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长沙水渡河等收费站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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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收费标准 ┃
┃序号│ 车 辆 分 类 │(元/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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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简易机动车大中型拖拉│ 1.00 ┃
┃ │机,2.5吨及以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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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货车,19座及以下的客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 │ ┃
┃ │车)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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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5吨以上(不含2.5吨)至5吨的货车,20座至 │10.00 ┃
┃ │49座的客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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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吨以上(不含5吨)至8吨的货车,50座及以上的客车│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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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吨以上(不含8吨)至16吨的各类车辆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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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6吨以上(不含16吨)的各类车辆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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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函〔1995〕270号)
省交通厅: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发〔1995〕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机动车通行费收费工作,方便收费站和机动车驾驶员,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6年起调整部分收费站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收费站列入本次收费标准调整范围:长沙水渡河收费站、衡阳松柏大侨收费站、南岳收费站、衡阳云市收费站、岳阳皇姑塘收费站、岳阳新市收费站、安乡大鲸港收费站、宣章下湄桥收费站、宜章黄沙堡收费站、怀化安江大桥收费站、双峰蚊子山收费站、沪溪铁山河大桥收费站。
二、上述收费站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新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三、实行新的收费标准以后,交通、财政、物价、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通行费收费站的管理与监督,防止挪用、截留通行费等违纪行为,保证所收费用除经批准的开支外,真正用于偿还贷款、集贸和重点公路建设。同时,要注意做好原有票证的封存、清点、收缴和销毁工作。
四、各机动车通行费收费站要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按章收费、文明收费,自觉接受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报送财务收支情况。严禁乱收费和违反财经纪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
五菱面包车8座皖B蓝牌照过芜湖大桥为什么也要交40元过桥费,来回要交80元这如何维权和投诉乱收费
居民用电采用阶梯电价收费标准:第一档 180度以下 0.588元/度第二档(冬夏季) 180度—450度 0.638元/...
<正>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21号、国办发[2003]98号和国办发[2004]47号文件精神,加快电力工业发展,确保安全有序供电,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电力有关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21号、国办发[2003]98号和国办发[2004]47号文件精神,加快电力工业发展,确保安全有序供电,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电力有关工作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转型升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分三步调整我省排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第一步: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4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8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二步: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三步: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7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90%-70%之间(含本数),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0%-50%之间(含50%),按收费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按收费标准的40%征收排污费。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又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二、加强污染物监测数据使用
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所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三、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排污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第17号令)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规定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认真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创新使用方式,采取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支持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四、做好政策出台的宣传解释工作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全社会的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环保部门应深入缴费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对排放不达标、拒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予以曝光。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1日2100433B
【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57号
【发布日期】2009-12-28
【生效日期】2009-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鞍山市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具体每户房屋租金的计算方法暂按《鞍山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实施办法》(鞍政发〔1993〕28号)规定执行,待修订后按新办法执行。
二、对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下列人员,市财政予以提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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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承租非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上述人员,由产权单位予以提租补贴或减免。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治理公路“三乱”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为了保证公路畅通,保护森林资源,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公路木材检查站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在林区范围内设置264个公路木材检查站,其余公路木材检查站(包括省政府过去批准的)都必须立即撤除,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木材检查站必须悬挂统一尺寸的检查站站名牌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公布检查范围、处罚规定标准等;检查人员必须佩戴公安机关核发的“公路检查证”上岗、文明执勤、依法检查、按章处罚,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三、公路木材检查站只对木材、竹材、松香、野生动植物的运输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检查项目。不得检查木材运输证、检尺码单和植物检疫证以外的其他票证。干鲜果品不实行凭证运输,也不得实施检查。
四、各公路木材检查站要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认真实施“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木材检查站的管理,督促公路木材检查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