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发布日期】1990-06-05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办法

(1990年6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六号)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地质勘查市场委托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勘查市场,系指委托与承包双方以签订合同的形式,从事下列地质勘查项目的活动(有关地质勘查主管部门系统内部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除外):

(一)区域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

(二)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

(三)矿产地质勘查、环境地质勘查;

(四)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不需汇交地质资料的农田水利打井除外);

(五)与前四项地质勘查项目相关的分析测试。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地质勘查市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勘查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行署)、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地质勘查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单位进入地质勘查市场承包项目,必须具有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勘查资格,按规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并持承包合同,依法进行勘查项目登记。

个人不得进入地质勘查市场承包项目。

第六条已进入地质勘查市场的单位,丧失地质勘查能力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在地质勘查市场中使用由国家和地方地质勘查费形成的勘查资料,必须分别经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地质勘查市场承包项目取费标准,应当按照省物价部门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质勘查市场的承包方,应按国家颁布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提交地质勘查成果。

地质勘查市场的委托方和承包方,因地质勘查项目的质量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作出技术结论,也可以按照解决合同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通过地质勘查市场提交的可供矿山和水源地建设设计利用的地质勘探报告,应按国家规定报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的勘探报告,不得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

通过地质勘查市场提交的详查和普查报告,应分别经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详查、普查报告,不得作为进一步勘查立项的依据。

第十一条通过地质勘查市场形成的地质资料,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汇交,并填报储量平衡表。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入地质勘查市场承包项目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项目承包活动,没收所得收入的一部至全部。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进行勘查项目登记的,以及应当注销登记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进入地质勘查市场的资格,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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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是否已经过期

    2007年颁发的《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已经过期,2010年进行修订,虽然修订版有效期至2015年4月26日,但是目前没有新的办法出台,也没有过期文件,还都是沿用这个修订版的。

  •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相关问题

    2007年颁发的《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已经过期,2010年进行修订,虽然修订版有效期至2015年4月26日,但是目前没有新的办法出台,也没有过期文件,还都是沿用这个修订版的。因此其中提到...

  • 黑龙江省冬季施工

    黑龙江省冬季施工期为:北纬48度以北: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北纬46度以北:10月30日至次年4月5日,北纬46度以南:11月5日至次年3月31日,其费率计算是按冬季施工期间内实际施工天数占规...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办法文献

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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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更明确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排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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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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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 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 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 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 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禁止价格欺诈, 促进物业服务 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 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 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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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第五地质勘查院党委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取费标准研制”是经黑龙江省计委和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厅共同目。该标准共分七章34节,包括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大地测量、岩矿测试、地质报告印刷取费标准、设计报告编写和技固体矿产勘查包括区域地质测量,矿区地质测量、钻探、山地工程等。地质较以往的取费标准或定额标准增加了水、工、环地质调查的取费内泉水调查评价的取费标准。物化探包括高精度磁测、区域重力、电法、井、土壤测量和水系沉积物面积性工作,增加物化探剖面测量,物化探于同点距路线测量费用三倍,物探测网按同比例尺面积测算,改变物探只按测距计算方法。大地测量,新制定了GPS定位测量取费标准,该标场项目数据总结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又增补了天文重力测量取费标准13类分别确立化验分析及加工标准,各项化验项目均按单项分析计算取印刷包括印刷单项工序费用标准,又包括印刷综合费用标准即每幅图的告整套综合印刷费用,另行对插图费用不再细算只按报告规模分类别,准。地质设计报告,报告编写和技术研究费用按项目大、中、小型及简杂综合取费。取费标准水平采取了全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整系数,使该标性,价格水平居中。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地质勘查专项经费在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勘查专项经费项目是指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由国家和省财政经费投资立项进行的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重大地质灾害的勘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 地质勘查专项经费来源包括:

(一)省地勘费中用于地质勘查的经费;

(二)省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补助款;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留成用于地质勘查的专项资金;

(四)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

(五)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其他地质勘查经费。

第四条 凡申请使用以上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的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申请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省内具有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地勘单位,根据全省地质勘查规划、计划,结合当地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按专项经费来源申请地质勘查项目。

第六条 凡申请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必须按照省和各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的要求,编写和提交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作范围(经纬度座标)及起止时间、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以往地质研究程度及综合分析、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作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预期成果及预期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及依据、质量保证措施、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的组织管理等。

(二)反映立项申请范围、勘查对象和研究程度的地形地质图、工作布置图及有关图件。

(三)申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材料。

第七条 地质勘查专项经费项目应在每年10月底前申报下一年立项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第八条 申请省财政地质勘查补助款的项目由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经所在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附审核意见。汇总表须按“择优选项、急需先上”的原则明确项目排序。

第九条 对省财政地质勘查补助款项目的立项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确定项目计划,并下达地勘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条 申请省财政地质勘查补助款的项目,地方或企、事业配套资金占省财政补助款的比例必须在1:1以上。并应证明地方配套资金来源、投入经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其他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厅长办公会或厅专题会审议确定,下达地勘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及相应业务范围的地勘单位根据地质勘查项目计划书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书。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设计书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设计书送审稿及相关图件,一式五份。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设计审查的内容:

(一)编写设计、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二)地质勘查工作目的、任务和预期成果;

(三)拟采用的地质方法、手段;

(四)技术要求、技术路线和工程布置;

(五)设计工作量和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六)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项目设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地质勘查设计审查意见书》。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地质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书及审查意见,按规定期限完成地质勘查工作任务。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设计。

第十七条 设计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按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地质勘查专项经费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为确保项目任务的顺利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从事地质调查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办理地质调查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开工报告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采用季度检查、年度报告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地质勘查成果及各项工作质量情况;

(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检查发现地质勘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拨地质勘查专项经费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拒不交还款项的,取消其申请项目的资格,省国土资源厅不再受理其所在设区的市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立项申请。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一)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二)未按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进度施工的;

(三)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专项经费被挤占、挪用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不按要求提供季度检查和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成果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第二十五条 验收依据。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省厅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计划、批准的设计和国家预算内资金管理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审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主要地质成果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主要实物工作量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规范布置、实施,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三)各项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并及时归档;

(四)提交的成果(报告、图件、表格、影像等)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财务决算明细表;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查成果经审查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成果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质勘查专项经费与企事业单位配套资金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在发生转让行为时,须经评估确认后按出资人各自投入的比例享受出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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