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目    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施工安全影响 施工设备、机具的检查 例    如 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识别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一)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1、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开挖深度超过2.5m(含2.5m)的基坑、1.5m(含1.5m)的基槽(沟);或基坑开挖深度未超过2.5m、基槽开挖深度未超过1.5m,但因地质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需要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基坑(槽)。

2、人工挖孔桩;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机械、吊装工程

物料提升设备(包括各类扒杆、卷扬机、井架等)、塔吊、施工电梯、架桥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的安装、检测、顶升、拆卸工程;各类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木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工程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建筑幕墙(含石材)的安装工程;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隧道工程,围堰工程,架桥工程;电梯、物料提升等特种设备安装;网架、索膜及跨度超过5m的结构安装;2.5m(含2.5m)以上边坡的开挖、支护;较为复杂的线路、管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施工安全有影响的工程。

(二)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1、安全网的悬挂;安全帽、安全带的使用;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作业平台和作业面周边、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物料提升设备及施工电梯进料口等部位的防护。

2、施工设备、机具的检查、维护、运行以及防护。

3、2m(含2m)以上的高处作业面架板铺设、兜网搭设。

4、在堆放与搬(吊)运等过程中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堆放散落等情况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等。

5、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搬运、储存和使用。

6、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使用、拆除。

7、施工现场及毗邻周边存在的高压线、沟崖、高墙、边坡、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

8、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9、施工现场及周边的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

10、经论证确认或设计单位交底中明确的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业活动;大风、高温、寒冷、汛期等其他潜在的有可能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外部环境等诱因)。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与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七条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吊装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城市房屋及构筑物爆破拆除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加强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九条 施工总包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坚持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条 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统一编制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单位责任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参加总包单位定期组织的演练。

施工总包单位责任管理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各自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在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针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按规定认真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突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名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完善。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并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监管台帐。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视情况按照我省《公示制度》的规定,上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向建设厅提出暂扣有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议;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的监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按照我省《公示制度》的规定,上报其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把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与管理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与检查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识别确认表

2、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增补名录识别确认表

附件1: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识别确认表

申报单位:年月日

工程名称

施工总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建设工程基本特点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 附后

施工单位识别意见:签章年月日 监理单位确认意见:签章年月日 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意见:签章年月日

注:

1、业主单位直接发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单位单位填写施工总包单位一栏;

2、如工程无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一栏不用填写;

3、如工程无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一栏不用填写;

附件2: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增补名录识别确认表

申报单位:年月日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施工方案变动情况和原因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增补名录 附后

施工单位识别意见:签章年月日 监理单位确认意见:签章年月日 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意见:签章年月日

注:

1、申报单位为施工总包单位;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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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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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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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 [2006]354 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切实消除安全 隐患,防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 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实施。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建设厅 二 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确保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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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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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实施。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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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源的类型

1.人的因素

2.物的因素

3.环境因素

4.管理因素

二、危险源识别方法

1.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获取外部信息、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危险与操作性研究、事故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

2.往往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识别危险源。以下为常用的两种方法:

(1)专家调查法。常用的有: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

◆优点是简便、易行。

◆其缺点是受专家的知识、经验和占有资料的限制,可能出现遗漏。

(2)安全检查表(SCL)法检查表的内容一般包括分类项目、检查内容及要求、检查以后处理意见等。

◆优点是:简单易懂、容易掌握,可以事先组织专家编制检查项目,使安全检查做到系统化、完整化。

◆缺点是只能做出定性评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出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纳入中央和省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省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商省有关部门或者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省发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的关系;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研究制订稽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由处级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2至3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3--5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少于二次现场稽察,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稽察。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应当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市州、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六)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收缴资金和物品变价收入上缴国库。

涉及省其他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省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市州、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稽察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五)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费用比照国家做法,列入省预算内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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