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 | 批准机构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
---|---|---|---|
编 号 | 厅〔2009〕55号 | 分 类 | 市政府直属机构 |
职责调整 | 城市房屋租赁受理、审查,委托区 | 内设机构 | 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淮南市房地产管理的政策规定并负责指导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区、县房地产管理与房地产行业协会工作。
(三)负责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房地产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城建平台项目建设。
(五)指导和推动全市城镇住宅建设。指导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旧小区整治;协助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指导推动全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组织实施住宅部品准入、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六)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指导推进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负责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的创建工作;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并监督使用;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评定;会同物价部门核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查验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参与住宅小区规划设计。
(七)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办理各类房屋所有权登记、测绘、确权、发证,保管房屋权属档案并提供利用。
(八)负责房屋面积测绘市场管理。
(九)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办理城镇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评估、担保等事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管理。
(十)负责二手房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拆迁项目保证金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管。
(十一)负责全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审定拆迁单位资质;审核拆迁协议;发布拆迁公告;裁决拆迁纠纷以及申请实施强制拆迁;审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方案,制定房屋重置价格;负责对违法拆迁的查处。
(十二)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督促有关产权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十三)负责对全市各类新建建筑物采取白蚁预防措施,对已发生白蚁危害的建筑物进行白蚁灭治。
(十四)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管理全市房改资金。
(十五)负责全市集资建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审核,负责廉租住房资金审批以及住房补贴发放资格审核和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批。
(十六)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
(十七)管理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财务、人事、劳资、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治安保卫、工会、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职称评聘和职工教育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房地产局召开物业行业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迎检工作会议
2013年9月25日下午,我市物业行业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迎检工作阶段工作安排会议在房产局12楼会议室召开。杨成局长出席了会议,洞山街道、国庆街道、朝阳街道、田区房产局及部分物业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安排部署了物业管理小区在争创任务中要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及垃圾清理的工作,与会物业企业在会上还签订了“优质、规范、诚信”服务承诺书,使物业企业化压力为动力。
最后,杨成局长指出,各物业企业要以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切实作为,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办事处的指导下,加强物业规范管理,发挥物业管理的作用,为我市争创文明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取消的职责:审批私房建设项目。
(二)下放的职责:物业管理日常工作职责下放给各区政府管理。城市房屋租赁受理、审查,委托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资格核准登记,授权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增加的职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3.加强和推进全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建设工作。
一、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位于府西街88号房地大厦二、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附近公交站府西街半坡东街口途径公交站4路内环;4路外环;10路;19路;38路;502路;602路;866路府西街新建路口途径公交站...
湘潭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址:湖南 湘潭 湖园路37号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河南巩义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平安街102号,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与巩义市城镇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巩义市房地产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内部事务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文件起草及文书档案管理、来信来访及接待,承担上传下达任务;负责信息收集与传递、会务安排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局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物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制定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评定;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工作;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创建工作;参与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合同物价部门核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参与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及白蚁防治工作;指导物业协会工作。
(三)住宅建设科
负责制定全市中长期住宅发展规划和短期计划;组织实施住宅建设工作;指导全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建设,负责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使用;负责全市房屋重置价格测算、发布;指导房地产业施工技术管理;负责全市房屋面积管理及“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管理;指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协助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指导房地产业协会工作。
(四)住房保障科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督查区、县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办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受理并会同有关科室办理房地产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房地产市场分析与监测;负责房地产测绘市场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存量房资金监管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城镇房地产市场、房屋产权产籍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运行;负责住宅与房地产业信息化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六)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城镇房地产政策和法规的指导及房地产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报批;综合管理全市房地产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房地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七)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及统战工作、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干部工作档案管理和各类报表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的职工教育与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工作;负责劳动竞赛、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全局职工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
(八)财务科
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各项经济指标与资金收支计划;负责物业管理协会、房地产业协会资金的监管;负责全市直管公房房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机关办公经费与人员经费的收支;负责局系统有关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催收、核拨、平衡、调度;对局属单位经营活动、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定期审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某房地产管理局综合楼招标文件——建设规模:大开挖基础,6层,建筑面积3840m2,其中框架部分2990m2,砖混部分850m2。 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以内全部土建及水、电、暖安装工程。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合同价) 目 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
漳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2010年工作总结及 2011 年工作思路 2010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局党组正确领导下, 紧紧围绕“海西建设、漳州先行”的工作部署,努力工作,锐意 创新,破解难题,全面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局党组赋予 的年度各项任务,有力推动了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一、 2010年工作回顾 (一)以服务市场有序为目标,促进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 1、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引导房地产市场持续增长。 一是投资再创新高,市场持续发展。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 资 159.62 亿元,同比增长 60.75%,占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 21.10 % ;其中市区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 80.79 亿元,同比增长 48.48%,占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 50.61%。全市房地产新开工面积 453.5 万平方米,同比增长 73.52%。其中市区房地产新开工面积 169.91 万平方
文件全文
(2007年10月1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2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
第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依法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具登记证明。
登记簿应当对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房地产来源、产别、用途、坐落、面积、层数和结构、他项权利、权利有无限制等信息进行记载。
登记簿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损毁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资料。
第五条 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其身份证件和经依法公证的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六条 买卖、交换、赠与、分割、抵押、共有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新建、继承、遗赠、判决、裁定、裁决、调解取得的房地产,可以单独申请。
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权属审查;
(三)征询异议公告(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时);
(四)核准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属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准登记,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颁发或注销权属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理由。
