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黑龙江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 发布单位 | 80802 |
---|---|---|---|
发布日期 | 1979-08-20 | 生效日期 | 1979-08-20 |
黑龙江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建国以来,国家兴建了大量的水利工程,为战胜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受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有些地区的水利工程和文设施受到严重破坏,致使一些水利工程抗洪能力降低,安全受到威胁,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水文站不能正常工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保护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水利工程的林木、护草,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在水库内和水利工程建筑物附近严禁炸鱼、毒鱼、电鱼。
二、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五百米至一千米,上游至校核洪水位,两侧至分水岭为工程管理范围;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段迎水面五十米,背水面三十米的范围为护堤地(小型水库和中小河流堤防管理范围可适当缩小)。上述范围属于水库、堤防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在管理范围和护堤地内,严禁毁林和开荒。在堤坝以及规定的安全范围内,严禁破堤扒口、挖穴埋葬、建窑建房、垦植放牧和取土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
三、防汛经费和物资,抢险器材,以及通讯、照明设备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挪用、转让或盗卖。
四、不准在行洪河道和除涝工程内设置任何阻水障碍和种植阻水林木。已有的阻水障碍和林木,谁设谁清,限期彻底清除。任何单位在江河、湖泊、水库内修建工程,都要征得主管水利部门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河道行洪、防洪。
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挖沙取土,必须由水利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不准乱挖乱取。经批准的新建、改建桥梁,不在此限。
五、严禁的水库、湖泊、洼地和河道滩区乱围乱垦。凡影响蓄洪、滞洪和行洪的已建围区,应由原建单位负责处理。由于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理而造成灾害的,原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六、严禁向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内倾倒矿渣、炉渣、垃圾,排放含毒的废水和污水。因上述情形造成阻水和污染的,应由造成单位负责清理;对危害严重的,按国务院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于拦洪、蓄洪、分洪、引水、泄水等项水利工程的运用和设备的操作,必须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或强令启闭。
八、无路面的堤顶,禁止木、铁轮车辆及履带拖拉机行驶;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紧急抢险的专用车辆外,严禁其他车辆通行。除防汛船外,不准在非指定港口、码头停泊、装卸货物。
九、要认真管理和保护水库、堤防、涵闸和水文站的各种测量标志、里程桩、测量设备、启闭设备、过河建筑物、船只、护堤房、哨棚及物资等,不准损坏或盗卖。不准挪用测量专用船只,不得妨碍、干予水文的日常测验工作和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向有关单位拍报水情的工作。
十、各级革命委员会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干部、职工和社员群众自觉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设施,同一切危害、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设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各级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水文部门和人民群众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设施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控告。对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水文设施和防洪安全有功的人员和单位,应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设施,危害防洪安全的案件,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应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法律规定给予惩处。 2100433B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楼主,你好,我空间!http://hi.baidu.com/new/gwyks看你参加什么样的公,不同的公会有不同的要求。每一回考试之前下的公告中,都会明确的写明条件.在学历一栏中,会写上: 1、全日...
我省加快三江干流堤防水毁修复工程建设今年,我省松花江、嫩江、黑龙江干流发生特大洪水,造成沿江堤防工程严重破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9月25日,陆昊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45次专题会议,确定投入3.8亿...
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卫、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二)规划计划处。负责全省水利规划统一管理...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8月20日颁发
防洪减灾是人类社会大规模改造自然,适应自然的活动,需要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既要遵循自然界的演变规律,又要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文章介绍了黑龙江省防洪体系现状,深入分析了防洪要求并着重介绍了防洪体系建设目标。
推动水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是水利发展的必然要求.黑龙江省制定了水利改革总体实施方案,通过2014-2016年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提出了2017年具体改革任务,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水利体制机制,不断把水利改革推向深入.
