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电网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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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电网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电网建设工作,提升电网可靠性,为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电力保障,现就加快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作为现代社会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广大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事关“十三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大局。同时,也是加快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各市县、有关部门、供电企业要深刻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省级统筹协调、市县落实属地管理、供电企业主动沟通”三位一体的思路,形成合力,共同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海南电网建设工作步伐。
二、主要目标
加快联网二回工程建设,增强海南电网与南方主网的联系;加强220千伏“目字形”省级主网架,保障各类电源送出,满足负荷增长需求;强化海口、三亚、洋浦等重点城市网架,建设保底电网,不断提高电网抗灾能力;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海口、三亚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序安排特色乡镇、旅游区的中压线路下地改造;建成安全可靠、结构合理、适度超前的城乡配电网,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通过实施双回路改造、配建负荷转供等,实现绝大部分负荷可以安全有效转供。同时,结合“百镇千村”建设工作,分批实施主城区、中心城镇10千伏配网电缆入地工程。
到2017年,全省246个中心村电网完成改造升级,实现村村通动力电,基本解决低电压问题。到2020年,海口、三亚中心城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小时,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城镇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0小时,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24小时;全网配电自动化、配网通信系统覆盖率不低于90%,低压集抄和智能电表覆盖率达到100%;农村户均配变容量不低于2.0千伏安,达到国家配电网建设改造标准。“十三五”期间完成电网投资超过170亿元,加上琼中抽水蓄能电站和联网二回工程等配网电力设施,电网投资合计超过210亿元,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增长。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各级总体发展规划和城乡、土地、林业等规划的衔接,是推动电网建设、保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海南电网主网架规划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筹纳入能源规划;各市县的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市县政府牵头,会同电网公司组织开展。电网规划要适度超前,并及时将规划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矢量图提交政府“多规合一”办公室,确保用地需求纳入“多规合一”中。
各“多规合一”办公室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切实将电网规划纳入各级总体规划中,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总体规划中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选定的站址和线路路径;确需调整的,要征求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意见,由各方协商解决。
(二)扎实推进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1.做好项目储备。海南电网公司要结合电网专项规划,长短结合,既立足当前需要,又利于长远发展,建立完善的电网项目储备制度,制定电网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形成接连不断、滚动实施的储备机制和良性循环。拟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的电网项目要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原则上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取得相关支持文件。
2.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海南电网公司要科学制订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电网建设项目每个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选址、选线的调整和反复;提前办理项目审批所需支持性文件。电网发展规划正式印发后要及时开展林地预审,并对规划内项目用地、用林指标进行测算,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指标调整平衡工作。
3.优化设计,提升设计理念。电网建设项目要尽量避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珍稀动植物资源集中区域、居民区及公共场所等环境敏感区,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环境;要优化电网电压等级,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同杆多回线路技术,优化变电站建设模式,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现节能降耗;输电线路跨越林地、林区的杆塔,要采用高塔设计,尽量减少林木采伐量;要结合海南实际,适度提高电网建设标准,大幅度提升城区、中心城镇和重要特色旅游小镇的可转供电率和电缆化率,推动电缆入地改造工程,持续做好电网防风加固工作,增强全省电网抗灾能力。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电网公司要确实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制度,采用设备材料、施工队伍框招等形式,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的准备工作,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争取投资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二是要全面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狠抓建设进度,明确工作目标,倒排时间节点,厘清工作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同时要注重造价管理,优化建设方案,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努力降低电网工程造价。三是要加强质量管理,推行设计、施工标准化,严格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四是要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四)简化电网项目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各单位、各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多规合一”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简化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加快相关手续办理。
1.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是项目分级审批。220千伏及以上、跨市县的电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非跨市县的110千伏及以下的电网项目由属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等国家明确规定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
二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对于政府投资的电网项目,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不需立项,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纳入规划的35千伏及以下的企业投资的电网项目,可以市县为单位,每年打捆申请项目备案,相应的土地、用林等手续可分别一并打捆审批。
三是简化部分审批程序。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新建项目按照最终规模办理环评手续,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对于不超过30%的输变电改、扩建工程采取环评备案,不再办理环评意见(即: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不超过原数量的30%、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不超过原路径长度30%、电压等级不变前提下对主变压器容量进行调整);线路部分改造工程项目,在电压等级不变,线路不变及仅在杆(塔)线行内增加架设多回同电压(及以下)线路的前提下,无需办理备案、规划等手续;变电站工程项目,不涉及新征地的变电站增容扩建,在电压等级不变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计量装置项目,低压入户线、计量装置项目可直接备案,原则上不再办理环评、用地预审、选址规划等手续。
2.积极支持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是规划(住建)部门,应及时配合电网项目建设,提供项目涉及的规划地块、道路或其他规划预留项目的相关规划数据及指标。线路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由线路所经过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五网”相关部门意后出具。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可合并办理。线路路径、电压等级不发生改变的重建工程项目,无需再办理规划选址意见。
二是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变电站建设用地,由省级层面统筹解决电网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多规合一”或土地利用规划的电网项目可直接出具预审意见。
三是林业部门,由省级层面统筹解决电网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林指标。对于已经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但在实施过程中需临时调整,调整用林面积小于2公顷的项目(不包括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可不再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仅提交现状调查表,并优先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网规划内建设项目确需穿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需向国家林业部门申报手续的,由省林业部门按照规划,对规划内电网建设项目组织统一审核,向国家林业部门提出统一调整申请。
