其结果以通讯形式向理事公示;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30日河南省招标协会一届三次理事投标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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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陈永石

顾问:朱连昌 裴志扬 刘卫华 肖新生 何 雄 李庆瑞 袁其法 王建武 刘自印 苗永清 李良玉 张国辉 匡宝珠 潘玉明

会长:陈清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巡视员

副会长:史虎高 河南省招标局局长

王晋予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 辉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程亚平 河南省电力公司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主任

陈保庆 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任

陈福民 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罗大公 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焕发 河南省河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振立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玉山 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元 河南国信兴业招标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俊岭 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贺德书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秀清 鸿大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邬 敏 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新涛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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