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环境违法行为 | 定 义 | 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违反环境法规定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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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时效则适用于环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对人不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罚款等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个月,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起计算。至于环境刑事诉讼时效,即追究环境犯罪的法定期限,则因各种具体的环境犯罪而不尽一致,确定时效的原则集中体现在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中。环境法学界认为,鉴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渐进性和隐蔽性,各类环境诉讼时效应适当长于一般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时效。
应该向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比如一般项目是当地的招标办 如果是重点项目就是去政府部门的重点办投诉 没有用就投诉到上一级的招标办 要看你具体是什么情况了
当然了。本来投诉是正常事情,如果不予受理,那是行政问题了,更加严重了
交通违法行为就是不遵守交通规则,常见的是:只图自己方便省事,不讲文明道德,影响交通秩序,妨碍他人行车、走路。如横过街道不走斑马线,随意翻越交通隔离墩、护拦;在人行道上、人行天桥上、地下通道口摆摊设点,...
1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 以牟取非法利益 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监督 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 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
记者近日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获悉,因存在“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海口7家混凝土搅拌企业领“顶格处罚”罚单,共被罚款350万元。据了解,连日来海口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共排查预拌混凝土搅拌企业26家,重点针对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执行情况、配料仓、砂石物料堆场、传送带封闭、生产线除尘抑尘、混凝土车辆管理、道路及场地除尘保洁、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作业区及道路硬化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环境行政执法程序中常见的文书种类之一,用于传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环境违法主体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示例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法〔2009〕71号
【发布日期】2009-10-29
【生效日期】2009-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环法〔2009〕71号
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经查,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未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其世纪城站至五腊村站已于2009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停止建设。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房地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负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为实际上是不履行、不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者、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各自具体的义务。
(2)行为人有不履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义务的行为。房地产违法行为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不当为而为之”,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义务,而行为人却不承担禁止性义务,进行了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另一种是“当为而不为”,即法律规定了作为义务,而行为人却不履行。
(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行为人在心理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的带有惩罚性的法律义务,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房地产活动领域,上述三种法律责任都是存在的。但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违反本法的行为以承担行政责任为主;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大,触犯了刑法,则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1)房地产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方式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的制裁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①没收违法所得;②罚款;③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④责令停止预售活动;⑤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⑥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⑦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所追究的法律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房地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0条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