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流域和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和省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建议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中央和省级水利资金以及省级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建议;负责水资源费、防洪保安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各项省级水利规费征收及使用和监管。
(二)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含垦区、林区)。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省和跨市(地)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省管江河、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批;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和保障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审批省管取水项目的年度用水计划;制定省管河流水量分配方案以及地市级行政区域和不同行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省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省江河湖泊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地)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库养鱼经营管理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和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制定全省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水、灌区、涝区和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乡镇水利站、灌区和涝区管理单位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农村水电监督管理、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地)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涉及的工程造价、招标投标、质量与安全、建设监理等方面工作的监管。
(十一)负责水利投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中央和省级投资及参与投资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对水利建设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省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国际合作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市(地)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财务审计处
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并统筹协调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对厅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五)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处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流域、跨市(地)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负责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七)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科技外事处)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国际河流(湖泊)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全省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八)水利工程建设处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重要江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重大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地方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工作。
(九)河湖及运行管理处
指导全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指导监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十)水土保持处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一)农村水利水电处
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十二)监督处
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三)水旱灾害防御处
组织编制全省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四)河湖长制工作处
承担全省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工作方案、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拟订管理制度,监督工作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和纠纷等工作。组织落实省总河湖长和省级河湖长会议确定事项。
(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黑龙江水利厅厅长、党组书记:侯百君
主持全面工作。
黑龙江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刘加海
负责规划计划、工程造价、财务审计、规费征收、水利科技、涉外事务、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工作。联系省人大工作。
分管规划计划处、财务审计处、水土保持处。
联系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联系已转隶的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组长:宣然(女)
负责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纪委监委驻水利厅纪检监察组。
黑龙江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韩福君
负责人事、离退休干部、河湖及工程管理、河湖长制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河湖及运行管理处、河湖长制工作处、省河湖长制保障中心。
联系省水利学校。
黑龙江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焦唳学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信息宣传、信访稳定、水利工程建设、水旱灾害防御等方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水利工程建设处、水旱灾害防御处、省水旱灾害防御保障中心、省水利综合事业中心。
联系省江河流域管理保障中心、省水文水资源中心、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中心、省胖头泡蓄滞洪区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吴志宏
负责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政策法规、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水资源管理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科技外事处)。
黑龙江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魏邦记
负责农村水利水电、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机关党务、机关纪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与群团组织等方面工作。联系省政协工作。
分管农村水利水电处、监督处、机关党委、省水利监督保障中心、省河湖长制保障中心。
黑龙江水利厅一级巡视员:王铁
协助吴志宏同志工作。
黑龙江水利厅二级巡视员:王利仁
协助焦唳学同志工作。
黑龙江水利厅二级巡视员:王恒达
协助韩福君同志工作。
黑龙江省水利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省内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
我省加快三江干流堤防水毁修复工程建设今年,我省松花江、嫩江、黑龙江干流发生特大洪水,造成沿江堤防工程严重破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9月25日,陆昊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45次专题会议,确定投入3.8亿...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省重点水利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和政策。按规定制定...
