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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享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被授权、委托行使环境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组成的环境管理系统。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制定环境规划和目标对辖区环境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协调与指导各部门进行有关保护环境的共同行动,采用行政、经济、政策法律、科学技术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控,从而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ISO有关于安全的体系ISO/CD14690,即HSE管理体系,HSE是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的简称,HSE管理体系是将组织实施健康、安全与...
ISO14001也可以是GB/T28001 现在用的国际标准是ISO14001;2004等同于国家标准GB/T28001-2004
新版环境管理体系8.1条款对应04版的4.4.6,运行策划及控制。这可查的多了,包括外程、(水、气、声、渣)的处理等
乡镇行政管理 一、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 我国农业税费的全面免除于与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 使得农村工作的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乡镇政府也提出了 一系列新的挑战。 农村税费改革 农业税费改革从 2000 年以安徽省为试点单位,并逐步 扩大到四川、 重庆、甘肃、青海、山东等 16个省份。 于 2006 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农业税费新农村建设中乡镇行 政管理创新研究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税费 取消以后,乡镇政府从下乡催收税费这一项工作中得以解 脱,但随之而来的是乡镇财政的短缺,乡镇债务无力偿还, 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匾乏。乡镇政府除了配合税费改革的 需要进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之外,必须应对处理农村公共设 施建设、偿还乡镇债务等一系列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到 “以工促农,以城带乡 ”的 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支持保护的条件和 能力。同
97.1.31.更新版 行政大樓 編號 區 塊 班級導師 負責 班級 1 教務處及走廊 飲水機前空地、走廊及通往波浪大樓梯。 東邊廁前走道及往孟丹大樓的階梯 陳勇志 207 2 學務處及走廊 東邊 B1↑1F↑2F↑3F梯 吳俊昌 208 3 教官室 播音室 東中梯 1F↑2F 電梯前走道 黃芝純 150 4 進修辦公室 健康中心及 1F電梯前空地至健康中心走廊 陳昭伶 227 5 玄關 玄關前後梯 玄關往大校門口之間的空地 李紫菱 334 6 總務處 西邊 B1↑1F↑2F↑3F梯1F飲水機前及其走廊空地 廁前走道 陳秀津 311 7 校長室通往二 F小型會議室前走廊、欄杆 2F飲水機前空地、廁前空地 西中梯 1F↑3F梯及 2F電梯前空地 鄭美瑤 102 8 東端 2F導師室 科主任辦公室 處室前走廊 飲水機前、廁所通道 通往波三階梯及空地 薛如鶯 101 9 實習處
根据环境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环境行政行为的实际,参照学界对行政程序所作的基本分类,我们对环境行政程序作如下基本分类:
1.创制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程序与实施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程序
这是根据环境行政程序所适用的对象是创制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行为,还是实施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行为(即所谓的抽象环境行政行为与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所谓创制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程序,是指为创制环境行政规范的行政行为所应当遵循的行政程序,例如环境行政立法程序、制定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等;实施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程序是指为规范实施环境行政规范的行政行为而设置的行政程序,例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环境行政强制程序等。对环境行政程序作如此分类的学理基础是环境行政程序所适用的环境行政行为的差异性。
2.内部环境行政程序与外部环境行政程序
这是根据环境行政程序适用的对象是内部环境行政行为还是外部环境行政行为而作的一种分类。所谓内部环境行政程序是指为规范内部环境行政行为而设置的环境行政程序,如环境行政主体公文处理程序、环境行政主体对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奖惩任免等人事行政程序、环境行政规章备案程序、环境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等均属内部环境行政程序。因内部环境行政程序是用于环境行政主体处理内部行政事务、对其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实施内部环境行政行为的程序,因而通常不会直接影响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谓外部行政程序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实施外部环境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程序,如环境行政征收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强制程序等。外部环境行政程序作为规范环境行政主体对外部行政相对人实施环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会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对环境行政程序作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内部环境行政程序与外部环境行政程序各有其范围、特点和作用,在环境行政程序立法和执法过程之中,我们既要重视外部环境行政程序的构建与运用,同时还必须重视内部环境行政程序的构建与运用。因为,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环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等而言,外部环境行政程序固然不失其重要作用,但内部环境行政程序的存在及其规范化、法制化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环境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权的基础或条件。如果环境行政主体离开了内部行政程序,就会导致行政失序,影响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影响行政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公正、有效实现及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利于环境行政主体内部的团结与稳定,因而也就难以切实保证环境行政主体对外部环境行政事务实施合理合法的、有效的管理。同时,内部环境行政程序和外部环境行政程序的划分,还有利于在充分认识两类程序的不同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分别相应制定符合内部环境行政行为和外部环境行政行为特点和规律的行政程序,使环境行政程序发挥应有的良好作用。
3.主要环境行政程序与次要环境行政程序
