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监督检查

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是指环境执法机关为实现环境管理的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相对人是否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所作的监督检查;另一种是相对人是否执行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所作的监督检查。

环境行政监督检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环境行政监督检查 实施单位 环境执法机关

环境行政监督检查不同于行政法制监督,它有自己的特征:

1.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是环境行政主体对被管理人的监督检查。

2.环境行政监督检查以被管理人为监督对象;其检查的内容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

3.环境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管理环境的职能。

4.环境行政监督检查一般采用审查、检查、登记、考核、统计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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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监督检查虽然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但它与行政处理决定有密切联系,可能成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间接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因此,在环境行政监督检查中,双方必须享有一定程序上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环境行政主体,有权依职权或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果相对人拒绝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如仍不接受,还可以强制执行。但环境行政主体有义务依法办事,在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上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同时有为相对人保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义务。

环境相对人有拒绝不合法的监督检查的权利。对于合法的监督检查,有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和违抗拒绝检查。

1.一般监督与特定监督

根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否为特定人所进行的分类,一般监督不是对特定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如某一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监测就具有普查的性质。特定监督是环境管理机关对特定的相对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如:环保局对某排污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并非截然分开,在同一管理机关,针对特定对象的检查即为特定监督检查,而当其不针对特定对象时,即为一般监督检查。

2.依职权的监督检查和依授权的监督检查

这是根据监督检查的来源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依职权的监督检查是环境管理主体依照组织法或规定某一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所享有的监督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主管机关实施的监督应是职权监督。

依授权的监督检查是指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中授予其他行政机关环境监督检查的权利。这种权利比较具体和明确,有关法律法规是表明某一机关享有环境监督检查权的法律依据。

3.事先监督检查和事后监督检查

这是根据进行监督检查时间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事先监督检查是在相对人完成某一行为以前所作的监督检查,如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检查建设项目的施工情况等。事后检查是在相对人完成某一行为以后的检查,如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的环境质量监测,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的时间直接影响到环境执法行为的效果,一般来说事先监督具有防患于未然的功效,事后监督只能是发现问题后亡羊补牢。但若将事后监督的事项提前,则会影响管理效率。因此,必须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妥善地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监督检查的时间。

4.守法监督检查,执行监督检查

守法监督检查是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旅的监督检查。环保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遵守环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执行监督检查是对相对于执行环境管理主体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如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作出缴纳滞纳金的决定以后,对排污单位是否确实缴纳滞纳金所作的监督检查。

环境行政监督检查常见问题

  • 谁知道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是怎样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诈骗的行为要视诈骗所得的金额大小判定的,如果是涉案金额较大的话,是有坐牢的可能的,还是遵纪守法比较好。 2、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

  • 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

    结论:《招投标法》中描述为正确的。 第一,问题没提完善:不应该为“...15日后..."。 《招投标法》中描述为:“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

  • 政府行政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哪些方面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环境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措施在环境法的各有关法规中作了规定,归纳起来有如下方面:

1.环境监测,监测是主管部门了解一定区域内的环境状况,掌握排污的具体情况,实施监督的重要方法。

2.审查,即环境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职责,调阅相对人有关环境保护的计划、报表、帐册、设计任务书、报告书、报告表等材料,并要求相对人就有关材料进行说明的监督方式。

3.现场检查,即环境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深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环境法的实施情况或环境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查现已成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4.考核,即环境行政主体通过考核对一定区域内的相对人实施的监督。

5.统计,即负有统计义务的被管理者向管理者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要求上报统计报表,由管理者综合分析,以帮助决策的基础性工作。

6.送达违法通知书。管理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时向违法者送达的一种提示性文书,要求其采取措施,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

7.即时强制,即在紧急情况下,环境行政主体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正在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人、行为或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即时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文献

电子招投标环境下行政监督模式探究 电子招投标环境下行政监督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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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维护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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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招投标的行政监督 试论招投标的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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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实施行政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建立事后跟踪制度;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等方面,讲述了如何做好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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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又分为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

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

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有: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政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法规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根据环境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环境行政行为的实际,参照学界对行政程序所作的基本分类,我们对环境行政程序作如下基本分类:

1.创制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程序与实施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程序

这是根据环境行政程序所适用的对象是创制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行为,还是实施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行为(即所谓的抽象环境行政行为与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所谓创制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程序,是指为创制环境行政规范的行政行为所应当遵循的行政程序,例如环境行政立法程序、制定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等;实施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程序是指为规范实施环境行政规范的行政行为而设置的行政程序,例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环境行政强制程序等。对环境行政程序作如此分类的学理基础是环境行政程序所适用的环境行政行为的差异性。