(五)积极做好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
1.按照属地原则各市县政府会同海南电网公司全面落实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为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青苗补偿的工作主体责任单位。海南电网公司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土地征收、青苗工作协议,并明确征收范围,与各市县政府共同推进征地、青苗补偿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问题。
2.实行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包干负责模式。新开工的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当地市县补偿标准,以总包干形式负责完成全部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统一支付,并按照总费用5%的标准,给予各市县相关工作经费。
(六)积极推进电缆入地建设改造。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116号),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市县在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将电网项目纳入规划范围;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等地级城市、有条件的城市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实施电缆入地;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缆线沟建设;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结合自身实际,逐步推进电缆入地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电网建设协调机制。
一是省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协调推进电网建设。二是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综合协调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电网建设情况及提请需议定的事项;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贯彻落实省政府相关要求,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三是市县级的协调机构按季度召开协调会,了解辖区内电网工程进度和建设存在困难,协调电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征地拆迁、林业、环保、用电、城乡规划、青苗补偿等问题。四是电网工程沿线的各乡镇政府按周收集工程受阻信息并予以解决处理,自身无权限协调解决的事项,或者解决过程存在困难,有可能拖延建设进度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县政府协调机构反馈。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是省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责任分工,加快审批、牵头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做好指导跟踪落实,及时上报和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二是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推进电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担当起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协调综合管理工作;三是电网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将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质量、重大节点目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电网建设进度。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
(三)加强督查督办。
将全省电网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省重点项目,并按属地原则将每年电网建设项目细化分解至各市县,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我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范畴内,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工作作为省重点预备项目一并纳入督办事项。按照《海南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办法》、《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对电网项目建设全过程督促检查、跟踪问效;要赋予督办人员权限,确保督办组能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分别同公路、铁道、部队等单位协商明确重大基础设施相互交叉、相互妨碍的处理原则及审批流程、时限和补偿标准。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宣传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电力科普宣传,消除群众对电力设施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有效化解负面影响。全省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防范突发事件,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报纸等媒介,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海南省加快推动海南电网建设责任分工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老政府是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就是南亚下去那边了。新政府是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就是以前老机场那边过去一点。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是省委、省政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而设立的,集行政许可审批、要素资源配置、行政效能监察和社会公共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省级综合政务服务平...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建立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公路建设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和《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加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粤府〔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2007-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7〕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电网是带有营利性质的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广东省电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增长迅猛,土地等资源日益紧张,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电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日益凸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电力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改变“重电源建设、轻电网建设,重配电网建设、轻输电网建设”的思想,把加强电网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建设。
二、切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二)合理确定电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区域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规定执行,并在该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基础上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充分协商。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按照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制订本地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标准,依法保障当地群众和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当地群众支持电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抓好电网建设项目(含过境线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当地政府要落实责任,加大对11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的外部环境负责。电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相关的税费,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四)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款项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款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五)高度重视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是保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切实做到电网用地及早规划、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同时,要坚持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统一规划,做到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六)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给予大力支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电网企业意见,由双方协商解决。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和现有规划安排,依法及时对有关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和修改,确保电力建设需要。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七)及早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核准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及早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审批文件;同时,要及早将项目规划提供给有关部门,争取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将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企业对重点电网工程要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其他电网项目要在合理建设工期内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于纳入省电力规划的电源项目,要按照省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安排,同步开展送出工程选址、选线和预控等各项前期工作,及时开展接入系统工作。
