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湖南省公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索引号 07312/2006-0034
服务对象 行政事业单位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与邮政

湖南省公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行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行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企业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强化执法监督,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关是公路行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

各级公路行政主管机关应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路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

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

第二章 机构 人员

第四条 各市、州、县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局直属管理单位均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副组长)。并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条件

1、身体健康、大专以上文化、有独立工作能力;

2、热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熟悉安全管理业务,坚持原则,秉公办理;

3、能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各级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应保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职权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拟定本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目标考核办法;

3、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督促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5、督促本单位(行业)按照上级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

6、参与审查本单位(行业)重要安全措施的出台和重大行政许可、重点工程施工、养护施工、危桥整治改造、危险路段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7、指导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领导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组织安全检查活动;

8、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

9、参与因自然灾害导致公路通行中断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恶性事故的施救、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权

1、对单位(行业)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上级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对本单位(行业)管理范围内安全管理混乱的单位、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措施不到位、重大许可事项安全技术措施达不到标准,有权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工整顿和停办许可;

3、对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和严重侵害公路产权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权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并督促管辖单位进行处理;

4、对发生本行业的重大事故,有权督促和责成事故单位或企业法人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5、对所属单位的评比、表彰、奖励,有权行使“安全一票”否决。

第九条 省公路管理局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参与起草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制度;

3、指导和参与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

4、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5、负责拟定全省公路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并组织实施年度公路安全目标管理考核;

6、负责全省公路安全生产情况综合调查、考察、督查,做好信息收信与交流;

7、协助局安委召开全省公路安全工作例会;

8、负责组织全省公路系统的安全检查、竞赛、宣传;

9、参与全省公路系统重特大安全隐患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恶性事故的调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整改和处理;

10、负责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11、承办领导或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各市、州、县公路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内公路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2、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和安全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和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

4、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检查、安全竞赛、安全宣传活动,总结推广经验;

5、负责辖区内公路安全生产的情况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6、负责辖区内公路安全事故的及时上报;

7、参与辖区内安全事故的调查,监督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8、负责辖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9、搞好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负责安全报表的统计上报;

10、管理使用安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例会制度

1、省局每季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2、安全例会内容:

⑴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会议精神;

⑵分析安全形势,总结安排季度安全工作;

⑶研究和解决安全管理中一些重大问题。

3、安全例会记录要求规范、齐全、清楚。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违章;

2、安全检查形式

⑴定期检查:每年组织二次;

⑵正常检查:以各单位自查为主,群防群治,主管部门及组织抽查;

⑶重点检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的需要,组织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的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事故统计上报制度

1、事故统计报表、内容、标准,由省局安委依据上级规定制作、颁发、填报;

2、事故统计报表时间,由省局安委统一规定,准确及时填报;

3、事故统计报表,要真实可靠,准确及时,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

第十四条 重、特大事故跟踪制度

1、凡因水毁、坍塌、山体滑坡、路基塌陷、桥梁跨塌、人为破坏、野蛮施工等引起干线公路交通中断两小时内不能修(恢)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均属重、特大恶性事故,两小时之内均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之内报送重、特大事故快速报告单;

2、市、州、县公路管理机构领导,在接到重、特大恶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做好善后工作,尽量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跟踪事故处理情况;

3、事故单位应组织力量对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进行调查,做出结论和技术鉴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并事实求是写出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安全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由市(州)级安全管理部门随年度工作计划一并下达,目标要量化、办法要便于操作,责任要到人;

2、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3、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县局自查,市(州)局普考,省局抽考或复查;

4、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种类、名额:

⑴安全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省局评(市、州)1-3名;

⑵安全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省局评(省、市、州、县)1-30名,市局评(市、州、县)1-8名。

5、安全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条件:

⑴单位成立了“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⑵安全管理“责任、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⑶年度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措施、有总结;

⑷坚持例会制度(每年最少不低于4次);

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含事故责任追究制);

⑹有重、特大事故(含自然灾害事故)抢救应急方案;

⑺有重、特大事故隐患立案、整改和消案制度;

⑻安全基础工作扎实,内务管理规范,台帐清楚,报表齐全、上报及时,档案完善,记录真实;

⑼无任何大小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

⑽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达90分以上。

第十六条 安全经费管理制度

1、各市、州公路局应从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专项安全生产管理经费,预算项目安全管理经费必须遵循“提足、管好、专款专用”的原则;

2、安全经费必须由市、州公路局统一安排,并专项立帐;

3、安全经费只能用于安全会议、宣传、竞赛、培训、表彰、安全设备的购置、安全人员的通讯费用及其它活动的开支,不能挪作它用;

