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住宅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住宅建设的通知是 为满足城乡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促使房地产业真正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而制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住宅建设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住宅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7年3月19日
类    型 通知

(1997年3月19日湘政办发〔1997〕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满足城乡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促使房地产业真正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普通住宅建设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住宅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城乡住宅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住房水平,是我国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也是关系到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同时还可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住宅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抓紧抓好。

二、明确住房发展目标。

我省住房发展总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解决城乡居民住房问题。其中城市到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70%;到201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1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90%以上。农村住房到201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6平方米。

三、切实抓好城镇普通住宅建设。

普通住宅包括安居工程(含集资、合作住宅,下同)和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每套普通住宅建设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四类住宅100至110平方米,三类住宅80至85平方米,二类住宅70至75平方米,一类住宅65至70平方米。

城镇住宅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定向开发、配套建设、完善功能,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时,要注意把城镇住宅建设与旧城改造结合起来,通过住宅建设推进城镇开发与发展。

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抓好住宅建设质量的提高。要制订住宅质量建设标准,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住宅建设质量优良。

四、降低普通住宅造价,促进普通住宅消费。

(一)对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实行限价。安居住宅销售价格按省物价局、省建委、省房改办湘价房字〔1995〕第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在安居工程住宅销售成本价的基础上加15%的利润销售。

(二)区别对待,分类扶持。安居住宅建设,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18号、湘政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建设,土地出让金按当年当地标准地价下调10%交纳,其它有关税费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抵押贷款购建房制度。允许购房户在一次性缴付30%的房款时,以所购房屋、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保险金、工资收入、储蓄及有价证券等向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可到20年。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规定标准。允许普通住宅建设单位存满40%的建设资金时,以住宅建设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其评估费减免30%。

(四)在预售普通商品住宅时,其营业税按预收购房款的50%作基数缴纳,其余部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缴纳完毕。1998年6月底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暂缓征收。

(五)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空置商品住宅转作普通住宅向安居户、拆迁户出售,当地政府应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六)允许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产权人将所购住宅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经营,并给产权人每年一定的回报。产权人终止委托时,同时停止支付回报。

(七)鼓励进城经商的农民和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外公民购买商品住宅,并给予常住户口和减免契税等优惠政策。

(八)购买普通住宅自住的,其契税由6%下调到2%。

(九)严格中低收入户购房审批程序,确保中低收入居民购买普通住宅。

(十)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以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为主要内容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以促进住房消费。

(十一)建立住宅价格转换机制。逐步实行由住宅成本价过渡到商品价,并引导消费者选择消费。

(十二)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竞争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使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育。

五、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要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步伐,其每一房改年度的出售价格要基本达到上年普通住宅的造价。要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到2000年要基本实现按成本租金出租公有住宅,对因提高租金造成生活困难的住户可适当减免部分租金。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在购、建房时不得享受普通住宅有关优惠。对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需要通过出售该房屋再购买商品住房自住的,不受原定的出售房改房年限限制。禁止无偿分配住房。

要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强对普通住宅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普通住宅建设的领导。省成立住宅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住宅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做好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负责这项工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住宅建设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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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702

【生效日期】1998-11-10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湘政发〔1998〕23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1、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3、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4、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5、进一步巩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健全管理机构,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支取实行统一票据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应分别不低于5%,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适当提高。

6、各市、县是否发放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确定(房价收入比是指当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含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实行住房补贴。

7、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已有住房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8、住房补贴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

9、职工工龄补贴额以发放住房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年工龄折扣额与职工工龄、职工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计算。职工工龄是指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

10、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的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计算。

11、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方式。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实施方案由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

12、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或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

13、各市、县要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住房补贴资金应纳入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住房补贴计算到职工个人时,应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在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或离退休时支取。

三、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

14、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现有可售公有住房须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出售,力争到2000年全部出售。

15、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达到15%的部分,可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对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又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提租幅度可略低于上述标准。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减免政策。

16、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费政策,保证住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在对城镇职工、居民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住房档案的基础上,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职工、居民以市场价、微利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住房交易市场实行准开、准入制度,有关具体办法由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四、建立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17、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租、购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令价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和住房供应办法由各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18、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直管公房和单位的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令价。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标准。各地、市、州、县应建立廉租住房租住的申请、审批制度。

19、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也可以由单位或有组织的个人以独立经济法人形式建设。鼓励以旧城改造、定向开发等形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建立起社会化、商品化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为城镇职工、居民购房提供稳定的房源。

20、各地、市、州、县要根据本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备案,并由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汇总平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备案。

2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城市政府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搞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

2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的整体建设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要提倡大开间,室内粗装修,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建安造价。

2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要通过招标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住房交付使用时,须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4、适当减免经济适用住房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有关税费的减免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2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加3%以下利润组成。

26、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住宅小区实行新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改革现行的维修、管理体制,逐步实行住房物业管理与单位行政生产管理相分离。积极组建多种经济成分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27、已售的公有住房要加强售后维修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出售后,原售房单位应积极组织好出售房屋的物业管理,采取多种过渡形式,逐步由行政性后勤管理方式转变为规范性物业管理。

