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要内容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 颁布时间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国家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评估指标,2012年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指标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接近取用水总量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对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各级水利部门严禁批复取水许可申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项目。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覆盖各行业、各地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体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实行节水用水评估制度,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重点用水单位节水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定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和纳污总量控制指标,建立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制度。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水功能区监测评估体系建设任务,加大水质监测力度,适时增加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目标要求,分解年度限制排污总量并逐级落实,逐步实现水功能区达标率和限制排污总量双控制。对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方,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设置入河排污口。

(四)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准确、完善的水资源基础数据体系,对水资源和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和及时评价,准确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2014年年底前基本建立与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建成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提升水资源监控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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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2〕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一)大力推进民生水利工程建设。

1.病险水库和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开展项目的安全鉴定、核查和设计报批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落实工作。到2015年年底,全部完成我省大、中、小型病险水库和大、中型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工作,消除工程安全隐患,保证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的发挥。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到2013年,解决“十一五”规划剩余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到2015年,全面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在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的基础上,尽早开展农村村村通自来水规划编制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村村通自来水。要以县为单元健全管理机构,落实运行维修基金,建立水质检测中心,强化运行管护、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3.做好水利移民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移民工作机构、加强能力建设,保证水利移民工作正常进行;要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帮助移民村发展生产,着力提高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确保水利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快致富。要进一步研究提高水库、蓄滞洪区、滩区水利移民的补偿标准,解决水利移民的遗留问题。

4.提高保障城市供水能力。确定我省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国家级重要水源地的达标建设工作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建立水质监测工作机制;建立水源地安全保障联动机制,划定水源地边界并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应对突发性污染事件供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二)加快水利薄弱环节建设。

1.农田水利工程。纳入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县(市、区)尤其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要成立政府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电力等部门参加的农田水利建设领导机构,争取国家投资,整合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依照规划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的农田水利工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有效灌溉面积达到7850万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600万亩,节水灌溉总面积达到3000万亩以上,改造中低产田1200万亩。

2.新建、续建灌区工程。加快推进新建赵口引黄灌区二期、小浪底北岸灌区、小浪底南岸灌区、西霞院灌区、故县水库灌区、燕山水库灌区、槐扒灌区的前期工作,争取“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并发挥效益。各地要把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进工程建设,做到完成一批、验收一批、发挥效益一批。“十二五”期间全省完成15处大型灌区和30处重点中型灌区的改造任务,2020年前完成列入国家规划的全部建设任务。

3.引黄调蓄工程。研究出台《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大引黄工作的实施意见》,编制完成《河南省引黄调蓄工程规划》。引用黄河水的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机构,制定加快引黄灌溉工程建设的具体措施,尽快开展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充分利用黄河水资源,缓解工农业和城市用水紧张局面。积极推进西霞院水利枢纽输水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尽快立项,及早开工建设。沿黄各地的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河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扩大引黄灌溉面积,争取2015年全省引黄灌溉面积在目前1213万亩的基础上增加987万亩,达到2200万亩,2020年达到3000万亩以上。

4.山洪灾害预警预报和防治。抓紧建成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做到视频到乡镇、音频到行政村。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预警预报和防治工作。到2013年,建成覆盖全省山洪灾害易发区13个省辖市、79个县(市、区)、885个乡镇、1.5万个行政村的雨量水位监测站网、功能完备的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及无线语音预警系统。山洪灾害易发区县(市、区)要编制和完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县、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户五级群测群防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体系。对基层责任人、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利用多种方式宣传山洪灾害防御知识,汛前组织开展避灾演练等,做到预报预警及时、转移避险有效。注重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治工程建设。中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保持防治、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要优先安排在山洪灾害易发区。加大山洪沟、泥石流沟和滑坡治理等防治工程的建设力度,必要时组织居民搬迁。

5.淤地坝的除险加固和安全运行。省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把病险淤地坝的除险加固任务分解到相关省辖市、县(市、区),力争201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236座病险淤地坝的除险加固任务,所需投资以省财政补助与省辖市、县(市、区)自筹相结合的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制定。从2012年起,淤地坝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和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淤地坝安全度汛工作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6.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建设。在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中,加大县级以上水利专网和视频会商系统建设,要在现有基础上,2012年前再完成85个县(市、区)的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水利专网和视频会商系统,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备现代化的指挥能力。组建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加强人工增雨(雪)工程建设,提高应对特大干旱、持续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能力。各县(市、区)要健全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完善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

