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中文名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上级单位 杭锦旗人民政府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村镇规划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及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旗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旗城乡规划政策;负责起草制定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参与全旗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县域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的拟定,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及全旗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审批,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各项建设工程批后跟踪检查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验线,市政工程覆土前及隐蔽工程测验,外装修封顶等各阶段的测验工作,负责查验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组织规划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督促、收缴各类城建档案,并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初审上报。

(三)负责全旗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旗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规章制度、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主管城市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市容、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企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行政许可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道路、桥梁、环卫、园林绿化、公用管线(供水、排水、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投融资、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全旗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五)拟订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负责研究和制订全旗村镇建设的产业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和参与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指导建制镇、集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对全旗范围内的建筑活动(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旗建筑活动;监督、实施和审批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质量、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法律、规定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项标准及规范;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监督实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七)拟订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责任。贯彻执行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的监督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落实自治区、市、旗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新建建筑节能管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及建设科技管理和推广工作等。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应用,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审核有关项目,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新型墙材统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新型墙体技术改造和示范项目等。

(九)负责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给排水企业资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负责旗外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和园林绿化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入境备案管理。

(十)组织指导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和从业资格、职业技术的培训、考试、鉴定、岗位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拟定教育培训规划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城建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旗城建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对全旗各类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全旗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发展服务。

(十二)负责全旗城镇管理监察工作,制止和纠正城镇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市容市貌的违法违章建设。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依法开展人民防空指挥,组织进行信息网络、通信警报、防护工程、疏散基地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防灾宣传教育,依法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十四)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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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起草局发重要文稿并负责局发文件的核稿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协调、筹备工作;承担机关规章制度建设、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文书档案等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文档管理工作;负责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组织局属单位的公益活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统计、机构编制、档案管理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培训以及后备干部培养工作;负责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核评聘、继续教育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系统党群工作。

(二)城乡建设股

依据有关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旗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主管城市市政、环卫、市容、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道路、桥梁、环卫、公用管线(供水、排水、燃气)等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全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镇区单位或个人占用挖掘城市主干道路的审批、镇区河道内挖砂取土或临时性利用滩地的审批、镇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区临河建筑的建设审批、在城区修建跨河、穿河、穿堤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审批、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市政公用管线审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旗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规章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和城镇供热、燃气企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旗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拟订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负责研究和制订全旗村镇建设的产业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建制镇、集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监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管理工作;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村镇道路、桥梁、环卫、园林绿化、公用管线(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初审和指导工作。

(三)工程建设股

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旗建筑活动和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市场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拟订规范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建设施工和监理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监理工作,组织参与本地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评优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施工和监理合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和检测试验资质的初步审查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性定额、标准、造价和技术规范、规程。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

(四)综合业务股

拟订全旗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市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入境备案管理;负责建筑业装饰装修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指导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组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法报批;负责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并实施施工安全监管;参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求援;负责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动态监管;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参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综合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负责全旗工程建设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实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进行监管;参与全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勘察设计咨询业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入境备案管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筑节能管理股

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建筑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计划,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安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负责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并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的登记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六)安全监督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条例、方针政策;对全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全旗范围内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受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制定本旗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全旗或专业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锦旗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6号)精神,设立杭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一)将原杭锦旗建设局负责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能划入杭锦旗交通运输局。

(二)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应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承接上级业务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市级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其中:领导职数一正五副。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3名。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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