文件全文
为了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水库、渠道、闸坝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草林植物,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二、在江河、水库内和水工建筑物附近,严禁用爆炸、投毒、电击等方法捕捉鱼类。
三、在水利工程规定的管理范围内,严禁毁林开荒。在堤坝内以及规定的安全范围内,严禁破堤扒口、挖穴埋葬、掘地打井、打眼爆破、修建鱼池、建窑建房、垦殖放牧、掏沙取土等危害水利设施的活动。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内修建工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按基本建设程序报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内,不准修建阻水挑流工程,不准设置障碍,不准种植阻水林木。现有的阻水挑流、影响行洪、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建筑物和种植的阻水林木,由修建和种植单位负责改善、改建和清除;造成的危害,由修建单位负责处理。
五、在河道内挖沙,取土,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规定,不准乱挖乱取。
六、严禁在水库、湖泊周围和洼地、河道滩区、水文测量河段乱围乱垦。凡影响蓄洪、滞洪和行洪的已建围区,应由原建单位负责处理。由于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而造成灾害的,围垦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七、严禁向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内倾倒土石料、矿渣、炉渣、垃圾,排泄有害的废水和污水。已造成阻水和污染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处理;危害严重的,应停产处理。
八、机井、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等设施的站房、电机、水泵、客道、线路等,要加强管护,严防盗窃,禁止私自拆卸及其它破坏活动。
九、在水土流失地区,要大力加强水土保护工作。严禁陡坡开荒、毁林开荒和烧山开荒。谁造成水土流失,由谁负责治理;造成水土流失灾害的损失,由为害者负责赔偿。
十、指定用于防汛的经费、物资和抢险备用器材,以及通讯、照明等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挪用和转让。
十一、对于拦洪、蓄洪、分洪、引水、泄水等项水利工作的操作运用,必须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强令启闭。
十二、未铺筑路面的堤顶,禁止木、铁轮车辆及履带拖拉机行驶;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专用车辆外,严禁其它车辆通行。
十三、要保护好水文站的测量标志、测量设备、过河建筑物、船只及物资等。其他单位不准挪用测量专用船只,不得妨碍水文站的日常测报工作。
十四、各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教育干部、职工和社员群众自觉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设施,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设施或水文设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对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水文设施和防洪安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上述规定,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或水文设施,危害防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
十五、本布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3-04
【生效日期】1986-03-0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
(1986年3月4日)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发挥工程效益,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闸坝、水库、引水渠道、塘、堰、井、池、机电泵站、喷灌设施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水利部门或专管人员严加管理和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和破坏。
二、经批准征用的水利工程用地(包括工程保护用地、飞沙地、塘库蓄水占地、综合经营用地、生产生活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专管人员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侵占的要限期退回。
三、严禁在河滩、洼地、湖泊和水库工程的堤、坝、渠道内外坡种植作物、铲草皮、放牧、埋葬、建窖、建房、爆破。严禁在水利工程规定的管护范围内毁林开荒、采矿、取石和乱修建筑物。
四、严禁在行洪、排洪河道内设置障碍物、种植林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体向水库、塘堰、渠道内倾倒废渣、沙石、垃圾及排放超标准废水、污水。对影响或阻碍蓄水、输水和行洪能力的各种建筑物,按照谁设障碍谁清除的原则,必须限期改建或清除。
五、蓄洪、分洪、引水、泄水、输水、配水等设施的操作运行,必须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专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强行启闭,不得干扰阻碍水利管理人员执行任务。
六、严禁损坏水文站的观测标志、测量设备、界桩、过河建筑物、船只、通讯线路、电台及防汛抢险物资等。不得挪用测量专用船只和其他设备。
七、全省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要自觉保护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忠于职守,管理和保护好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水利工程有功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者和违反规章、玩忽职守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除赔偿损失,限期修复外,各级人民政府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的,经济的制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治。
防洪保护费,防洪工程受益者接受堤防、圩垸、分洪和洪水调度等防洪减灾服务,向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缴纳的费用。是在“谁受益,谁负担”原则下,由防洪工程受益者承担部分或全部防洪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的运行管理机制的体现。根据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和受益对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标准。用于补偿防洪工程运行维护费、管理费等。对于受益范围确定、受益对象明确的小型防洪工程,应作为防洪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的主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