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 [1] | 标准号 | DL/T 1477-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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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归口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 发布日期 | 2015-07-01 |
批准发布部门 | 国家能源局 | 实施日期 | 2015-12-01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乐丰 张洁 董越等。2100433B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的技术监督。
脱硫方法有很多(1)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工艺 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是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脱硫技术,日本、德国、美国的火力发电厂采用的烟气脱硫装置约90%采用此工艺。(2)旋转喷雾干燥烟气脱...
脱硫:烟气通过石灰石浆液雾化汽,烟气中二氧化硫与钙离子生成亚钙,钙氧化生成二水钙晶体(即石膏),将石膏分离利用。消耗了石灰石,去处了二氧化硫,得到了石膏产品。除氮:烟气与氨气混合,在催化剂作用下,烟气...
脱硫:烟气通过石灰石浆液雾化汽,烟气中二氧化硫与钙离子生成亚钙,钙氧化生成二水钙晶体(即石膏),将石膏分离利用。消耗了石灰石,去处了二氧化硫,得到了石膏产品。 除氮:烟气与氨气混合,在催化剂作用下,烟...
脱硫泵在火力发电厂脱硫系统中起到什么作用 在大型火力发电厂电力生产的过程中,都需要建立一定的烟气脱硫工艺生产线,这些 工艺都要使用到脱硫泵,这里的脱硫泵一般都采用 UHB 耐腐耐磨砂浆泵来工作,脱硫泵是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系统工艺中的主要的核心设备。 随着国内对环保意识的日益提高, 制造 水平能效比的提升等,对脱硫泵的各项指标也是越来越高。要求脱硫泵不仅要可靠性能高、 结构简单合理、拆装维修方便、密封要无泄漏、生产效率要高、对过流部件(泵壳、泵体、 叶轮等部件) 要耐腐蚀耐磨损。 众多的要求就对生产厂家带来了难度。 研制脱硫泵的开展对 我国化工泵的整体水准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本文主要进行了烟气脱硫泵的设计及研制。 在综合分析烟气脱硫工艺原理、 介质对泵设 备的影响和设备的性能、 运行特点的基础上, 分析研究水力模型, 并采用了速度系数法设计 方研究了烟气脱硫循环泵的水力性能, 保证设计合理
以宏晟热电厂2×300 MW机组脱硫、除尘改造工程为例,对脱硫系统由两炉一塔改为一炉一塔所涉及的电气厂用电接线改造进行分析,结合运行实例,总结脱硫改造工程对电厂电气系统的影响。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01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
2.0.5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0.6 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7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2.0.8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以监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活动。
2.0.9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报告、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分项工程验收表、子分部工程验收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复试报告等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各类技术文件。
2.0.10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0.11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是指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2.0.12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2.0.13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
2.0.14 本导则所称的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4.0.1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0.2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4.0.3 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0.4 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4.0.5 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4.0.6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