1、黑龙江省水利综合事业中心
黑龙江省水利综合事业中心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承担水利新闻宣传、舆情监测、水情教育、水文化建设等工作;承担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工作;承担全省水利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承担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全省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承担省级水利规费征收工作;承担黑龙江省水利厅所属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管理、绩效考评、财务内审等服务工作;承担黑龙江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2、黑龙江省灌溉排水与节约用水技术中心
黑龙江省灌溉排水与节约用水技术中心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承担全省灌溉、排水、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和战略研究工作;承担全省灌溉、排涝、水资源使用、节约用水等规划编制、有关标准制定和信息化建设技术服务工作;为全省大中型灌溉、排涝、节约用水工程建设,灌溉、排涝、水资源使用和节约用水管理与改革提供技术服务;承担全省水资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全省社会用水量测算和灌溉水利用系数测算、用水动态监测工作;承担水利行业节约用水技术研究、节约用水效值评估、节约用水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大中型机电排灌站、引水渠首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承担乡镇水利站、灌区管理单位、涝区管理单位和灌溉试验站建设管理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涉及农村水利水电、水资源使用及节约用水等其他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3、黑龙江省防汛抗旱保障中心
黑龙江省防汛抗旱保障中心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承担省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要河流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和全省重点干旱地区及重点缺水城市抗旱预案等编制工作;负责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提出意见;承担全省防汛、抗旱信息收集整理、水旱灾情统计、核查和防汛抗旱效益与减灾效益评估工作;承担全省防汛抗旱通信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全省防汛抗旱决策保障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承担省级防汛抗旱物资储运工作和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哈尔滨仓库设施及物资管理工作。
4、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承担国家和省审批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5、黑龙江省河湖管理保障中心
黑龙江省河湖管理保障中心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负责河湖长制政策、法规及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理论、技术、政策、法规的研究工作;承担河湖水域岸线治理保护评价、考核标准及方法的制定工作;承担河湖数据资源整合发布及信息动态管理工作;承担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和河湖长制工作的其他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2021年5月14日,省水利厅财务审计处被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评为“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及保障中心党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1、黑龙江省三江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三江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中心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一类,按副厅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作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承担水利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程进度、项目资金管理、生产安全管理等工作。
2、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挂水利部黑龙江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水利水电规划院牌子,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二类,按副厅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水利发展规划、水利水电发展规划,以及水利水电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国土防护、防灾减灾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相关研究工作;为水利水电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前期立项咨询、工程勘测设计、技术方案审查和重大技术问题决策咨询等技术服务;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3、黑龙江省水文水资源中心
黑龙江省水文水资源中心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一类,按副厅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承担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水情预警监测预报工作;承担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分析工作;承担全省水文水资源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4、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挂黑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牌子,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承担水资源与水环境、水力学、结构材料、工程冻土、岩土工程、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寒区水利工程、农田水利、防灾减灾和生态水工程等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及应用技术研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水利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工作;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和河湖长制建设,编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承担水土流失机理及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工作;承担全省水土保持与流失状况的监测分析工作。
5、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
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二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承担引嫩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承担引嫩水利工程控制流域的防洪调度工作;为社会提供供水、养殖等相关服务。
6、黑龙江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处
黑龙江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处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二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承担大庆地区的防洪及排污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承担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
7、黑龙江省泥河水库管理处
黑龙江省泥河水库管理处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二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承担泥河水库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承担泥河水库控制流域的防洪调度工作;为社会提供供水服务。
8、黑龙江省桃山水库管理处
黑龙江省桃山水库管理处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二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承担桃山水库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承担桃山水库控制流域的防洪调度工作;为社会提供供水、养殖、发电等相关服务。
9、黑龙江省龙头桥水库管理处
黑龙江省龙头桥水库管理处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二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承担龙头桥水库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承担龙头桥水库控制流域的防洪调度工作;为社会提供供水、养殖、发电等相关服务。
10、黑龙江省水利学校
黑龙江省水利学校加挂黑龙江水利高级技工学校牌子,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二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承担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工作;承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承担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工培训工作。
11、黑龙江省胖头泡蓄滞洪区管理处
黑龙江省胖头泡蓄滞洪区管理处隶属黑龙江省水利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承担胖头泡蓄滞洪区治理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100433B
(一)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相关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四)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广东海事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六)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省水利厅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省水利厅管理,向海一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2100433B
创建时间
附注
电子图片数据;本张图片所属《哈尔滨保护建筑》图片集;正题名取自图片标题;一般计算机系统要求、图片浏览器或图片浏览软件
描述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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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433B
河南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刘正才
河南省水利厅厅长:孙运锋
河南省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王国栋(正厅级)
河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武建新
河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玉柏、任强
河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东霞(女)
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戴艳萍(女)
河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申季维、李定斌(副厅级)
河南省水利厅总工程师:李斌成(参照部门副职管理使用)
河南省水利厅副巡视员:刘长涛、郭伟、杜晓琳(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