(八)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对列入省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电网建设项目专项审批手续,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规划审查工作效率,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确认意见,所批复站址应不占用或尽量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站址、线路路径要注意避让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敏感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及时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对于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电网企业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手续。环保、水利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的原则,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进度,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意见。
五、加强电网项目建设管理
(九)充分发挥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作用。电网企业是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切实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重要前提。各电网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和协商,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合力,努力实现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同步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要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电网建设过程中群众所提的合法合理要求要予以满足,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要认真做过细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的良好局面。要积极对电网建设项目开展优化设计,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优化电网电压等级,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同杆多回线路技术,优化变电站建设模式,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现节能降耗。
(十)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加快电网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其他项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项目影响或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桥梁等设施时,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设计方案审批等工作。
(十一)建立加快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要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省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建设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省网供电指标;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省网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因电源送出工程建设滞后,导致电厂“窝电”的地区,暂不安排电源项目建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下发。
六、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建设宣传工作
(十二)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政企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电力系统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有关规定,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组建必要的巡防队伍,依法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确保电力安全、稳定输送。
(十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电网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6号),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强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有利于减少资源能源使用总量,提高使用效率,缓解能源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排放,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降低建筑运营使用成本,提高建筑环境质量和空间舒适度,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和各单位要统一思想,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发展绿色建筑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力气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体系、绿色建筑咨询服务体系、绿色建筑技术应用体系、绿色建筑认证推广体系和绿色建筑运营管理体系,着力提高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鼓励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重点推动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优先发展绿色建筑,使绿色建筑更多地惠及民生,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商品住宅小区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引导,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3.因地制宜,科学指导。结合我市的气候条件和不同类型建筑的特点,以及广大群众的生活习惯和方式,制定发展绿色建筑的总体思路、技术路线和政策措施,研究适用技术和标准体系。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末,全社会绿色节能意识明显增强,绿色建筑政策措施更加完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建成较完备的绿色建筑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竣工验收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绿色建筑占新增民用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建设两个以上绿色生态示范区和绿色节约型中高等院校。对比2010年,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率达到30%以上,力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下降15%以上;完成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应用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兆瓦以上。城乡建设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10%以上。城市建筑节水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以上。建筑材料循环利用范围和比例进一步扩大,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有水平下降10%,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超过85%,城区建设工程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鼓励住宅产业化和住宅全装修有序推进,促进物业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到2020年,争取全市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设计和施工阶段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全面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竣工能效测评制度。加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着力强化各方主体的节能意识,切实增强项目业主执行节能法规标准的自觉性,不断提升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能力和水平。
2.结合国家及浙江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温州地区的气候特点研究制定适宜的节能设计技术规定,注重推进外遮阳、隔热、自然通风设计以及墙体自保温体系应用,使建筑节能设计具有鲜明的地域和气候特征。
3.鼓励支持施工企业制定节能工程施工工法和企业标准,提高节能专项施工能力和工程质量水平。同时,重视做好建筑施工过程的节能以及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推行绿色施工。
4.积极研究绿色建筑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强化政策扶持和激励,加快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
5.实施新区节能规划与建设示范工程,选取具代表性的规划新建区域(如瓯江口新区、滨江商务区、城市中央绿轴、三垟湿地公园、中高等院校),进行配套性的能源利用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以节能规划中的控制性指标实施全过程的节能管理,逐步建立针对规划新建区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工作机制,建立基于控制性指标的过程管理机制。
6.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和建筑面积超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率先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更高标准建设运营绿色住宅小区。
