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 性 质 | 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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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旨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 主管单位 | 河南省建设厅 |
管理机关 | 河南省民政厅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英文名称为He 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idd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 HNPCE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河南省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紧紧围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业开展活动,积极为政府服务,积极为会员服务,积极为行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附2号。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服务范围:
(一) 研究探讨我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和发展有形建筑市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方向、理论、方针和政策,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 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
(三) 开展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和施工合同等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招投标行业管理人员的素质;
(四) 扩大对外交流,加强行业合作,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和奖励本行业的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才。编辑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有关理论、经验与信息刊物,组织有关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和施工合同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六) 开展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会会员: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自愿加入本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3、 按本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本会会员的范围:
1、 本会的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组织,其范围主要为: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单位(含大专院校);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等。
2、 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会员资格的取得:
1、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 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 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 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 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积极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市、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二)聘请名誉理事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同意后聘用;
(五) 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本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会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经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其主要服务范围有:
(一)研究探讨。组织会员研究、探讨国际国内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培育、发展招投标市场,加强市场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等,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时参考;
(二)交流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起到桥梁、纽带作用,编辑与招标投标有关理论、经验与信息刊物,组织出版有关招标投标专题资料;
(三)举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开办相关培训班,知识讲座,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管理水平,强化评标专家业务培训,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和评标专家的准入清出制度,提高招标投标评标的工作水平;
(四)资格审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认证和审查;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核和专项治理;
(五)市场建设。协助主管部门推进有形市场建设,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与有形建筑市场的关系,提高有形市场的服务功能和水平,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六)维护权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对会员单位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宣传,协助会员单位开展业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意义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1、有利于降低工程建设项目成本,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2、有利于合...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提出招标申请、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报主管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 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 招标文件发放 勘察现场 投标答疑...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 前言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配套法规和规章,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 建立一个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 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 “招投标规范 ”)。 本招投标规范分为 18 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 格、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招标投标活动 的投诉、监督管理、附录。 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 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
1 建设工程招标实务 第一章 第一节 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1日通过, 1998年3 月1日起施行。 2.《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年8月30日通过, 2000 年1月1日起施行。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2000年第279号令,自2000 年1月30日起施行。 4.《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 第三号、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5月1日国家计委发布 施行。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建设部 2000年 80号令,自 2000 年 6 月 30日起施行。 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0年 82号令, 2000 年 10月 18日发布施行。 7.《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英文译名: Henan Forestry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FE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河南省范围内各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的勘查、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沟通政府、服务社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规,为政府决策和会员单位服务,推动林业建设科学化管理和技术进步,促进林业建设事业发展,为构建和谐绿色中原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林业厅,具体业务由河南省林业厅有关业务处室归口管理。登记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郑州市花园北路81号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办公楼内。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承办林业工程建设规程、设计规范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并监督检查;
(二)经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具体承办有关林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资质评定和审核工作;
(三)承办林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等评优工作;
(四)承办林业行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及建筑统计工作;
(五)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六)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有关林业建设的调查研究,为业务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提供工程建设方面建议或决策依据;
(七)协调会员单位间的技术、经济、劳务合作和经营管理等工作;
(八)组织开展省内外、国内外林业建设管理经验交流与技术合作,向会员单位提供技术经济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信息与服务》等有关刊物和资料;
(九)组织培训。举办各类讲座、培训班、研究班,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及其他团体委托的相关业务。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是赞成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的、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的勘查、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直接从事林业工程建设和相关的教学、科研以及各级林业部门,从事林业工程建设工作的干部、职工以及个体企业家,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1、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
3、优先享用协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权;
4、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权;
5、协会会员正当的学术业务活动受协会支持;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自觉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2、遵守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决议;
3、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向协会提交理论研究成果、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资料;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即可。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背协会章程,情节严重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不能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协会理事会;推举协会名誉理事长,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理事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布置、总结工作,领导和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修订协会章程;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编制协会经费开支预算和决算;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主持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增补理事以及协会会刊编辑委员会和主编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决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聘请顾问若干人、法律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专家数据库,协会举办的评先工作,从数据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委会。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会员较多的市(地)设置联络办事机构。人员由秘书处指定。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科技开发等收入;
3、有关部门拨款和捐助、个人捐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
1、宣传广告费;
2、组织有关活动费;
3、各种会议费;
4、协会办公费;
5、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
6、业务往来接待费;
7、会刊资料编印费;
8、其它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督。
协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终止和自行解散,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提交由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财务清理完结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和印章,报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改变名称、负责人或办公会址等,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在改变后十日内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章程 (核准号:滇社章字第3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
中文: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Yunnan Bidding Associ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简称:YNBAC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研讨咨询,在工程建设领域培育和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机制,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完善我省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及有关政策,推动招标投标工作的深入发展。为促进云南省招标投标和有形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在云南昆明市西昌路189号,协会办公室设在四楼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我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发展招投标市场,加强市场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方向、理论、方针和政策,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等,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时参考;
(二)交流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起好桥梁、纽带作用;
(三)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管理水平;
(四)编辑与招标投标有关理论、经验与信息刊物,组织出版有关招标投标专题资料;
(五)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的具体工作;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三)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四)本协会会员的范围:
l、本协会的单位会员范围主要为:
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单位(含大专院校);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等;
2、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建树,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批准;
3、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协会秘书处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收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协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协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推荐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入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省内招标代理机构甲级3000元/年(含一级以上建筑企业);乙级2000元/年;暂定级1000元/年。其余会员单位10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经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名: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英文名: Nanjing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Tender (NAET)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发展服务。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促进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183号二楼223室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会员单位自我约束、规范运作、诚信守信;
(三)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了解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评价、看法、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可行性建议,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编印会刊及法规汇编,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政策依据;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业务咨询、诉求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业务讲座、研讨班、培训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准入资格审查;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服务内容。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企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公司等,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对照入会条件进行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其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其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它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2010年 9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