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黑龙江省国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0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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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东升村 |
在清单4.0中,如何将现浇混凝土转化成商品混凝土进行套取?主要有什么步骤? 在分部分项套相关定额子目时,直接点“换算”在弹出的窗口中,就可以把现浇混凝土转化成商品混凝土了。
你好,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为主,多产业、集团化、跨区域的专业公司,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南地区最大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业务范围分布于武汉、成都、天津、襄...
您好,黑龙江2010年定额是没有商品砼定额的,我们只能自己以补充材料的形式补充上去一条商品砼。根据新定额规定,还需要套振捣养护费用。再有如果地泵泵送还需加套一条地泵泵送定额。 垂直运输直接套定额,如果...
1 / 4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 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 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 黑建质 [2010]34 号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0.11.02 【实施日期】 2010.11.10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 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建质 [2010]34 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暂行管理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应按照
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为黑龙江省鑫昌泰集团下属子公司,拥有两家水泥分公司,‘北安市昌泰水泥分公司、内蒙古吉文分公司,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北安市昌泰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5日,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水泥的企业,是黑河所属区域唯一大型水泥生产企业。拥有日产5000吨熟料生产线一条,年产60万吨粉磨线二条。
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年11月,注册资金1.75亿元,位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18万平方米。公司新建设的年产30000吨子午线轮胎用钢丝帘线项目已经于2010年6月份正式动工建设,本项目将引进具有先进水平的生产线和生产工艺,生产的子午线轮胎用钢丝帘线具有高强度、高韧性、 耐疲劳、热传导率高、柔软等特点,用它作为增强材料的轮胎坚固耐用、高速行驶 安全可靠、弹性好、散热快、抗湿滑、抗切割穿刺且节油8~10%。我们将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洽谈合作,共创伟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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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四十二条。
2.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其中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4.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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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草案)》 的审议意见
省人大农业林业委员会
(2013年4月26日)
省人大常委会:
4月2日,农林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省政府提报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组成人员认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我省一些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生态环境状况堪忧、用水浪费比较严重,通过立法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和现实需要。
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所规范的内容,总体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为完善条例草案,组成人员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1.条例草案第四条所列活动的资金投入均由政府负担不合适,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有的不是政府行为,其投入由受益者承担,有的还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因此,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2.建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规定,对条例草案第七条有关考核内容、主要目标和制定主体等方面进行修改。3.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十三条对水资源规划编制和批准的主体、程序,表述得不够完整准确,建议加以修改。4.关于鼓励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绿化或者景观用水使用再生水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应只限于水资源短缺地区,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表述作以调整。5.条例草案缺少对水量保障的规定,如调蓄泾流、水量分配、水量调度等,建议加以补充。6.考虑我省是生态大省,保障生态用水需求应当作为现代水利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在生态功能区建立长效补水机制等保障生态用水措施的条款。7.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关于用水总量控制的表述没能充分体现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进行修改完善。8.条例草案第四十条对居民生活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执行;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更换由居民承担的规定也不够合理,建议修改。另外,该条第五款还应明确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单位的划分标准,以便于操作执行。9.推行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关键在生产环节,对居民使用环节不宜作硬性规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的表述进行修改。10.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全社会特别是用水大户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的表述进行修改。此外,组成人员还就条例草案提出一些文字表述和技术处理方面的修改意见。我们将这些意见一并转交法制委员会,供下步修改时参考。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