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知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知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黑龙江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知的通知 外文名 The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government transmitted the not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the urban greening construction.
发布日期 2001-08-1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知的通知

(黑政发〔2001〕6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原文见第13期第4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城市绿化工作近期目标和任务。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城市义务植树年度完成500万株、成活率达到90%以上。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抓好本地的城市绿化建设。要紧紧围绕创建生态示范省的总体目标,突出抓好哈尔滨、大庆市以扩大规模、提升品位为重点的城市绿化建设;积极推进牡丹江、伊春、绥芬河市等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西部地区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抓好植树造林,争取经过几年努力,使我省城市绿化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认真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我省制定的《黑龙江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纲要》,组织城市规划、园林绿化、林业、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于2001年底前编制完成当地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于2002年4月底前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三、强化城市绿线和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凡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均须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占用的,须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依法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作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得随意设置关卡,限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四、采取多种措施,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并结合实际,对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征用农用土地建设公共绿地以及各类工程项目征用配套绿化用地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各地要根据国家《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园林城市标准》和我省的具体考评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全社会的创建达标活动,将城市绿化工作切实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以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的整体发展水平。

2001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知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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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1]65号

【发布日期】2001-08-17

【生效日期】2001-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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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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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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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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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建发[2015]168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在哈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哈尔滨铁路局,中直、省直驻哈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指导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不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哈尔滨造价信息网"公示的核定标准进行计取。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11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二○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5]1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2015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现将《二○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附件:二○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日

○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5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8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3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规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六、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七、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八、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九、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哈建发[2016]284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哈尔滨铁路局,中直、省直驻哈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指导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哈尔滨造价网( http://www.hrbzjw.net/)中“价格信息”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23日

关于印发《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6〕3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2016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现将《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9日

 附件:

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6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8.85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3.80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执行,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金

工程所在地

税率

市区

3.37%

县城、镇

3.31%

县城、镇以外

3.19%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4、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以及之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结算时,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七、规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3、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十、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一、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09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2018〕2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2日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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