五、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28、扩大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期限单位不超过3年,个人不超过20年。

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后,各商业银行应尽快进行项目评估,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保证资金到位。

凡向社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承贷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29、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办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住房。

30、建立完善住房贷款抵押保险体系。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快办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3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用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与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在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入冲销相应的抵押贷款。

个人购房要申请贷款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的规定设定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的,如不能按规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可依法处理该房产,原规定的销售范围及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等维持不变,所得收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仍不足的,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需要抵押贷款的,银行应予以支持。

32、房屋、土地抵押登记部门要加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减轻负担,按宗收费。抵押价格需要评估的,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贷款银行认可。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33、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测算住房补贴,制定房改实施方案。各地、市、州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区)实施方案经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属地原则,所有单位都应执行所在地政府的实施方案。

34、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各部门制定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配套政策必须符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政策,并应与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才能下发。

35、各地、市、州、县要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单位职工级别、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数据和资料,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36、严肃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政策。各地、市、州、县不得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政策外自定政策,变相扩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增加补贴;不得超面积、超装修标准建房;不得违规集资建房;不得超范围换购公有住房;不得低价售房,突击分房。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政策与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湘政发〔1998〕23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1、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3、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4、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5、进一步巩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健全管理机构,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支取实行统一票据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应分别不低于5%,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适当提高。

6、各市、县是否发放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确定(房价收入比是指当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含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实行住房补贴。

7、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已有住房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8、住房补贴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

9、职工工龄补贴额以发放住房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年工龄折扣额与职工工龄、职工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计算。职工工龄是指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

10、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的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计算。

11、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方式。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实施方案由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

12、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或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

13、各市、县要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住房补贴资金应纳入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住房补贴计算到职工个人时,应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在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或离退休时支取。

三、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

14、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现有可售公有住房须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出售,力争到2000年全部出售。

15、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达到15%的部分,可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对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又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提租幅度可略低于上述标准。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减免政策。

16、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费政策,保证住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在对城镇职工、居民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住房档案的基础上,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职工、居民以市场价、微利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住房交易市场实行准开、准入制度,有关具体办法由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四、建立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17、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租、购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令价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和住房供应办法由各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18、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直管公房和单位的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令价。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标准。各地、市、州、县应建立廉租住房租住的申请、审批制度。

19、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也可以由单位或有组织的个人以独立经济法人形式建设。鼓励以旧城改造、定向开发等形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建立起社会化、商品化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为城镇职工、居民购房提供稳定的房源。

20、各地、市、州、县要根据本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备案,并由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汇总平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备案。

2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城市政府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搞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

2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的整体建设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要提倡大开间,室内粗装修,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建安造价。

2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要通过招标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住房交付使用时,须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4、适当减免经济适用住房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有关税费的减免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2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加3%以下利润组成。

26、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住宅小区实行新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改革现行的维修、管理体制,逐步实行住房物业管理与单位行政生产管理相分离。积极组建多种经济成分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27、已售的公有住房要加强售后维修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出售后,原售房单位应积极组织好出售房屋的物业管理,采取多种过渡形式,逐步由行政性后勤管理方式转变为规范性物业管理。

五、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28、扩大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期限单位不超过3年,个人不超过20年。

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后,各商业银行应尽快进行项目评估,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保证资金到位。

凡向社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承贷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29、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办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住房。

30、建立完善住房贷款抵押保险体系。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快办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3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用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与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在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入冲销相应的抵押贷款。

个人购房要申请贷款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的规定设定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的,如不能按规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可依法处理该房产,原规定的销售范围及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等维持不变,所得收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仍不足的,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需要抵押贷款的,银行应予以支持。

32、房屋、土地抵押登记部门要加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减轻负担,按宗收费。抵押价格需要评估的,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贷款银行认可。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33、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测算住房补贴,制定房改实施方案。各地、市、州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区)实施方案经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属地原则,所有单位都应执行所在地政府的实施方案。

34、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各部门制定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配套政策必须符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政策,并应与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才能下发。

35、各地、市、州、县要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单位职工级别、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数据和资料,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36、严肃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政策。各地、市、州、县不得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政策外自定政策,变相扩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增加补贴;不得超面积、超装修标准建房;不得违规集资建房;不得超范围换购公有住房;不得低价售房,突击分房。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政策与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渝办发[2010]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发[2009]3号文件的重要部署和建设“畅通重庆”的战略规划,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早日将我市建成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内陆开放高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我市地方高速公路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因区域经济布局和社会发展需要新规划建设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可行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纳入《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以下简称《修编》)。其论证工作原则上在五年规划的第三年进行。

二、对《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6―2020年)和《修编》中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积极性,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通过招投标确定投资人,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项目,市发展改革、交通、国土、规划、环保、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并列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市级优惠政策,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优惠政策。

四、新开工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在建期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建成后纳入市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

五、主城三环高速公路建设原则上按此通知精神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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