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的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湘计招416号文件《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1、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做出说明。

(四)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名称。

(五)其它有关内容。

第五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委托合同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材料备案。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它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七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八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第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增加招标内容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报告内容依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湘计招416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处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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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简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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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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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六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九条

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和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准;

(二)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条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七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

第八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九条审批、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按照规定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按照规定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十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核、批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核、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将审核、批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批准事项,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了规范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特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200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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