4、安全费用由市、州安全主管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安全基础工作管理制度

1、建立各种原始记录,如安全会议记录、案件查处记录、安全检查记录;

2、进行管辖单位和公路产权登记,掌握重点部位的分布;

3、室内布置图表化,文件资料管理规范化,办事程序制度化;

4、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设施,包括交通工具、移动通讯设备、照相摄影器材、现场勘测箱、电脑、传真机等现代办公用具,以利于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安全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十九条 安全奖励种类

1、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其主管部门按不同档次,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2、突出贡献奖:凡对安全工作特别重视,且所属单位安全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领导;对从事安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所研究的科研成果,对行业安全生产确实有推广、应用价值,由市、州局推荐,省局审查,报交通厅批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3、在特定的环境处理突发事件,使人员免遭伤亡或减少伤亡,财产免遭损失或减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各市、州局一经发现,即日上报材料,省局核实,报请省交通厅批准,给予通报表彰、奖励或报请记功;

4、凡省交通厅组织的安全目标管理检查中评比活动,应按其奖励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凡年度安全目标管理未达标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其评先、授予荣誉称号资格,实行安全“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如因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导致一般事故不断,严重影响所属单位正常工作和生产程序,经多次督查整改不好,上级主管部门将追究该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严重官僚主义、渎职、玩忽职守,或者挪用安全经费导致安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乃至发生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48号令),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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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年度检查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点: 单位地址: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符合要求 责令 改正 行政 处罚 抄告 1 安全机构 设置及专 职管理人 员配备 从业人员 <300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也可以聘用或委托注册注册安 全工程师或安全助理提供安全 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 法》 19、82.1; 《条例》 12、 43.1 300≤从业人员 <1000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 ≥1000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 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 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2 主要负责 人的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 法》 17、81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限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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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目 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架体 ,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五、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六、安全检查制度 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九、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十、卫生保洁制度 十一、消防防火责任制 十二、班组安全活动制 十三、不扰民措施 十四、门卫值班与保卫制度 十五、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十六、项目 "三宝四口 "安全防护规定 十七、项目现场的落手清管理制度 十八、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十九、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二十、食堂管理制度 二十一、文明卫生环境制度 二十二、消防管理制度 二十三、工地防火须知 二十四、班组防火制度 二十五、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二十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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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湖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徐守盛专门为新条例的贯彻实施作出重要批示:“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抓安全就是抓发展、重安全就是重民生。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切实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带着责任、带着感情抓安全生产,认真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把宣传贯彻条例和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紧密结合起来。要坚持人民生命安全重于泰山,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防范安全事故毫不松懈,严格责任落实毫不松懈,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当前,国庆长假即将来到,要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让人民群众过上快乐、祥和的节日。”

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刘尧臣介绍,新条例共61条,比原条例增加了26条。新条例在保留原条例中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相关规定的同时,着重补充和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与风险防范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原条例将监管机制向乡镇延伸,明确规定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此基础上,新条例特别赋予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报告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方面的责任。明确并特别强化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原则和县乡政府打击取缔非法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同时,新条例还规定省安监部门可以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州和县市两级安监部门实施。县级安监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一些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置。

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

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严格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新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新条例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特别规定高危行业企业要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率配备专职人员,井工矿山不得少于5人;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新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所必须的资金,并就如何使用进行了规范。这一规定对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落实到位具有积极作用。

针对湖南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较为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新条例以较大的篇幅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安全机构与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等方面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同时就尾矿库、采空区等一些监管工作中的难点进行了规范,要求有关责任主体定期组织尾矿库、采空区的安全风险评估与评价,落实监控与治理责任,为湖南省科学治理尾矿库、

采空区等重大安全隐患提供了法律依据;还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有效解决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与职业健康监管的执法主体问题。

进一步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防范机制

新条例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落实国家规定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过程中存在的占压资金总量大、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监管与收缴难度大的问题。不仅保障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资金来源,而且还引入了第三方风险防范与监督机制,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对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科学规范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关系到死亡者家属能否及时、合理地得到赔偿,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新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补偿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额(含无工伤保险补偿)不得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这一规定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基本吻合。这既有利于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机制

新条例分别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体系、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和建设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整合当地资源,建立装备先进、反应迅速、具有专业救援能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以保障应急救援的需要。同时,新条例就事故报告、现场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处理以及信息统计与发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导致无法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予以处理。

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机制

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机制,是新条例的又一亮点。

新条例总体上特别强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凡非法违法或违规违章组织生产经营导致责任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从严追究责任;同时规定,对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8个方面行为,必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还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在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中、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也必须给予行政问责。

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于1996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进行修正。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28件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28件省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部分规章(共28件)

……

八、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

删去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省长 杨正午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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