(三)全面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1.重点水利工程。各级政府要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2015年前建成河口村水库;基本完成出山店水库主体工程;争取开工建设前坪水库;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列入国家规划的中小河流的重要河段治理;开展11个蓄滞洪区建设。加快新建中型水库前期工作,分期、分批开工建设。以新一轮治淮工程为重点,完成8636平方公里低洼易涝区治理任务,建设淮干标准化堤防,加大对贾鲁河、北汝河、汝河等骨干河道的治理力度,加快淮河流域其他重要支流治理前期工作。做好淮干滩区居民迁建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尽快完成规划的居民迁建任务。加强沁河、伊洛河综合治理,加快中下游防洪工程建设。积极争取黄河下游滩区纳入国家滞洪区名录,尽快启动黄河滩区安全建设项目;在符合《黄河流域防洪规划》总体要求下,尽快提出黄河滩区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意见,依法规范黄河滩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结合水系开发治理,尽快制定跨区域跨流域的水系网络、恢复水生态功能、恢复水运功能的工程规划,早立项、早实施。

2.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紧紧围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2013年建成、2014年汛后通水的目标,抓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沿线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南水北调中线配套工程建设,确保与干线工程同步建成、同步达效。完成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工程建设,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安全运行及相关区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实施水源地保护项目,切实加大点源面源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中央企业和京津两市尽快对我省水源区实施对口支援,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水源区的长期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和转移支付力度。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做好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成生态走廊、清水走廊和绿色走廊。

3.水生态治理保护工程。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重点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革命老区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和易灾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黄河流域淤地坝建设及除险加固工程、风沙区综合治理工程、城市周边重点水源地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工程和湿地生态保护工程要向城市周边及重要交通设施沿线倾斜安排;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打造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到2020年,完成100个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工程和100个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任务。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通过论证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建设。积极开展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要依法建立、建设各级湿地保护区,对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建设防洪工程实行备案制,完善黄河、淮河等主要河流及水库、湖泊沼泽湿地生态系统,提高其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净化水质等方面的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水利设施安全。

4.农村水电工程。加大对农村水电工程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力度,相关省辖市和县(市、区)要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工作,建设水能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农村水电可以直接供电到户,余电全额上网,逐步提高上网电价。省水利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尽快制定支持水能资源开发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农村水电增效扩容三项惠农工程建设。到2015年,争取新建水电站40座,完成158座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工程和23个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的建设任务。

5.水文气象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水文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完善雨水情、地表地下水质和空中云水监测站网,建设水资源、云水资源、土壤墒情、水源地、水功能区、水生态、水环境等监测站网,加快水文气象现代化步伐,全面提升水文气象、水资源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2015年建成覆盖全省的水文气象、水资源信息监测网络体系。逐步建成全省水文气象、水资源信息服务系统与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水文气象机动监测能力建设,组建水文气象应急机动监测队伍,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

6.水利科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水利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落实水利科研和技术推广经费。2015年前建成较为完备的技术研究和推广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水利科技推广体系,乡镇要有专职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人员。全省建成10—15个水利科学研究与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成5—8个水利科技试验站。省、市级科研机构要大力组织技术攻关,并选择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在适宜地区推广应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学习、引进、发展、推广国内外治水兴水科技,积极引进先进设备,着力提高我省水利科技创新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一)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各级要建立政府领导为负责人、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重点抓战略规划、工作部署、政策落实、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严格落实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等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防汛抗旱督察员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督导,完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水利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水利人才队伍。要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基层水利人才为重点,加强各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加大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突出加强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措施稳定一线农田水利人才队伍。加快我省水利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步伐,争取2015年前建设设施完善、规模适度的水利职业学院。健全人才工作体制和机制,优先保证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建立人才发展经费增加机制,在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人才发展与人才培训,保证重点人才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把各级水行政执法队伍纳入行政管理范围,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质量监督执法,强化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全面实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执法体制。研究出台在省、省辖市、重点县(市)水利部门及重点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的方案和办法,建立水利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四)形成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合力。各级政府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团结治水、合力兴水。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审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大项目规划、审批、评估、建设、审计等各环节的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要鼓励和引导全社会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水利建设。

(五)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省监察厅、水利厅等部门要联合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共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要着力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抓好政策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关键环节,确保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合规、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工程建设优质安全。要充分发挥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专业监管作用,提高监督检查效果。

(六)注重舆论宣传和水情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各种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国情、省情、水情的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理解、支持和参与水利建设,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水利部门要会同新闻媒体,精心组织策划一批重点宣传活动,迅速掀起新一轮水利宣传高潮;会同教育等部门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水情教育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一)保障公共财政优先投入水利。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主导和保障作用,切实把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总量和增幅要大幅度提高。从2012年起,各级预算内固定资产的投资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要逐年明显增加。要大幅度增加各类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省、省辖市、县(市、区)要加大对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的投入。省、市、县本级财力当年超收部分优先向水利倾斜。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1倍。