(二)实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1.针对温州具体情况,开展温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积极申报国家或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2.结合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根据资源条件及项目具体情况,全面论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确定合适种类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建筑应用。落实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不断提升应用的一体化和规模化程度。
3.优先推广被动式利用技术和热泵类技术产品,包括太阳能、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产品的选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光伏应用,推广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对于技术适用的医院、宾馆、商业、游泳馆等公共建筑,应优先推广使用地源(水源)热泵空调系统。
4.促进温商回归和招商引资,支持在外温州人企业通过BT、BOT、EMC等方式,在全市的城市综合体、交通枢纽、商贸市场、公共办公等建设一批绿色可再生能源中心。
(三)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
1.加强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平台功能,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动态监测建筑数量,新建公共建筑要同步建设实施用电分项计量,其中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应接入市级能耗监测平台,通过能耗计量监测不断增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深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等工作,试点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工作。到2015年末,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完成率达50%,开展重点项目能效公示。加强对公共建筑执行能耗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高能耗公共建筑实施重点监管。
3.抓紧建立健全公共建筑室温监控及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体系,督促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激励制度。
4.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并按年度分解落实,积极开展节约型单位创建活动,发挥公共机构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和分析,建立各类既有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数据库,研究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2.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通过能耗监测、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对高能耗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切实降低高耗能公共建筑的能耗水平。
3.开展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能耗状况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对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节能改造的思路和方案,结合城市街道整治、既有住宅小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等工程,逐步推进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五)继续强化建筑集约用地。
1.深入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布局城市各项功能,促进城市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就近配套,减少城市出行交通,减轻城市交通负荷,降低城市交通能源消耗。提升城市用地尤其是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效能,继续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研究制定并实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使地下空间成为整个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安全、高效、系统的地下空间系统。鼓励结合广场、操场、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
3、积极倡导建设城市地面基础设施公用走廊,通过规划引导城市高压线、铁路、公路等及河道两岸防护绿地的空间复合利用。加强城市新区各类管线布局和建设的综合协调,稳步推进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建设。鼓励建设集约式立体停车库,提高城市空间复合利用水平。
(六)不断深化建筑节水。
1.加强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监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坚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市水景,从严控制建设非天然水源的人工水景。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程,实现用水实时监控和计量。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城市居民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2.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城市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研究和推广耐旱性树种和节水型植物群落,推广使用微灌、滴灌、渗灌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提倡透水路面工程技术应用。
3.积极探索城市雨水和再生水利用,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和城市公园等项目应充分利用天然河湖水资源,鼓励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积极开展废水综合利用,推进中水利用系统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价格机制,鼓励和引导再生水、雨水、河湖水在园林、绿化、洗车、环卫等行业的使用。
(七)大力推动建筑节材。
1.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努力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和生产能耗。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发展以建筑废弃土和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江河湖海淤泥等废弃资源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积极开发利用各种保温砌块、轻质板材和高效保温材料,推行复合墙体和屋面技术,改善和提高墙体保温和屋面保温的防水技术性能。积极推广各类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配套材料和技术,大力推广各类新型墙体材料专用砌筑砂浆和提高墙材性能的外加剂。
2.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探索将房屋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拓宽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应用市场,提升垃圾处理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八)加强建筑环境与安全监管。
1.逐步建立民用建筑场地安全检测机制,凡放射性指标等严重影响健康的危害性指标未达到建筑场地环境安全标准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民用建筑开发建设。深入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切实落实各方主体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控制责任。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制度,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建设部门不予竣工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2.健全大型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周边地面和建筑变形监测制度,确保周边既有建筑使用安全。建立健全高层建筑、大型市政设施和地下建筑物等倾斜、变形、沉降定期监测机制,加快建立城市建筑运行安全监测防范制度,加强建筑运行安全监测。
3.应用建筑热环境和通风环境模拟评估技术,优化建筑群体尤其住宅小区的合理布局,改善风热环境,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以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绿化工作和景观环境建设,合理选择适宜的植物品种,科学配置乔、灌木和草坪,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形成良好的住宅小区植物群落,发挥绿色植物清洁空气、利于健康、降低噪声、调节气候的作用。
(九)探索住宅产业现代化。
1.探索转变住宅产业发展模式,以保障性住房为示范,引进成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工业化建设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工厂化、住宅部品产业化为重点,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尝试从半手工半机械化的传统模式向现代工业化模式转变。制定出台相应政策措施,争取创建国家或省级住宅产业化基地。
2.稳步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政府主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等项目和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逐步全面实行全装修,并积极倡导房地产开发的住宅项目实施住宅全装修,有效减少装修过程的资源浪费。到“十二五”期末,争取全装修住宅占当年新建住宅竣工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5%。
3.加快物业服务业快速发展,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维修、养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功能,保障建筑物正常使用,维护和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推进建筑物的节能减排等。到“十二五”期末,新建住宅小区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新建非住宅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4.通过智慧城市的创建,吸收物联网、楼宇智能化、集成智能家居等领域最新科技成果,加快绿色智能化住宅成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建设智慧家居、智慧社区。
