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发布时间 2018年1月12日
实施时间 2018年4月1日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逐步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本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广场、绿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九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对应当设计无障碍设施而未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广场、绿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

(二)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应当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当平整、防滑;

(三)盲道铺设应当连续,并避开树木、电线杆、拉线、垃圾箱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四)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应当至少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公共建筑内的服务窗口、售票窗口等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信号或者指示装置;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十四条 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按照下列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一)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总车位的1%;

(二)停车位数量为301—500个的大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4个;

(三)停车位数量为51—300个的中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2个。

城市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五条 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备电子显示字幕、语音报站装置、轮椅固定装置等无障碍设施。

第十六条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自然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对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手续,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条 国家和本省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为视力残疾人提供单独考试场所、朗读试卷内容等协助。

第二十一条 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时,同时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条 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组织建设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体娱乐场所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坡道、盲道等进行改造,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图文信息报警、呼叫功能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广场、绿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施工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及时依法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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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议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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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客梯 额定载重量:1000kg,额定速度:1.0m/s,停层:1F-5F,站数:5,顶层高度4.8m,底坑深度:1.8m,门洞尺寸:1100×2200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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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电梯 载重(kg):1000;速度(m/s):1.75;停靠站数 (站):4;提升高度(m):12.9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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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电源布线系统电源排线 型号:ZR-RVVB;芯数:5;标称截面(mm2):2.5;规格型号:ZR-RVVB-5×2.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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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所有公共停车场都须设无障碍停车位,且新建设道路、建筑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广场、绿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同时,无障碍设施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对应当设计无障碍设施而未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审查。

方案同时明确,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办法对建设无障碍实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盲道铺设应当连续,并避开树木、电线杆、拉线、垃圾箱等障碍物。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应至少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公共建筑内的服务窗口、售票窗口等应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道信号灯应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另外,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应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总车位的1%;停车位数量为301—500个的大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4个;停车位数量为51—300个的中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2个。对于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逐步配备电子显示字幕、语音报站装置、轮椅固定装置等无障碍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同时,国家和本省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为视力残疾人提供单独考试场所、朗读试卷内容等协助。

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对于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00433B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2日省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润儿

2018年2月13日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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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文献

完善机制规范标准推进铁路无障碍环境建设 完善机制规范标准推进铁路无障碍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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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评分: 4.8

通过参加两次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题调研,结合中国铁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践,提三点建议:一、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上全面体现无障碍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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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建设现状分析 河南省生态环境建设现状分析

格式:pdf

大小:588KB

页数: 5页

评分: 4.5

利用历年河南省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河南统计年鉴和河南省环境公报等资料数据,对河南省林业、农业、水和大气生态环境建设现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河南省森林以幼林为主,生态服务功能较脆弱,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0.31%;农业化肥、农药施用量及农膜使用量逐年呈上升趋势;水资源面临供需矛盾和污染严重局面;大气污染形势严峻,污染物主要以SO_2、NO_x、PM_(10)和PM_(2.5)为主.建议河南省今后应扩大森林资源面积,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发展绿色有机农业,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依法监管面源和点源污染,提高水和大气环境质量,顺利完成美丽河南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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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为了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从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管理等活动。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机构的意见。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改造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计单位进行无障碍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应当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配备并完善过街音响信号装置,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一)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设置5个以上;

(二)停车位数量为301至500个的大型停车场,设置4个以上;

(三)停车位数量为51至300个的中型停车场,设置2个以上;

(四)停车位数量为50个以下的小型停车场,设置1个以上。

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城市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字幕报站、语音报站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手续,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修复损毁、损坏的无障碍设施。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创造条件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逐步播放配备手语的节目。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并提供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有声读物和盲文读物。

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时,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组织建设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向有需求的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向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及产品。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社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残疾人应急避难预案,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培训。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其他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标志,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复,依法处罚。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国英

2019年12月31日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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