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其家庭直系成员(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未装修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并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自治区内缴存职工),在呼伦贝尔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异地贷款;
2、与所购住房同时购买同一小区的车库(包括车库性质的附属用房)及地下车位,可作为所购住房的附属设施一并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定范围;
3、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5、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三年(包括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高层住宅不超过四年;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后二年内,申请有效期起始日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
7、已婚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
8、管理中心有权拒绝经核实确认个人信用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借款申请。借款人在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用状况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代还;
⑵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⑶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⑷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⑸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⑹5年内单笔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⑺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9、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其贷款要求同上;
10、确有特殊原因的,需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证明。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办理贷款申请(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30天内借款申请人信用报告一份;
2、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各自所在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双方父母及子女购房的,与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不在同户籍内,以及在同户籍但户号不符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无配偶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30天内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异另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另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3、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名下的营业执照(营运证、驾驶证)、收入证明等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借款申请人配偶有工作单位但未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人配偶情况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配偶已退休需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出具的近一年工资对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章。配偶无工作不需证明材料;
5、所需购房手续:
⑴按揭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⑵现房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⑶二手交易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发票(手续费票据)、契税票据及双方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⑷回迁安置住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回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贷款基数以住房自购面积的价值为准;
⑸购买开发企业已在中心备案,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包括车库性质的附属用房(开发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及地下车位,需提供与开发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二手交易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车位提供卖方购买时的买卖合同、收据、买卖双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⑹装修贷款与所购住房贷款一并办理,不需另行提供购房手续;
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申请有效期不超过3年;
6、借款申请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期房预抵押或现房抵押,也可以用其他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现值全额设定抵押。与所购住房同时购买的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包括车库性质的附属用房)及地下车位,需提供其他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7、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担保:
⑴申请办理住房贷款须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⑵住房贷款采用自然人担保方式住房贷款额度与装修贷款额度合计超过所购住房产权价值80%或采用法人担保方式,申请办理装修贷款另须提供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房产抵押担保(需提供其他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选择自然人担保贷款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或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打印《自然人担保贷款借款保证人保证书》一份,由保证人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保证人资质审核在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保证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自然人担保贷款借款保证人保证书》、《自然人担保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上面签字按手印;
8、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每月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家庭收入60%,需要增加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职工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卡近一年工资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
9、借款人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款账户,购买自住住房尚未付清款项的,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已付清房款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当地无建行的,提供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借款人须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用于偿还贷款;
10、申请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登陆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打印《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单位及住房公积金缴存部门签字盖章,附申请人连续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单,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其他所需材料与以上贷款所需要件相同(在自治区内申请异地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需与缴存地中心及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购房贷款协议书》)。
异地贷款由市中心授权办理,由信贷管理科核实缴存信息真实性并进行存档备查;
11、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且不超过住房总价的80%。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且不超过住房(不含车库、车位)总价的25%。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
如在招行贷款,贷款如您提交申请资料齐全,审批时间大约15个工作日左右,因为中间涉及评估、办理抵押登记等环节,每个客户情况会有差异;贷款具体的放款时间、能否取消等相关信息,请您直接联系经办网点或贷款客户...
第2次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是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希望对...
贷款期限为1年至30年。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记录良好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最长可延至退休后5年。
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为3.0 %,5年以上为3.5%。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本息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还款;
⑴等额本息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 月利率)还款月数]÷[贷款本金×(1 月利率)还款月数-1]
⑵等额本金法:是指每月偿还的本金额相等,偿还利息额随着本金的减少而减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1 (还款月数-n 1) ×月利率]÷还款月数
其中: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日利率=年贷款利率÷360;
日利率在计算中采用双精度浮点数据格式,精度可达到小数点后16位。
月利率=年贷款利率÷12;
月利率在计算中采用双精度浮点数据格式,精度可达到小数点后16位,计算的还款额四舍五入到分位。
借款人可以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存入保证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2、保证人为自然人担保的,保证人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收入稳定、身体健康的行政或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且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能力。
一位自然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自然人保证人可以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得申请贷款;但为一位借款人提供一次担保时,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贷款;
自然人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30年(担保人须满足单笔贷款4年之内无连续6期或5年之内无累计24期以上逾期还款记录)。允许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更换保证人,但更换的保证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证人确有特殊原因导致逾期还款记录超过以上管理规定的,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证明。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⑴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
⑵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⑶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⑷按上述要求未能收回全部贷款的;
⑸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逾期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保证人后,可用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本细则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1、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为同一套住房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采用同一贷款期限发放,贷后分别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
2、借款人应当分别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组合贷款经批准,借款人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自营性借款合同;
3、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房屋总价的80%。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各受托银行根据各自贷款办法,在减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后自行确定。2100433B
住房公积金贷款难的成因界定及建议——最近,住房公积金贷款难的问题成为各媒体和网络关注的焦点。的确,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不高(截至2005 年6 月底,个贷率为45.16%),困扰着公积金的决策者;另一方面,广大公积金缴存人又渴望得到廉价的公积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规定本市居民住房装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以房产抵押为主。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