(二)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认真落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11〕79号)精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项目由省辖市、县(市、区)水利部门根据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并重点向粮食生产核心区倾斜。

(三)研究出台水利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出台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依据本地水利建设实际,各地要尽快出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征收渠道、征收比例、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切实落实中央、省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四)发挥水利投融资机构的平台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支持水利投融资机构建设,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其融资作用。整合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资金、资本等生产要素,将符合条件的“四资”注入水利投融资机构;将政府投资建设、有经营性收入的水利基础设施等优质资产注入水利投融资机构,增加经营性资产比重,有效利用信贷和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融资。省辖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利建设需要,组建本级水利投融资公司,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增加水利建设投入。

(五)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财政、水利部门要抓紧研究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的办法,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等要积极参与水利项目建设,为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效益明显的水利项目提供中长期政策性贷款。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探索通过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

(六)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各省辖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建立通报和奖惩制度,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在水利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对配套资金落实较差的,减少各类水利投资计划安排,同时减少或暂停新建水利项目立项审批。

(一)水利发展规划。按照中央和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各地要抓紧编制或修订水利发展10年规划,争取使更多的水利项目纳入国家水利发展规划,重点解决“老大难”问题,加快推进全省水利改革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等四大体系。

(二)区域防洪规划。按照“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的要求,科学编制区域防洪规划;制定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建成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2013年完成监测预警预报和有效避让体系建设。按照“防洪措施与城镇建设相配套”的原则,科学制定城镇防洪规划,加快城区重点河道整治,改善城区排水系统,并制定、细化应急排涝预案,到20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到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城镇防洪排涝体系。

(三)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以县为单元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确定今后10年的发展目标。制定“十二五”农田水利发展规划,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的10年发展目标要与2011年—2020年扶贫开发工作纲要确定的相关发展目标一致。在山丘区特别是贫困山区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小型灌区,尽量解决大中型灌区覆盖不到、非宜井区农田的“望天收”问题。要强化规划的约束指导作用,以规划为依据,统筹骨干和田间工程建设,整合各项涉及农田水利项目的资金,为确保2020年全省粮食生产能力达到650亿公斤以上奠定农业水利基础条件。

(四)城乡供水规划。按照“以水定需、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城乡供水,制定城乡供水规划。合理选定供水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制定干旱年份和特殊情况下的城镇应急供水预案,明确解决工农业、城乡供水矛盾的措施,努力保证城乡供水安全。

(五)水生态保护治理规划。按照国发〔2011〕32号文件确定的生态格局建设目标,制定水生态保护治理规划,明确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湿地保护等治理任务和目标,制定城乡水源、水体、水面保护措施。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生态安全。

(一)建立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抓紧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力争2012年上半年建立以县级水利部门为主导,以乡镇水利服务机构为核心,以抗旱服务、抢险救灾、工程管护、技术推广等队伍为基础,城乡供水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组织广泛参与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满足基层抗旱服务、抢险救灾、工程管护、水利技术推广的需要。把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内容,对进度快、成效好的省辖市、县(市、区)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二)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要求,抓紧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并综合研究出台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各级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奖补办法,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强化管护主体责任和水利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责,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社会化改革进程。2012年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37号)的有关规定,严格议事程序,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引导和鼓励村民自愿筹资筹劳,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加快推进小型水库、中小河道、中小水闸、提排泵站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改革,2013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确保工程安全和发挥持续效益。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水利工程定边划界和确权发证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三)完善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尽快落实核定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年度维修养护经费。省财政厅与省水利厅要抓紧制定《水利工程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和《贫困地区和防汛重点地区公益性工程年度维修养护经费补助办法》。2013年年底前按已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足额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省水利厅要制定推进实施管养分离的具体方案,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切实提高养护水平。

(四)继续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各地要完善项目法人招标制,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县(市、区)要积极推行单个项目法人负责本地各类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模式。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全面落实施工图文件审查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监督措施,确保有效监督。

(五)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十二五”期间,继续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跨行政区域议事协调机制和高效执行机制。各省辖市要积极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对城乡的防洪、水源、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与回用以及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涉水事务实行一体化管理。

(六)健全城乡水价形成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建立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对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力争今后10年内将水利工程供水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水平。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逐步推行阶梯价格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业用水支出、保障农业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建设的标准和要求,足额安排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计量设施配套完善及管护组织建设的专项资金,积极稳妥地开展省、市、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试点,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适当补助政策。切实落实水利工程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灌排用水免征营业税。

