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黑龙江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 | 2000-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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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00-11-15 | 所属类别 |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2000年11月1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解决农村人畜饮水(以下简称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生存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饮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的范围,主要是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缺水问题。不包括因开矿、建厂及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问题。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各级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按照困难程度,分期分批解决。政府补助资金近期重点用于全省饮水最困难的人口。
第二章 农村人饮水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农村人饮困难标准是指村屯(平原区)距取水点单程1至2公里以上,或(山区)距取水点垂直高差100米以上,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以上;水源型氟病区标准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饮水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在正常年份,人均日生活供水量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同意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以市(地)为单元,由市(地)水利(务)部门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计划、水利(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上报,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审批。
第八条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有经过论证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内容,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由县(市)、市(地)计委、水利部门联合逐级上报。上报的年度计划文件材料包括:
(一)解决农村人饮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二)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三)市级及其以下的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四)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省水利厅汇总审核各市(地)上报的年度计划后,提出全省年度建议计划报省计委,省计委根据各市(地)和水利厅的建议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商省水利厅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选择项目,要优先安排氟中毒的防病改水、缺水程度重、一次解决自来水等村屯的饮水工程。
第十二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的市(地)、县(市)配套投资,必须与国家、省投资同步到位,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施工进度和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市(地)、县(市),下一年度计划不予安排。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三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所需投资(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省、地方和受益群众等共同负担。按照中央规定和我省的具体情况,中央、省、地方(包括群众)配套资金的比例为4:1:5,其中,地方配套资金中市、县、乡配套资金不得小于总投资的20%(地方配套资金中群众投工投劳部分占30%)。
第十四条各市(地)、县(市)、乡(镇)要多渠道筹措配套资金,统筹研究,合理安排。配套资金由市(地)、县(市)、乡(镇)政府负责筹措。要动员争取社会团体、包扶单位捐赠。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安排的资金,原则上只补助一次,项目建成后,出现反复或新增加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国家和省不再安排,由地方和群众自行解决。
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由各级水利(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人饮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各县(市)水利(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有关部门,以县(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地)计划、水利(务)部门审查汇总联合上报,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审批,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要将计划落实到村、屯,逐乡、逐村、逐屯建卡片,注明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
第十九条实施方案的执行,要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管理责任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要由有资质的钻井专业队伍凿井。凿井要严格执行《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
第二十一条供水设备(压力罐),由市(地)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必须使用有劳动部门压力容器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其它工程材料和设备也要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省计委和省水利厅全面负责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市(地)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计委、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水利厅商计划、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水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
第二十五条省验收后国家要进行复验,国家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六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及使用管理情况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人饮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七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工程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成立群众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县(市)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808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00-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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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改善农民生存环境 和生活条件,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 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全省 14个市(州) 123个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 建新、涔澹等 5个农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 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 水质污染引起的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市(州)、县(市、区) 政府负总责,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我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范围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及相应公路上的桥梁。乡道中分为重要乡道和一般乡道,其中,重要乡道是指里程在5公里及以上且技术等级三级及以上的乡道,其余为一般乡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总负责。其中,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
为强化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县乡政府及村委会要委托授权本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执行业主,统一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和协调组织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确保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各地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一次修正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五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二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百分之五。”
……
第二次修正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五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垦区、重点国有林区、”。
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10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农村水利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三条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总体目标
(一)2014年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资金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建设投资完成率,2015年3月底前、4月底前和5月底前分别达到80%、95%和100%。
(二)从2015年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100%;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90%以上,其他农田水利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80%以上,下一年3月底前中央投资全部完成。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2015年规划内项目应于3月底前完成招投标,4月开工建设。四大片区规划外新出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前期工作审批3月底前完成,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解决人数等分解下达到项目县。
第五条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15年项目前期工作要根据初步确定的中央投资计划,抓紧编制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审批。2015年以后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按一个灌区编制一个整体可研的要求,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可研批复;原则上一个项目编制一个初步设计,对剩余投资规模较大、单项工程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的亦可以编制多个初步设计,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未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灌区不得申报中央投资。
第六条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批复的《全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申报2015年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于3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2015年以后的项目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未批复初步设计的泵站不得申报中央投资。
第七条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和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2015年项目前期工作要根据初步确定的中央投资计划,抓紧编制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审批。2015年以后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未完成实施方案审批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央投资。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一)2014年已经预拨2015年度中央资金的第五、第六批小农水重点县项目、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以及新疆、甘肃、宁夏节水增效项目应在3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工作。
(二)2015年新增资金项目参照2014年分配本省的中央新增资金规模,于4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竞争立项排序和审批。
(三)2015年以后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财政预拨资金的项目应在安排预拨资金的当年年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当年下达的新增资金项目应于上一年年底前完成竞争立项排序和实施方案审批工作。
第九条 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两年项目储备
(一)根据水利投资建设运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编制要求,结合相关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或总体方案,合理测算投资需求,编制农村水利投资建设运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逐年滚动调整。
(二)做好两年项目储备,农村水利项目按上一年度投资规模的2倍做好两年滚动项目前期工作,下一年项目前期工作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审批,下两年项目于当年年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文件编制。
第四章 建设进度
第十条 规范项目法人组建,落实项目法人建设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做好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进一步简化和下放审批程序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周期。
第十一条 中央安排投资补助的农村水利项目,地方要按要求足额、同步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引导受益群众筹资投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十二条 农村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月调度。自2015年4月起,农村水利司于每月5日对农村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月调度。调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资金到位、投资完成、资金支付、工程进度等情况。各地要加强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省级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对上报数据的审核,并做好与统计综合管理部门的衔接,做到全面、及时、准确。月调度相关信息一律以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农村水利司建立农村水利项目对口分片联系督导检查机制,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确定督导检查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开展自查,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市、县负责实施的农村水利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稽察、审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账销号。
第十五条 对于月调度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前期工作滞后、资金不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审批和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项目,商国家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当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