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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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程序及账务处理
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批准,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姓名的程序,事后要将征地补偿费的实际收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公积金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当土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三、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一是要事先将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文件、标准及分配使用方案(预案)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接受民主监督。该方案在确定前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张榜公布,广泛听取意见并核实相关数据。三是村民理财小组有责任有权利检查审核征地补偿费财务账目、质疑账目不清的开支、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四是全部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五是要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征地补偿费财务运行情况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相关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对因接访不及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与不良影响以及越级上访投诉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六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对查出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要责成责任人将挪用或私吞的征地补偿费用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失职渎职、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搞好专项审计的同时,还要坚持和完善定期审计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发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计算机网络监控体系,及时跟踪监控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抓好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工作。各级农办及其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和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程序。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不公开或假公开的,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账目,并监督其进行收支公开。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劳动保障、农业、农村经营管理、监察、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湖南省2006年并未出台征地补偿标准,由于每个市县的征地补偿标准不一,具体请参考【最新2012版本】具体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正式发布。 通知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
一、(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3)但...
1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 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 2005]1号 【颁布单位】农业部 【颁布时间】 2005-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 长远生计的大事, 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各级农业及农村经营管理部 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 费用不到位、 安置不 落实、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 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 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高度重视, 2004 年多次部署了征地补偿费专项检
1 【颁布单位】农业部 【颁布时间】 2005-1-24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 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 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 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各级农业及农村经营管理部 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 安置不 落实、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 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 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高度重视, 2004 年多次部署了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明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 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 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公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容简介
《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研究》以湖北省为研究对象,分析国内外征地补偿制度及其研究理论基础,综合运用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统计与调查,以及文献研究和经验借鉴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在公益性、非公益性和隐形市场下征地补偿费分配的调整机制。基于农地价值理论和阿马蒂亚·森(Amanya Sen)的可行能力理论,探讨了土地征收中土地产权主体的经济补偿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提出对产权主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借鉴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征地补偿的经验,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和运行管理模式提出了政策建议。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