(七)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以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水电等矿产资源开发为重点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在各行业推行。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遏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或水域并转变原用途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等效替代原则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水利、财政等部门尽快制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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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已逐步成为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在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城乡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6年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提出了加快我省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更好地解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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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2011〕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 〔2006〕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随着该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已逐步成为该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在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城乡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6年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提出了加快该省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更好地解决制约该省建筑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活跃城乡市场,完善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在进入全新阶段,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建设中原经济区,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路子,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新形势下,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流通网络、人才队伍等优势,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着力打造基础更加牢固、网络更加健全、服务更加齐全、实力更加雄厚、管理更加规范、社会更加认同的全新供销合作社,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力争用3—5年的时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各类农村超市、连锁店5.8万个左右,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初步形成,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覆盖全省所有行政村;着力构建中原经济区供销物流服务体系,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的涉农骨干龙头企业50家,50亿元以上的100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动力不断增强;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5000家以上,助农增收成效明显;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年购销总额达到1万亿元左右,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在开拓农村市场、扩大消费需求、活跃农村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打破行政地域和所有制限制,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在全省95个粮食主产县和交通枢纽建设区域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在所有乡镇和大的行政村建设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积极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或省级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二)加快发展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连锁超市、村有便利店的日用消费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药品、图书、电子产品等连锁经营业务。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善服务功能,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直接建立采购关系,推进农产品进市场、进超市、进展销会、进餐桌,实现“农超”对接,培育品牌产品,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落实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可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有相应扶持政策。支持省供销社豫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郑州棉花交易市场。鼓励供销合作社在棉花主产区和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承担国家和省棉花储备、进出口任务。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骨干作用,规范建设一批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区域集散回收交易市场、专业化分拣中心和综合加工处理基地,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体系。各级政府要健全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拆解和二手车市场交易业务,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设施和场地,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税收政策、财政补助和资金投放上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给予大力支持。

(五)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利用供销合作社现有仓储设施、经营网络和管理优势,发挥供销合作社主渠道作用,依法依规开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实行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统一配送、定点销售,形成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的经营网络。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监管、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经营安全。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一)加强专业合作服务。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对接,引导农民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条件成熟时,逐步成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奖励。

(二)完善行业协会服务。依托供销合作社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领域的经营优势,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省级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搭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

(三)强化农村综合服务。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构建连接城乡、功能完善、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网络。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开展商品购销、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市场信息等综合服务。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发展,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四)开展教育培训服务。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民技能培训。要制定合作经济人才培训计划,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和行业协会负责人培训。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四、不断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

(一)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根植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按照经济区划合理调整基层社建制,加强资源整合,统筹资产管理,发展壮大一批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努力把基层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和农民经济利益共同体。各地要支持基层社恢复重建农村经营服务网点,在建设用地、税收、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推进企业并购重组,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骨干龙头企业,并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完善企业经营机制,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社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组建企业集团,打造流通“航母”。各级供销合作社组建的企业集团董事长可由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兼任。鼓励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强化联合社职能。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政府直属涉农部门,负责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履行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和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职责,承担监管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各级联合社要解放思想,转变发展方式,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努力成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领导者、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社有资产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基层社和社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

(四)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转变。通过资本连接、品牌输出、总经销、总代理,大力发展商品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开展跨区域、跨行业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和多元化经营。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积极拓展农机具、汽车、旅游、房地产、彩票等经营业务。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各类保险机构合作,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系统财产保险等安全统筹业务。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中原合作网”、“中原交易网”、“中原物流网”等信息平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等现代经营方式,参与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真正使供销合作社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

(五)创新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保持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要加强社有资产监督与管理,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下级社重大资产处置要报经上级社同意。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规划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随意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农民的桥梁与纽带。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供销合作社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供销合作社工作,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给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级召开的涉农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要通知供销合作社参加。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有效措施,搞好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财政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中原经济区供销物流服务体系、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建设等,具体支持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另行制定。各级政府要抓紧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以下简称“新网工程”)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要继续加大对“新网工程”的资金投入,省财政配套比例不低于中央财政对我省的扶持额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审批权限给予税收减免。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促进企业战略重组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9号)的有关政策,支持社有企业战略重组,加快企业集团化发展步伐。

(三)强化项目建设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等项目。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现代农业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财政扶持范围。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委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到位;对经营性亏损,实行挂账停息。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有关金融机构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置历史债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创新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要进一步明晰供销合作社资产的产权关系,凡因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的供销合作社与政府其他部门的产权纠纷,由同级政府和省供销社负责协调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供销合作社之间的产权纠纷由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协调解决。利用国家“拨改贷”资金和省供销社配套资金建设的棉花、化肥等物流仓储设施产权属于省供销社。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将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通过视同、补缴、核销等方式,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县级及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选录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大力弘扬“扁担精神”和新时期“务实、创新、诚信、为民”的合作社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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