(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1.通过规范市场、制度创新和政策财税支持等措施,引导建筑节能相关产业、科技型节能企业的快速发展,在现有基础上,着重扶持引导新型墙体自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保温砂浆、节能门窗、太阳能利用及建筑一体化产品材料、各类热泵产品的发展,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扩大生产规模,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2.结合温州市建筑节能的发展需求,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加快形成包括建筑节能科研机构、建筑节能技术推广机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建筑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建筑节能投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积极探讨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筑节能的途径和方式。
3.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及市场的监管,组建建筑节能行业协会,引导企业规范竞争行为,为建筑节能产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确保目标落实。
成立市发展绿色建筑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的制定、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制度措施和激励政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积极推动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商场等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功能区政府对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作用,将绿色建筑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各县(市、区)、功能区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重点内容。
(二)实施有效监管,加大政策扶持。
完善覆盖绿色建筑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和工作体系,建立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各项制度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对于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设计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明确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要求,并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环节把关,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通过。将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商品住宅全装修等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引导政策内容,加大推进力度。对于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建筑面积奖励,调整现有工贸类建筑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建筑相关项目或活动,开展以绿色建筑技术引进与项目合作为内容的招商引资,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有实力的企业落户温州。积极利用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推动建筑节能相关产业发展。
(三)加强科学研究,完善技术体系。
编制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绿色建筑工作开展。针对温州气候特点和环境条件,充分调动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的科研积极性,大力培养建筑节能科研人才队伍,积极联合国内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先进适用技术体系以及新材料、新产品的科学研究与开发,并在示范项目中试点应用,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实际、具有鲜明地域特点的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体系。重点在源头上提升绿色建筑设计水平,将绿色建筑的理念和技术应用于具体工程项目中。
(四)加强宣传培训,夯实工作基础。
建立持续有效的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机制,不断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绿色节能意识,切实提升建设、规划、设计、评估、施工、监理、检测人员实施绿色建筑的能力水平。针对用能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咨询服务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定期开展节能运行管理技术培训,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管理队伍,提高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各相关单位参与的绿色建筑合作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的目的和意义,积极倡导节约型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全社会自觉参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附件:温州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任务分解表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陕政发〔2007〕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我省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因素。为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全省水资源十分紧缺。我省水资源总量不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且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总量70%分布在陕南,70%集中在汛期。关中地区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6,为极端缺水地区。陕北地区人均水资源量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受生态环境制约,开发利用水平很低。陕南地区水资源较为富集,但工程性缺水问题突出。
(二)用水浪费和水质污染问题严重。近年来,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低,用水浪费和水质污染严重的局面尚未得到扭转。全省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远高于东部发达省份和世界平均水平,农业用水效率不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城市生活用水跑、冒、滴、漏现象严重。用水浪费和水质污染进一步加剧了全省水资源短缺矛盾。
(三)建设节水型社会是缓解我省用水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受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等因素制约,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难度很大,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因素。全省年供水缺口达21亿立方米,有30多座县以上城市、650个乡镇不同程度缺水,还有1005万群众存在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据测算,到2010年全省缺水量将达到39亿立方米。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是缓解我省水资源紧缺矛盾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水资源紧缺的基本省情,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综合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建立健全节水制度,创新节水机制,完善农业、工业、城市节水体系,强化社会公众节水意识,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支撑。
(五)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流域、区域和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坚持制度创新,深化水价改革,健全和完善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用水管理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关中、陕北两大区域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因地制宜地采取节水措施;坚持科技创新,加快节水技术改造,积极研发和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坚持节水减污并举,以节水促减污,以限排促节水。
(六)目标任务。到“十一五”末,全省农业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200万亩,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回用率达到20%,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70%。到2020年,全省农业节水灌溉面积达到2200万亩,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45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
三、深化水价改革,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七)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明确的水资源费征费范围和征费标准,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服务用户、足额征收、规范使用、督查到位的征收使用管理机制。根据水资源的供需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适度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扩大不同区域、不同水源、不同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差距,促进节约用水。对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应不低于公共供水的价格水平。