2.内部环境行政程序与外部环境行政程序

这是根据环境行政程序适用的对象是内部环境行政行为还是外部环境行政行为而作的一种分类。所谓内部环境行政程序是指为规范内部环境行政行为而设置的环境行政程序,如环境行政主体公文处理程序、环境行政主体对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奖惩任免等人事行政程序、环境行政规章备案程序、环境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等均属内部环境行政程序。因内部环境行政程序是用于环境行政主体处理内部行政事务、对其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实施内部环境行政行为的程序,因而通常不会直接影响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谓外部行政程序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实施外部环境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程序,如环境行政征收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强制程序等。外部环境行政程序作为规范环境行政主体对外部行政相对人实施环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会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对环境行政程序作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内部环境行政程序与外部环境行政程序各有其范围、特点和作用,在环境行政程序立法和执法过程之中,我们既要重视外部环境行政程序的构建与运用,同时还必须重视内部环境行政程序的构建与运用。因为,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环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等而言,外部环境行政程序固然不失其重要作用,但内部环境行政程序的存在及其规范化、法制化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环境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权的基础或条件。如果环境行政主体离开了内部行政程序,就会导致行政失序,影响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影响行政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公正、有效实现及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利于环境行政主体内部的团结与稳定,因而也就难以切实保证环境行政主体对外部环境行政事务实施合理合法的、有效的管理。同时,内部环境行政程序和外部环境行政程序的划分,还有利于在充分认识两类程序的不同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分别相应制定符合内部环境行政行为和外部环境行政行为特点和规律的行政程序,使环境行政程序发挥应有的良好作用。

3.主要环境行政程序与次要环境行政程序

主要环境行政程序和次要环境程序是根据行政程序在实施环境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亦即环境行政程序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实质性影响而作的一种分类。主要环境行政程序是在实施环境行政行为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不可或缺的程序,是指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行政程序,如环境行政处罚中的表明身份程序、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等。其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特征:一是这种程序是构成环境行政程序的必经步骤,如果离开了它,整个行政程序就不完整;二是这种程序是否得以履行会直接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会导致环境行政行为的无效。例如,环境行政主体在作出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时,如果没有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或者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程序,不但是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利的直接侵犯,而且还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在法律后果上还会因此导致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的不能成立。所谓次要环境行政程序是指居于次要地位、对环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具有或者通常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行政程序。例如,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超过法定复议期限迟延作出复议决定,一般既不会直接影响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直接导致环境行政复议行为的无效。我们认为,如果环境行政行为违反了主要程序即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在其引致申诉、复议和诉讼后果之后。经审查应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如果环境行政行为仅仅是违反了次要程序,一般不宜因程序违法而决定或者裁判撤销该行政行为,可以采用责令环境行政主体对程序予以补正,并通过行政、司法建议等方式指出违法之处,追究无正当理由而故意违反次要行政程序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以督促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循次要程序。对环境行政程序作这一分类有助于人们认识不同行政程序在实施环境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主次地位和轻重程度,正确区分违反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的责任轻重与后果大小,从而为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成立和司法审查提供一个更为合理的、可操作性的标准。

4.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与任意性环境行政程序

这是根据环境行政程序对环境行政主体约束程度或者环境行政主体对环境行政程序是否必须遵守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环境行政行为时依法必须履行的程序。例如,环境行政主体在作出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时,须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时,环境行政主体必须举行听证会。这里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就属于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环境行政主体若违反这些强制性的环境行政程序,将导致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后果。所以,对于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没有自主选择决定是否适用的权力,也没有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步骤、方式、时限的权力,当然也没有颠倒行政行为顺序的权力。所谓任意性程序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依法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程序。将环境行政程序划分为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和任意性环境行政程序的学理基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理论,而其法律意义是违反这两种程序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只发生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在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中,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违反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将予以撤销或撤销并责令重作;违反任意性环境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除了合法与否外,还会发生合理与否的问题,在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中,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违反任意性环境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一般不予以撤销或责令重作,只有在其超出法定选择范围或选择极不合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构成滥用时,才会对违反任意性环境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撤销并责令重作。

5.事前环境行政程序与事后环境行政程序

这是根据环境行政程序所处的阶段是在行政行为成立之前还是在行政行为成立之后所作的划分。所谓事前环境行政程序是指环境行政行为在形成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它始于环境行政行为的开始,终于环境行政行为的做出。如环境行政立法过程中所进行的听证程序,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程序以及调查之前的表明身份程序等。所谓事后环境行政程序则是对已经做出的环境行政行为进行事后复查或者补救等的程序,如环境行政行为做出之后的行政复议程序等。在严格的意义上,事后环境行政程序一般并不是受事先环境行政程序规制的环境行政行为本身的程序,而是对按照事先程序所做出的环境行政行为在事后进行救济等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当履行的程序。可能是因为事后程序与按照事先程序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关系,学者们才对包括环境行政程序在内的行政程序作如此分类。因此,事先程序是每一个环境行政行为都必须履行的程序,而事后程序就不一定是每个环境行政行为都会引发或经历的程序。对于环境行政程序作如此分类的实际意义在于:为了保证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在重视事后程序对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作用的同时,更须重视事先程序的重要作用。这是因为,在环境行政程序中事先程序较之于事后程序占有更大的比重,事先程序是所有环境行政行为均应遵循的程序。科学、严格的事先程序,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使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无从产生。因此,对于保证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而言,事先程序是一种积极程序,事后程序则是一种相对消极的程序。良好的事先程序还可以避免或最大可能地减少事后程序,从而保证和提高环境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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