第八条 房地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九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房地产,当事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房地产测绘成果等材料。
第十条 已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二)房地产坐落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转换的;
(四)房屋翻建、扩建、部分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
(五)登记为配偶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房地产,在相互之间发生变化的;
(六)同一所有权人对房地产分割、合并的;
(七)发生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或者法律文书;
(四)房地产测绘成果资料等材料。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或者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继承;
(五)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八)共有房地产的份额或者共有人数发生增减的;
(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转移的;
(十)发生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交分户证明及网上确认备认单);
(三)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 设立、转让、变更、终止房屋他项权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预告登记:
(一)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二)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其他依法应当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应当提供转让合同;
(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材料;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的,应当提供转让合同。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的记载有误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手续;权利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手续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对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判决、裁定、调解、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转移、终止、限制转移、限制设立他项权等措施的,登记机构应当协助执行,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协助执行的范围和内容不明确,或与登记簿记载内容不一致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做出决定的机关。
第二十条 已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注销登记:
(一)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
(二)房屋所有权因抛弃而终止的;
(三)房地产他项权利终止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房地产权利、他项权利灭失、终止、使用期限届满的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房屋灭失或者依法终止后,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公告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有权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并按照事实状态予以登记: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致使登记不当或者错误的。
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撤销决定依法生效后,登记机构应当公告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破损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经公告6个月无异议的,登记机构予以补发,并在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提供错误、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申请登记,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3日发布的《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100433B
【生效日期】1990-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2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具体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凡我市城镇范围内的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房产,在发生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典当等行为或者变更、转让与房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时,均应按照本办法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产”是指与房产有关的宅基地、庭院和场地。“地产交易”是指因房屋产权的转移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严禁以任何借口买卖土地。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合法的房地产交易,禁止房地产私下交易或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市内设立若干个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从事城镇房地产交易经营活动。
第七条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职责是:
(一)组织城镇房地产交易经营活动;
(二)提供房地产交易市场信息和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
(三)办理房地产价格(价值)评估;
(四)负责房地产勘测、丈量工作;
(五)承接办理房地产交易的委托代理业务;
(六)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房地产交易经营活动;
(七)办理房产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典当或者与房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鉴证和房屋产权变更、转移手续。
第八条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归属清楚,并有合法的产权、使用权证件;
(二)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的涉及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的房屋,须先按法定程序办妥产权登记、变更、转移手续后,方可出卖;
(三)单位自管房产的出卖或与房屋有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卖或转让单位须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兴建或购买的房屋的出卖,须征得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五)出卖商品房屋,出卖方应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六)出卖商品房屋,出卖方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价格执行;
(七)出卖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八)出卖共有(含共同共有和存续期间内的按份共有)的房屋,出卖方须提供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书或委托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九)私人享受国家、单位补贴或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房屋居住满五年出售的,原补贴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房地产交易:
(一)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未经确认或房产权、土地使用权纠纷未经处理的;
(二)违章自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三)限期要拆迁的房屋;
(四)租赁或借用的房屋及地产;
(五)经房地产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和使用权转移的房屋和地产。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确需购买私有房屋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出卖方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填写《出卖转让申请表》。
(二)买方应持身份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房的文书,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填写《购买受让申请表》。
(三)交易活动采取买方、卖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制度。亲自履行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行使交易行为;接受委托的代理人须持有合法的委托授权书。
(四)买卖双方当事人应依法订立房产买卖或与房屋有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经审查认为必要时,出卖方或转让方当事人应在审批前登报声明出卖或转让。
(五)凡单位出卖给职工的房屋,买房者须持有个人与单位订立的合同书。
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成交协议,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同意,给予订立房产买卖契约(合同),并办理签证和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须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买方当事人凭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交易鉴证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转移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办妥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房屋一经出卖,与房屋有关的土地使用职同时转移。
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的,各房产所有人按房产比例享有土地使用权;同一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其使用整体不可分割转让。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物价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淮南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应申报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价格评估。未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价格评估的,不予办理立契、鉴证和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买卖私有房屋,允许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评估价的基础上浮动,但成交价最高不得高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对超出评估价的部分须缴纳百分之二十的超标费。
单位购买私有房屋,其成交价每超过评估价的百分之十,递增百分之五的超标费。
超标费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
第十七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下列标准缴纳契税、估价费和鉴证手续管理费。
(一)契税标准
(1)私房买卖、赠与按房产价的百分之六征收,由买方和受赠方缴纳;
(2)单位之间的房屋买卖按成交价的百分之四征收,由买方缴纳;
(3)单位购买商品房分配给职工的,由其单位按房产价的百分之四缴纳;
(4)私人购买新建的商品房和单位出卖给职工的房屋以及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的房屋可免缴第一次契税;
(5)私有房屋的继承、分析免征契税;
(6)私有房屋的交换,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百分之六征收,由受益人缴纳。
(二)估价费标准
房产估价费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一由卖方缴纳。
(三)鉴证手续管理费标准
(1)买卖住宅房屋,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二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
(2)买卖非住宅房屋,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三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
(3)房产交换,按评估双方房产价值总和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由交换双方平均负担;
(4)房产赠与,按评估的房产价格的百分之一缴纳,由受赠方负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除确认买卖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交易双方房地产总价格(价值)百分之二至五的罚款,进行非法经纪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隐瞒成交价格者,除没收其隐瞒金额外,并处以隐瞒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侵害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民所有的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典当,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办理。
凤台县的城镇房地产交易,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市政府发布的《淮南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新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区房地产管理局不设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