(八)深化水价改革。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和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建立以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和价格体系。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城市供水2008年6月30日前要全面实现水价“三步走”改革目标。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设区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吨不低于0.8元,县(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吨不低于0.6元,逐步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的市场化。农业用水全面推行按量配水、按量收费的农田灌溉终端水价制度,积极开展实行丰枯季节水价试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科学确定再生水水价。
(九)逐步建立水权制度。在加快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用水计量与统计、节水产品认证等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水使用权分配、水使用权管理和水使用权转让试点,推进水市场的形成,促进水权在地区间、行业间和用水户间有偿流转,促进节约用水。抓好石头河水库“两部制”水价改革试点,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四、强化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十)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加强水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统筹考虑开发、利用和保护,合理确定水资源可利用上限、开发次序和供给次序,保障城乡居民、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需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大治污力度,逐步改善地表、地下水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严禁进行各项开发和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加强水资源论证和节水方案、节水措施审核,推行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凡未经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立项或核准备案。禁止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在供水管网覆盖区新增地下取水工程,有计划地关闭现有水源井,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十一)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省水利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区域水资源供需状况、节约用水规划等,研究制订我省黄河流域、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把国家分配我省的用水总量逐级分解落实到流域内各市、县、区,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行政首长负责制。修订完善行业、产品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用水定额指标体系。根据定额指标,合理确定行业、部门和单位用水年度计划,确保用水总量控制在定额指标之内。供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要切实落实节水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年度供、用水计划申请和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重点行业、高耗水重点企业用水情况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超额用水的用户,除累进加价收取水费外,要给予批评、警告、吊销取水许可证等行政处理。
五、加强节水工程和技术体系建设,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十二)加强农业节水。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步伐,抓好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全面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高效输水技术,减少渠道渗漏损失。改进田间灌水方式,积极推广小畦灌溉、细流沟灌、喷灌、滴灌等先进节水技术,提高田间水利用率。积极发展“南塘、北窖、关中井”等雨水积蓄工程,充分利用雨水资源。积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旱作农业。发展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搞好养殖废水处理及重复利用。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积极发展联村、联乡集中供水,逐步配套完善家用水表和节水器具。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
(十三)强化工业节水。以电力、纺织、造纸、钢铁、石油化工等高耗水行业和日取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企业为重点,加快利用先进工艺设备进行节水改造,逐步淘汰耗水大、技术落后的工艺和设备,鼓励污水回用及循环用水。积极调整工业结构和布局,严格限制在缺水地区布设高耗水项目。关中、陕北新建电力、化工等项目,要推广使用风冷技术。加强工业产品用水定额管理,全面执行和推广节水技术标准,减少水的消耗。加大对造纸、果汁、冶金、化工、纺织、印染、皂素等重点排污企业的治理力度,实施减排和水循环利用工程,减少江河污染。完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及节水统计工作,全面加强工业企业用水计量管理。
(十四)推进城市节水。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步伐,大中城市两年内全面完成老城区供水管网改造任务,确保管网漏损率大幅度降低。统筹规划建设各类管网设施,城市新建区管网做到雨污分流。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渭河流域、汉丹江流域和黄河沿岸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同步抓好中心城市和重点开发区域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重点河流市界水质监测断面,严格排污控制,确保水功能区达标。加强城市公共用水管理,对用水量较大的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科研院所、宾馆、饭店、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实行严格的用水计划管理。加强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的推广普及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节水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鼓励引导居民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实现节约用水。
(十五)加快节水科技进步。贯彻落实《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和《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等规定,以工业节水技术、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水循环利用工艺等为重点,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和攻关,开发推广节水新技术、新产品。加快制订节水型产品、设备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节水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节约用水。
六、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六)落实各级政府责任。节水型社会建设涉及面广,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水利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把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监测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项节水措施落实到位。省政府将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七)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西安、榆林两市已进入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行列,要按照试点方案做好各项工作,迎接国家检查验收。宝鸡、咸阳两市和杨凌示范区,耀州区、临渭区、蒲城县、宝塔区、略阳县等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市、县(区)要抓紧制定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和积累经验,为其他地方提供借鉴。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制订标准,组织开展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家庭、节水型小区、节水型城市建设活动。各级党政机关要率先建设节水型机关,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扎实成效。
(十八)加大节水型社会建设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重点支持节水关键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支持农业、工业和城乡生活节水示范工程以及农业节水计量工程建设。建立节水激励和补偿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利用市场机制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九)加大水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督,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机制。抓紧制定供水成本监审办法,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水价调整后增加的收入,除弥补合理的成本开支外,要用于改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供水服务,以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
(二十)认真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在水价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正确处理水价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实行必要的水费减免措施,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用水。
(二十一)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在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介绍我省水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的自觉性,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节约用水的先进典型,对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现象和行为要及时进行曝光,营造“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舆论氛围,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