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外文名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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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阶段 | 创立、发展、完善阶段 | 评价程序 |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布报告书等 |
评价内容 | 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等 |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各国规定虽不一致,但一般都包括下述基本内容:①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②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③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将产生哪些不可避免的影响;④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对评价内容还规定了各种选择方案,以便进行比较和筛选。在实行计划管理的国家,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国民经济计划相结合。该国1972年《投资分配法》规定,各种投资计划必须包括环境影响报告。报告的内容要有:①工程对环境的影响;②计划中消除或减轻有关环境污染的措施;③与废物相联系的潜在污染以及消除和综合利用废物的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影响评价的项目,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不进行,一种是法律另有专门规定的;另一种是为处理某种紧急事态而采取的措施或依法进行的特殊行为,如环境保护局为保护环境采取的行动、国防和外交方面某些秘密事项等。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从工程的预设就开始进行厂址选择,工厂布局,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的工作,要求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这个是2005年才刚刚开始设立的工程师,非常非常难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去申请。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
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一些国家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首先,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限制发展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使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但限制过严则会影响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从而影响社会的需求,这就产生了掌握到何种程度才算适宜的问题。其次,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技术工作,需要多学科配合和采用各种新技术。对于它的可靠性问题,综合性预测的标准和方法如何确定的问题,某些环境因素如生态影响如何确切计量问题,都须进一步研究解决。最后,评价工作本身,特别是某些大型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耗费时间长(有的需要5年、10年)、成本高(一般要占项目总投资的0.5~5%),加上手续繁杂,群众意见又常常极不一致,有些建设项目往往因此而延误工期。2100433B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无疑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和筛选,把某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国土利用规划一起被视为贯彻预见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和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创立阶段。1973年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法律化。1981年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专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作了规定。后经修改,1986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1989年颁布正式《环境保护法》,该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规格,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时机、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了很大修改。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
第三阶段为完善阶段。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不足,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以说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向完善的标志。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一般是:①由开发者首先进行环境调查和综合预测(有的委托专门顾问机构或大学、科研单位进行),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②公布报告书,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于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规定要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③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④主管当局最后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案例介绍——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在2003年9月正式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现行的单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扩大到对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1.内涵: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时间:项目规划立项之前。
3.被管理的主体:建设单位。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涵
1.内涵: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时间:项目规划立项之前。
3.被管理的主体:建设单位。
(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重大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轻度环境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1.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2.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3.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5.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与跟踪管理
项目的建设与运作过程中,产生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情况,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海域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没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活动。
海域使用论证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关系较为密切的两项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区别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考虑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及其不良影响的消除,主要针对的是环境要素的评价;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主要考虑的是用海项目是否能够以对周边其他资源以及对海洋环境造成最小影响的方式实现资源的最大价值,主要针对的是海洋资源要素的论证。
(2)两者的法源依据不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而海域使用论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海域使用管理法》。
(3)两者对海洋功能区划的依赖程度不同。海域的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的论证的主要的编制依据。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虽然需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但是其直接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海洋环境无影响的用海项目尤需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直接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而对于海域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四种情况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别是:①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第25条);②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第28条);③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第30条);④海岸工程建没(第43条)。《环境影响评价法》将需要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扩大到全部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评价。
尽管二者并不相同,但由于部分内容(环境影响方面)有一定程度的重合.以及工作程序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所以,行政主管部门完全可以将二者的审批程序合并,以节省行政资源。现行法律为二者合并审批提供了便利条件,通常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单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是海洋工程建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机构都是海洋行政主管部们审批,所以将二者合并审批并不存在管理体系上的障碍。实践中,已经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二者合并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