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号 (湘政发〔2004〕24号)
发布时间 二○○四年九月九日 发布方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政发〔2004〕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精神,现就我省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范围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各市州、县市区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年收益具体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标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70%留市州、县市区使用,30%集中到省使用。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监督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订。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优先足额划入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九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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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 买公房需要土地出让金补交?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是什么?如何计算土地出让金?

    你好,很荣幸回答你的问题,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

  • 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土地出让金 是政府收取的 标准为 评估公司 评估的 价格 缴纳 一般为 土地面积 或是建筑面积 楼面价格 一般指的是 建筑面积的 价格 搞清楚这几个 概念 在根据你的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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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让金购房者处:土地出让金在房价里已经包含了;土地出让金是开发商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然后在办理两证的时候要交纳契税(一般住宅是房价的2%左右,别墅好象是4%,各个地方不一样)和维修基金(房价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返还土地出让金请示 返还土地出让金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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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土地出让金请示一 人民政府 有限公司因投资景 观餐厅摘牌亩土地,费用由企业全额支付,根据扶持政策及双方协议, 应给予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万元; 因企业正在建设, 基础工程已陆续 完工,需支付工程款,现要求开发区返还上述资金。 以上请示, 妥否,请批示。 有限公司 年月日 返还土地出让金请 示二 樟树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企业进一步做 大做强,我镇将地处洋塘洲原镇鱼种场的一宗土地出让, 用于支持江 西阳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扩大和兴建厂房。 现土地出让金已全 部缴交市财政。 根据樟府办发 [20]52 号文件精神,请市政府将 上述缴交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永泰镇政府, 用于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 设。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永泰镇人民政府 返还 土地出让金请示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我公 司于 20年 6 月 12 日通过土地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编号为 20-56, 宗地面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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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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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1.按宜市国土资发 [2002]151 号文件和市政府令第 80号的规定,享受房改政 策的房改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收取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让金 =房屋参考价格×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 1% 房屋参考价格见下表: 单位:元 /平方米 级别 年代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2000年后 1250 1150 1100 1000 900 850 800 90年代 1200 1100 1000 900 800 750 700 80年代 1100 1000 900 800 700 650 600 70年代 1000 900 800 700 600 550 500 2.按宜府发 [2002]39 号文件的规定,经济房、集资房等上市交易的,土地出 让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让金 =基准地价×分摊土地面积× 45% 基准地价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 /平方米 级别 类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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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补充耕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充耕地实行项目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台帐、项目库等形式,进行项目挂钩管理。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将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要认真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加强现场选址踏勘,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全面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立项的科学性。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做好项目设计和预算,并严格按设计和预算实施耕地补充。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式。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不断完善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手段和方法,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及时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程设施移交等工作,落实耕种和后期管护措施。

二、认真抓好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

以市州为单位,根据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照“确保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补充耕地计划,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应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实地踏勘和选址,拟定计划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各市(州)汇总所属县(市、区)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情况后,填写《补充耕地项目建库登记表》、《补充耕地项目建库汇总表》(样式见附件1、2),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省厅备案。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必须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选取,未纳入补充耕地项目库、未按要求备案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得予以立项和实施,不得与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挂钩。

三、明确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工作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运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充耕地项目,由省厅批准立项;运用市(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运用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由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需经上级批准的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逐级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厅申报立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经批准后,由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项目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补充耕地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必须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补充耕地项目批准立项或者上报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确保项目立项的合法性。补充耕地项目设计,应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技术标准,应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设计方案,通过加大投入,强化工程措施,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严格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

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承担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由承担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等材料。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由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共同进行。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农业厅制定下发。

严格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的指标确认工作。补充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补充耕地指标确认。经县(市、区)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其补充耕地指标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确认;经市(州)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其补充耕地指标由省厅进行确认。申请指标确认时,有关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提交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记录表和项目影像等资料。省、市(州)进行指标确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指标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实施确认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补充耕地项目指标确认书》(样式见附件3)。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确认书》,须报省厅备案。未按规定进行指标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得与建设用地项目挂钩,不得进行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指标的抵扣或划转。

五、规范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立足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个别市(州)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的耕地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跨市(州)易地补充耕地。跨市(州)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由省厅统一组织和管理。个别县(市、区)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应在本市(州)行政辖区内实施跨县(市、区)补充耕地,跨县(市、区)补充耕地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002号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煤炭市场由供应宽松演变为供过于求,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和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规范煤炭企业建设行为,促进煤炭行业脱困,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精神,现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重要性、紧迫性

煤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不仅影响正常建设生产秩序,也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矛盾。加强煤炭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建设煤矿,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要举措,是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大局意识,坚决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要求

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从严补办核准手续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产能压减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关停亏损严重煤矿(或核减产能)、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或核减产能)等。产能压减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个百分点。

对西部地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配套建设的电力、煤化工项目已经核准或纳入规划的,允许补办煤矿项目核准手续,电力、煤化工项目用煤量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60%。

(二)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煤炭发展战略规划、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脱困政策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列入规划后,方可补办核准手续。经论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

(三)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核准申报要件不具备的项目,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根据权限作出的核准(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项目,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明确政策导向,引导煤炭企业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安排项目及投资规模。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煤矿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文件、采矿许可、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信息在同级相关部门间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煤矿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7]16号

【发布日期】1987-06-01

【生效日期】1987-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试办钢材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1月1日津政发〔1987〕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在国家对钢材指令性分配计划逐渐缩小,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逐渐扩大的情况下,为了搞活流通,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财税问题的规定》(经生〔1986〕791号),市人民政府决定试办钢材市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场的设立和经营范围

我市钢材市场设立在市物资局所属的物资综合贸易中心和金属材料公司交易中心。同时,国家指定中国金属材料公司华北一级站在我市设立钢材市场。

在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钢材中,除直达供应的外,由物资部门中转的、国家安连投放市场的和市筹措(含地方进口)的钢材,由市金属材料公司交易中心经营管理。

钢铁企业按国家规定自销的钢材,生产建设单位库存多余或品种调剂的钢材,由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和金属材料公司交易中心经营管理。

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发的资源,由组织开发部门经营。

二、购销的原则和方式

(一)由国家分配、物资部门中转的钢材,按市计委指令性计划以国拨价(包括地方价)组织供应;市筹措钢材和国家投放市场的钢材,按市计委指导性计划以市场价投放,实行有领导、有控制的钢材市场;其余钢材均自由购销。

(二)由国家分配、物资部门中转的钢材,按历年平均订货率95%组织用户衔接,签订供货合同或供需衔接卡片。用户逾期不买的,由金属材料公司按市场价格投放市场。国拨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在原定供货期截止之后的两个月一次退还用户,允许用户从其他渠道自行组织进货。

市筹措钢材资源投放市场的差价收入,作为物资开发基金,由筹措资源单位单独记帐,专项立户使用。

(三)在钢材市场投放、成交的钢材,凭上述指定的市钢材市场开具的证明,按经生〔1986〕791号文件享受减免税待遇;不经上述钢材市场签证销售的钢材,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四)由钢材市场组织供需双方相互成交的钢材,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物资局审定后,可适当收取服务费。费用由购方负担。供需双方自行成交,经指定市场签证的,不收取服务费。

三、价格管理

市场钢材的价格,由市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钢材价格协调小组按月或不定期向全市通报,并以供货期间的平均价格(分品种)作为物资部门退还差价的依据。

市钢材价格协调小组的人员组成,由市物价局牵头,市物资局、冶金局有关人员参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实施细则,推动实施,并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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