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 发布单位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发布时间 2019年

《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明确符合六种情形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可以实施征地,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落实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放到报批前;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适当提高留用地面积,将现行不超过被征地面积的8%提高到10%。

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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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出台《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旨在为市县规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供遵循和指引。

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常见问题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什么?有什么特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

  •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合法吗?集体建设用地的分类是什么?

    你好,不可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其具体形式由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转让行为,因此所谓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实质上是指使用权的流转。按转化来源的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区分...

  • 请问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使用期限无规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望采纳

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文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_于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_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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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Theory 理论探讨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 立城乡统 一的建设用地市 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 管制前提下,允许 农村集 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 出让、租赁、入 股,实行 与国有土地同等入 市、同权同价。 ”如何贯 彻三中全会精神, 积极稳妥地打开 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入市这 扇门,是实现新 型城镇化 、城乡一体化发展 的重大课题,也 是实施保 护资源优先战略、 优 化土 地资 源 配 置、 维护 农 民 土地 财产 权 益、完善 农村社会保障体 制的关键 所在。但 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大范围入市,还需要 扎实的前提条件准备和运行基础建设,更需要 厘清和解决一些关键问题。 创造入市的前提条件 修订和完善法律是入市的首要前提。 显而 易见,面对《决定》的明确规定,《土地管理 法》中明文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流转的 相关条款,已严重滞后于当前城乡统一土地市 场建设的总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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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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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 我县于 2015 年 3月被确定为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为期三年。 三年来,该县抢抓试点契机,大胆改革探索,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取得明显的成 效。按照全省农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长 XX“对 XX 县农村土地入市改革试点跟 踪调查、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的指示精神。市委政研室(改革办)就 XX 县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试点的主要做法 在国土资源部和省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 在省国土资源厅及市委、 市 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XX 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严格按照中央有关 要求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制定了 13 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制度,初步建 立了兼顾国家、 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形成了一整套程序严谨、 制度 规范、流转顺畅的土地征收和农地入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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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其中《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国新办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时举行发布会介绍我国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等情况。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发布会上表示,关于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大家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有些解读不全面,不能误解误读,一定要把握好,这里有三个限定词:一是它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是集体的所有的建设用地,因为农村还有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来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这是一个限定词。二是符合规划。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建设什么也要符合规划。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说,允许入市的只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并不是说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也还要确权、确地,不能无证转让。还要规范公开的市场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所以需要开展试点,不是一下就推开的。

深圳龙岗区同乐社区回龙埔工业区。2013年1月18日,深圳市政府宣布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工业用地可申请进入市场流通。

北京市大兴区等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拟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上述试点区域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地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幕,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农村集体土地

存量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

根据现行法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受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作草案说明时说,在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姜大明说,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

土地征收

被征地农民收益比例将提高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区、市规定。

姜大明说,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保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姜大明说,试点行政区域将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通过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完善征地程序等方式,加强群众对征地过程的监督。

宅基地

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

现行法律规定,一般农用地转为建筑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姜大明说,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姜大明说,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草案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予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33试点地区如何选出来?

据国土资源部介绍,按照《意见》要求,坚持小范围试点,试点以县(市)行政区域为单位,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总量控制在30个左右。

在试点选择方面,国土资源部主要依照三个标准:一是试点地区党委、政府重视程度高,工作基础比较好;二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全面覆盖,土地管理秩序好;三是农村集体组织健全,群众支持。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33个试点区域基本覆盖全国各省(区、市),其中浙江和四川分别有两个试点区域。

北京大兴早在2011年左右就开始试点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例如,大兴旧宫镇开发的部分项目土地仍归村集体所有,地上商业产权交给投资商,村民既可以从投资商支付的“土地租金”中获益,又可以从商业项目收益中得到分红。

土地征收补偿多高才合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高到多少才算合理,成为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的焦点。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作草案说明时说,试点区域将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保体系。

朱静芝委员说,征收农民的土地必须付够补偿,但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一样,县与县之间、市与市之间不一样,补偿标准也不一,因此建议今后可以以省为标准,允许各省在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很不发达的地区有不同的标准。

丛斌委员认为,草案的表述为“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建议将“合理”改为“综合”。他说:“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不是谁认为合理就合理,而应依据土地的用途、区位、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等情况综合确定。”

令狐安委员表示,草案说明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城镇实际上是两个保障体系,一是城镇职工保障体系,二是城镇居民保障体系。目前各地一般把被征地农民纳入标准较低的城镇居民保障体系。他建议,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不能搞一刀切。“如果一刀切,全部都按照城镇一般居民参加社保依然是对被征地农民的剥夺。”

改革试点主要任务

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对试点的选择

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

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综合新华社央视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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