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海口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 受理机构 | 住房保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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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居民窗口申请:
住房保障窗口申请(1个工作日)→市住保中心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产权情况并挂网公示(17个工作日)→市住保中心负责申购档案备案并发放准购通知书(2个工作日)
(二)单位职工集中申购:
单位发函到市住建局申请集中申购→市住建局批复同意后转市住保中心办理→单位负责受理、初审职工申购材料,在单位内公示并出具审查意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复核申购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查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公示(15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发放准购通知书(5个工作日)。
(一)城市居民窗口申请
1.海口市城市居民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户籍证明/用人劳动合同、社保清单/职称或职业资格或学位证明及累计五年以上聘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及由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在本市居住满五年证明或房屋租赁部门提供的房屋租赁证明;
4.其他必要材料。
(二)单位职工集中申购
1.海口市单位职工集中申购政府统建保障性住房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单位出具的职工个人社保险缴交年限;
4. 中级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硕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供证书及五年劳动合同;
5.申购单位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函;
6.海口市单位职工集中申购保障性住房情况公示一览表;
7.海口市单位职工集中申购保障性住房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8.关于XXXX(单位)职工申购政府统建保障性住房核准备案的函。
9.其他必要材料。
(一)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
1.申请人具有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
2.在本市实际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
3.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5年;
4.属我市人才计划引进,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硕士以上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5(含)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含政策性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三)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年龄届满25(含)周岁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这个到房管局具体问一下吧,每个地方的规定都不一样。
国家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指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
价格均价7300元/平米历史价格 楼盘位置:丰台区卢沟桥乡小屯村 &n...
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的程序和时限 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的程序和时限 申请人应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 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 5日)后提 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二)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 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 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 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 政部门。经申请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 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区住房保障机构在 进行审核时,出具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送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 公安部门应当 自收到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户籍协查材料 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 2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 况核查工作。 区民政部门可出具协助核查
住宅的明天在哪里?所有的建筑师都在重复着六个面围合体的空间创造,思维也被禁锢在这围合的空间当中。住宅再一次变革的支点在哪?对于这样一个系统性问题我们目前无法全面准确回答,但我们或许可以将"全装修"作为一个大的支点进行分拆。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研发展示中心首创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全装修就是一次有益的探索。本期专题深度解析这一创新性做法,试图为住宅品质的不断提升提供可借鉴的样本。
今天上午,第十五届海口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草案)》,降低了可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
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介绍,政策规定,住房保障标准应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公布施行的制度。海口市原2013年公布施行的相关保障标准已不适合本市当前住房保障管理需求,需要调整及重新公布。同时,依政策规定,实行公共租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统称公共租住房,其相应的保障标准需要统一及重新公布。
此次通过的《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草案)》降低可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加快海口市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进一步拉动住房消费,符合实际。此外,相关统计调查数据表明,海口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度有所提高,适度调整及公布新的保障标准,符合政策要求。
凡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城市居民家庭,可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
本指南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农房设计方案、确定房屋四至、农房验收。
二、法律依据
办事事项 |
法律依据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含资格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第三章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立户条件以外的情形,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农村村民持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建房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确定房屋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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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2.《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住宅前,应当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等,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位放线。 |
农房验收 |
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三):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2.《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 |
三、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四、决定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房屋四址、农房验收。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一批农村住房通用图集。
根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受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五、申请条件
总体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涉及占用现状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汇总后按批次向市县政府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
确需调整村庄规划的,依据《海南省村庄规划条例》第十七条和《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优化村庄规划。
具体要求:由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农民建房申请条件。
六、申请材料
阶段 |
事项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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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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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线下提交书面材料,由驻村代办员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办服务员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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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审批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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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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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包括电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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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协议书(涉及分户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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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旧房拆除或收回的,需提供旧房拆除、旧房交村集体统一管理、旧房调剂给其他村民等证明原件一份(村庄开发边界范围内原址拆旧建新的可不提供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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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农村住房的产权证明(已办理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的需提供) |
内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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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经办机构内部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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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缴款完税证明(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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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一份(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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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批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包括补偿到位证明及相关税费缴清凭证(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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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开工查验 |
确定房屋四至 |
预约申请 |
预约 |
网上办理: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预约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预约申请。 |
农民建房验收 |
农房验收 |
预约申请 |
预约 |
网上办理: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预约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预约申请。 |
七、申请表式样
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结合海南实际,农民建房申请表格分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1、附件2。
八、申请接收
材料齐全后在网上/线下申请。
九、办理流程
(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
(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具体审批工作中,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和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
(四)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建房村民的放样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或代办员)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十、流程图
详见附件7-1、7-2。
十一、办理方式
材料齐全受理后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设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附件:
7-1 农房报建流程
7-2 村庄规划调整流程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4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附件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