主要环境行政程序和次要环境程序是根据行政程序在实施环境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亦即环境行政程序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实质性影响而作的一种分类。主要环境行政程序是在实施环境行政行为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不可或缺的程序,是指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行政程序,如环境行政处罚中的表明身份程序、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等。其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特征:一是这种程序是构成环境行政程序的必经步骤,如果离开了它,整个行政程序就不完整;二是这种程序是否得以履行会直接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会导致环境行政行为的无效。例如,环境行政主体在作出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时,如果没有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或者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程序,不但是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利的直接侵犯,而且还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在法律后果上还会因此导致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的不能成立。所谓次要环境行政程序是指居于次要地位、对环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具有或者通常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行政程序。例如,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超过法定复议期限迟延作出复议决定,一般既不会直接影响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直接导致环境行政复议行为的无效。我们认为,如果环境行政行为违反了主要程序即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在其引致申诉、复议和诉讼后果之后。经审查应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如果环境行政行为仅仅是违反了次要程序,一般不宜因程序违法而决定或者裁判撤销该行政行为,可以采用责令环境行政主体对程序予以补正,并通过行政、司法建议等方式指出违法之处,追究无正当理由而故意违反次要行政程序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以督促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循次要程序。对环境行政程序作这一分类有助于人们认识不同行政程序在实施环境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主次地位和轻重程度,正确区分违反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的责任轻重与后果大小,从而为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成立和司法审查提供一个更为合理的、可操作性的标准。
4.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与任意性环境行政程序
这是根据环境行政程序对环境行政主体约束程度或者环境行政主体对环境行政程序是否必须遵守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环境行政行为时依法必须履行的程序。例如,环境行政主体在作出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时,须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时,环境行政主体必须举行听证会。这里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就属于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环境行政主体若违反这些强制性的环境行政程序,将导致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后果。所以,对于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没有自主选择决定是否适用的权力,也没有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步骤、方式、时限的权力,当然也没有颠倒行政行为顺序的权力。所谓任意性程序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依法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程序。将环境行政程序划分为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和任意性环境行政程序的学理基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理论,而其法律意义是违反这两种程序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只发生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在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中,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违反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将予以撤销或撤销并责令重作;违反任意性环境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除了合法与否外,还会发生合理与否的问题,在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中,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违反任意性环境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一般不予以撤销或责令重作,只有在其超出法定选择范围或选择极不合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构成滥用时,才会对违反任意性环境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撤销并责令重作。
5.事前环境行政程序与事后环境行政程序
这是根据环境行政程序所处的阶段是在行政行为成立之前还是在行政行为成立之后所作的划分。所谓事前环境行政程序是指环境行政行为在形成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它始于环境行政行为的开始,终于环境行政行为的做出。如环境行政立法过程中所进行的听证程序,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程序以及调查之前的表明身份程序等。所谓事后环境行政程序则是对已经做出的环境行政行为进行事后复查或者补救等的程序,如环境行政行为做出之后的行政复议程序等。在严格的意义上,事后环境行政程序一般并不是受事先环境行政程序规制的环境行政行为本身的程序,而是对按照事先程序所做出的环境行政行为在事后进行救济等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当履行的程序。可能是因为事后程序与按照事先程序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关系,学者们才对包括环境行政程序在内的行政程序作如此分类。因此,事先程序是每一个环境行政行为都必须履行的程序,而事后程序就不一定是每个环境行政行为都会引发或经历的程序。对于环境行政程序作如此分类的实际意义在于:为了保证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在重视事后程序对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作用的同时,更须重视事先程序的重要作用。这是因为,在环境行政程序中事先程序较之于事后程序占有更大的比重,事先程序是所有环境行政行为均应遵循的程序。科学、严格的事先程序,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使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无从产生。因此,对于保证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而言,事先程序是一种积极程序,事后程序则是一种相对消极的程序。良好的事先程序还可以避免或最大可能地减少事后程序,从而保证和提高环境行政效率。
“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我国法制建设当中有着明显的体现,此种观念对环境法规范的制定、执行等一系列活动都有影响。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一直处于一个“快车道”的状态,但是在环境法制建设的立法层次上偏重于各种静态的环境行政制度,忽略和轻视通过现代环境行政程序对环境法的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动态调整。因而,虽然近年以来我国加快了环境行政程序的立法步伐,环境行政程序立法从自然发展阶段逐步转入自觉和系统的发展阶段,但是,环境行政程序立法仍落后于法制建设的总体进程,不能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例如,一些重大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还没有明确、具体、统一的程序规定。此外,现有的一些环境行政程序立法也存在着比较抽象、不具体、操作性极差的问题。由于环境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环境行政机关自定程序多,环境行政立法缺乏权威性,同时给相对人的义务多,导致相对人的权利容易在程序上丧失。因此,为了解决现今存在的问题,只有在环境法的各个实施环节建立行之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保障机制,清除环境管理法治化过程中的各种不良因素,加强环境行政程序的立法建设,才能充分保障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环境行政程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行政程序有利于规范环境行政主体实施环境行政权。环境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等作用。因而,要建立、健全一个环境资源合理利用的保护体制,实现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法制化,首先应当将环境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置于宪法、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之下,大力倡导和切实实行以政府平等守法及承担法律责任为核心内容的法治行政。环境行政程序规定了环境行政行为的步骤、形式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按一定顺序进行的全过程,使环境行政主体在作出环境行政行为时有章可循,并将行为始终置于公开、公正的法定标准之上,从而将环境行政行为置于法律规范的约束之下,可以从制度上克服行政任意、行政武断、行政专横以及行政职权的混乱。
