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布文号 | 湘政发〔1998〕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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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所属类型 | 地方法规 |
(湘政发〔1998〕27号1998年12月17日 )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我省自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建立住房新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有些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在资金管理中存在着公积金归集率不高和资金多头管理、多头开户、挤占挪用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政策性住房资金管好、用好。政策性住房资金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关键、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政策性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心环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力度、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管理。
二、理顺住房资金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对住房政策性资金实行统管理、统一运作,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范违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每年年初,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房改部门报送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经费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房改领导小组审定执行。使用政策性住房资金时,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并报上级房改部门备案。重大开支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要加强对政策性住房资金信贷业务管理,严禁多头开户。要建立和完善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审批制度、加强贷款本息的清收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政策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大公积金归集力度。公积金的归集率高低直接关系到下一步房改工作的开展。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加大缴交力度。各地要将财政府负担的公积金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应予补贴的单位。
四、强化监督机制,保证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住房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资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强化自我约束机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每年公布一次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对1998年住房资金事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切实整改。挤占、挪用的住房资金必须在1999年7月1日前全部归还。对造成住房资金损失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规依纪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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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审计工作,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是各级政府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审计监督对于维护财政经济秩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加地方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8]27号
【生效日期】1998-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政发〔1998〕27号1998年12月17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我省自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建立住房新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有些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在资金管理中存在着公积金归集率不高和资金多头管理、多头开户、挤占挪用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政策性住房资金管好、用好。政策性住房资金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关键、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政策性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心环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力度、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管理。
二、理顺住房资金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对住房政策性资金实行统管理、统一运作,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范违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每年年初,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房改部门报送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经费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房改领导小组审定执行。使用政策性住房资金时,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并报上级房改部门备案。重大开支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要加强对政策性住房资金信贷业务管理,严禁多头开户。要建立和完善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审批制度、加强贷款本息的清收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政策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大公积金归集力度。公积金的归集率高低直接关系到下一步房改工作的开展。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加大缴交力度。各地要将财政府负担的公积金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应予补贴的单位。
四、强化监督机制,保证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住房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资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强化自我约束机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每年公布一次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对1998年住房资金事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切实整改。挤占、挪用的住房资金必须在1999年7月1日前全部归还。对造成住房资金损失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规依纪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政策性住房资金是政府、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地方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为切实归集、使用、管理好政策性住房资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4号和国办发〔199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政策性住房资金按照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其中: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各级财政用于公有住房建设、改造、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提取的住房房产税;已上交财政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它渠道筹集的政策性住房资金。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单位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和补贴的资金;企业公益金和企业住房使用权摊销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单位自管公房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借入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单位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其它渠道筹集的政策性住房资金。
个人住房基金的来源主要是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政策性住房资金按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管理运作、受托银行专户储存、财政部门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省房改领导小组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制订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政策;各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受本级政府委托制定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审批本级政策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
三、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
省房改办负责拟订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政策;指导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业务工作;编制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和统计报表;负责政策性住房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会同省人民银行管理政策性住房资金的金融业务;稽查各地(州、市)、县(市、区)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情况。
省直和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以及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编制本级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会同当地人民银行管理政策性住房资金金融业务;确保政策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保值增值。
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经当地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批准,在政策性住房资金收益中列支。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从1995年7月1日起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也不上交其他部门,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金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存入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单位存款专户,统一管理。
五、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委托贷,款专户和结算专户,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单位为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中心可委托银行从单位住房基金或单位基本结算户中直接逐月划转(免签协议),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违者按违反房改纪律处理;对不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受托银行协助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交纳,并对迟交部分按日收缴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政策性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其中:
城市住房基金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城市住房及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拨付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住房)开发周转资金以及解决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改造等其他住房问题。
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补贴;自管住房的建设、改造、维修和管理;归还住房贷款和职工租赁保证金;住房建设方面的其他支出。
个人住房基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大修理自住住房。
七、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都必须纳入政策性住房信贷资金来源。政策性住房信贷资金的使用范围是: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抵押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建设贷款;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贷款;购买国家债券。
八、各地(州、市)、县(市、区)每年初要编制年度政策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城市住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会同房改、建设等部门编制;单位、个人住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由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各类政策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由政府房改办汇总后,报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九、凡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其程序为:借款方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由中心审查借款资格,书面委托承办银行对项目进行资信审查、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承办银行按期拨付资金。对不符合使用方向或未按程序报批的,承办银行有权不予办理。单位和个人支取政策性住房资金或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按程序报批后,再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或拨付手续,不得由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支票取款。
十、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原则上一个城市委托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存贷款金融业务原已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的不再变动。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凡委托银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手续费一般按当年新归集额的0.5%提取,贷款手续按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提取。各级政府房改办和人民银行应对受托银行的政策性住房资金金融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凡不按委托协议办理政策性住房资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严肃查处。
十一、政策性住房资金存款利率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交存当年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结息,并自结息之日起自动转存;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专户内的其它政策性住房资金,银行向中心按同业往来利率付息。中心向单位付息:半年以内的按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半年以上的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单位和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5号文件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十二、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须发放《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职工使用、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本息凭《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和有关审批件,否则,银行不得办理。
十三、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净收益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建立风险准备金,其风险准备金的动用由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审批;政策性住房资金及其净收益免征税费。
十四、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核算,按期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房改办报送会计报表;省直和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期向省房改办报送政策性住房资金预、决算和季度统计报表。
十五、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性住房资金贷款,企业要按国家规定优先予以缴纳和偿还。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要行使对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监督职能。各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审批政策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计;各地(州、市)、县(市、区)可以成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的监事会,并每年在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介上公布一次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情况。
十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凡截留或挪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十八、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省房改办备案。
19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