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教材或参考书,还可供相关专业及社会读者使用。本书简要介绍了ISO14000系列标准产生的背景、ISO机构及实施ISO14000的目的意义,ISO14000系列标准的框架构成、标准特点,ISO14000系列标准在国际贸易、组织活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ISO14000及与ISO14000的关系,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模式系列,ISO14000术语和定义以及要点理解;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体系的审核(内审和认证)以及国家认可制度;环境标志的概念、作用及意义,环境标志认证程序,我国环境标准的发展历程;清洁生产的概念,清洁生产与ISO14000的关系,清洁生产审计的对象、审计程序的建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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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1.1
产生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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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EMS,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简介:根据ISO14001的3.5定义: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组织内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为制...
想认证就认证一个,不想认证就不要。这个不强制吧。只不过要是销售产品,甲方经常跟你要这个那个的资质,这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已。
一、ISO14001认证后可证明该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水平,能够确保对企业各过程、产品及活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达到相关要求,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二、环保局对ISO14001认证没有强...
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指委 [200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已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四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 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 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业务范围分类表 大类 中类 环境因素 复杂程度 等级 业务范围分类名称 GB/T4754-2002对应代码 1 一 煤炭开采洗选业 B06 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7 2.1 一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71 2.2 二 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 务活动 B079 3 金属矿采选业 B08、B09 3.1 一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8 3.2 一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9,除 B0933 4 非金属矿采选业 B10 4.1 二 土沙石、采盐、地热、矿泉水 资源开采业 B101、B103、B11 4.2 一 化学矿、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 采选业 B102、B109 5 纺织服装制造业 C17、C18 5.1 一 纺织业 C17(不含 C175、176) 5.2 三 纺织成品、服装、鞋、帽制造 业 C175、176、C18 6 皮革、毛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九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 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认委负责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机构的有关投诉。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环认委投诉,环认委将依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未按本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向申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环认委应对认证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EMS,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根据ISO14001的3.5定义: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组织内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机构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还包括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等管理方面的内容。
可以这样描述环境管理体系:这是一个组织有计划,而且协调动作的管理活动,其中有规范的动作程序,文件化的控制机制。它通过有明确职责、义务的组织结构来贯彻落实,目的在于防止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1]122号
关于转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附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