(2)环境行政程序可以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较大程度地享受参与权,从而促进环境行政的民主化,推动环境行政法学政法治建设的进程。环境相对人的权利从应然性权利转化为实然性权利,是通过环境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来实现的。环境行政程序是环境行政权力实现的载体。只有得到行政相对人的积极配合,才能使环境行政行为的效力发生影响,使环境管理的目标得以实现。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只有依照环境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步骤、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相对人也才能充分地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维护。
(3)环境行政程序可以使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和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机结合,协调好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中的各方矛盾,提高环境行政效率。在环境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必然存在着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和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之间的矛盾。科学、合理的环境行政程序可以将环境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活动的步骤、方式、时效等程序性规定置于统一的规范中,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达到平衡。如果协调好了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使环境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活动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且这种规范、标准、统一具有法律效力,就必然会提高环境行政管理的效率。
对于行政程序的价值问题,学术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尽相同的认识。我们认为,任何程序作为一种操作技术和规则,固然应当有其内在价值与通过内在价值的实现而表现出来的外在价值。环境行政程序当然也不例外。我们根据环境行政程序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实际情况,参照学界对行政程序价值问题的比较一致或者接近的认识,将环境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价值、功能或者作用概括性为以下几个方面:
1.秩序性价值
“秩序是自然界和平共处的社会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嘲,从法律秩序的角度而言,“秩序是法律之于社会的基本价值。秩序则意味着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嘲。环境行政程序是基于人们对环境行政行为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认识,而通过一定立法形式所预先设定的办事手续、步骤或者规程,其对环境行政行为具有导向性、规制性作用,不但可以通过对环境行政主体行为的具体引导、合逻辑性的规制,有效避免环境行政行为过程与诸环节的失序、紊乱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而且可以保证环境行政的一致性、连续性与稳定性,从而构建起良好的、安定的实施环境行政、参与环境行政的秩序,促成环境行政目标的有效实现。
2.控权性价值
环境行政程序的基本目的与功能就是制约环境行政权力,防控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国家公务员滥用环境行政权力,或者在运用环境行政权力过程中消极不i作为。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以及有效实现各种环境行政目的,必须设置各类环境;天行政主体,并赋予其有效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具有支配性的环境行政权力,尤其j草是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但任何支配性的权力及其运用,均具有易被滥用或者}瑟腐化的特性,如果不对其采取有效手段或者措施予以控制、约束,就不可避免背3堑离正当行政目的。而法律预设的行政程序恰恰是对包括环境行政权在内的支配}衽性权力进行控制、约束的十分重要而有效的工具、措施或者手段。这是因为,国家通过环境行政程序法或者环境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对环境行政主体实施环境藉i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顺序、时限、步骤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预先规定,为环境量{行政权的行使创设了严格的、必须遵从的规则,使之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论;合理的程序规则进行,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防控行政恣意,遏制行政权的滥用或者不用,保障环境行政目的的实现。
3.效率性价值
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能够最大限度降低环境行政成本与行政相对人参与环境行政的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因而具有直接的效率性价值。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环境行政程序的导向性、规制性作用,可以引导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环境行政行为以及行政相对人在参与环境行政行为过程中,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行为环节与错误或者不当的资源投入,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二是正当环境行政程序对环境行政行为正当性、公平性的促成与保障,环境行政程序中所设计的诸多保障环境行政相对人参与环境行政、监督环境行政的制度作用的发挥,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环境行政相对人接受、服从以及配合环境行政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减少环境行政纠纷,将环境行政行为作出后可能引起的社会震荡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且可以督促与保障环境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理地实拖环境行政行为,避免环境行政不作为或者滥作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而降低环境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实体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执行。
4.正义性价值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得到实现”。合理、科学、正当的环境行政程序是在环境行政领域实现社会正义、公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与利益,无论是实施受益性行政行为还是损益性行政行为,均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无歧视或者无偏私的公平待遇,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是环境行政主体确立自身威信的源泉。也是取得行政相对人信任的基础。环境行政程序的正义性价值表现在多个方面,其核心价值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防控违法或者不当环境行政行为,促导和保障环境行政权的运作合乎社会公共利益,有效实现国家环境行政职能。二是有助于保证环境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公正性,切实保障与实现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