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外文名 |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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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 组织内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目 的 | 防止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
a) 营业执照;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 简介(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时需说明);
d) 资质;
e) 手册
f)在建项目
g) 污染物检测报告(一级风险);
h) 了解“三同时”批复及环评批复情况;
i)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j) 制造行业需提供工艺流程图。
k) 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清单;
l) 确认守法证明的情况、非一级风险行业污染物检测报告;
m)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是指组织内部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是组织的自我检查与评判。内审的过程应有程序控制,定期开展。内审应判断对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预定安排,是否符合ISO14001标准要求。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得到了正确实施和保持,并将审核结果向管理者汇报。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对象是环境管理体系,一次完整的内审应全面完整地覆盖组织的所有现场及活动,覆盖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所有要素,并包括组织的重要环境因素受控情况,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等内容。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应保证其客观性、系统性和文件化的要求,应按审核程序执行。内审的程序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规定:
A、审核的范围,可包括审核的地理区域、部门或体系要素;
B、审核的频次,应根据组织自身的管理状况和外部机构要求确定;
C、审核的方法,一般可包括检查文件及记录,观察现场及操作,与相关人员面谈等;
D、审核组的要求和职责,如审核组长及组员的能力与职责等;
E、审核报告及结果的要求和报送办法等。在开展每次审核前应制定审核计划(方案),包括人员与时间的安排。审核的内容应立足于所涉及活动的环境重要(复)性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环境管理体系简称EMS,我国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是:GB/T 24001-2016。
等同于ISO 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EMS,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根据ISO14001的3.5定义: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组织内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机构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还包括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等管理方面的内容。
可以这样描述环境管理体系:这是一个组织有计划,而且协调动作的管理活动,其中有规范的动作程序,文件化的控制机制。它通过有明确职责、义务的组织结构来贯彻落实,目的在于防止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EMS,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简介:根据ISO14001的3.5定义: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组织内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为制...
想认证就认证一个,不想认证就不要。这个不强制吧。只不过要是销售产品,甲方经常跟你要这个那个的资质,这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已。
一、ISO14001认证后可证明该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水平,能够确保对企业各过程、产品及活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达到相关要求,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二、环保局对ISO14001认证没有强...
原则1:承诺和方针
一个组织应制定环境方针并确保环境管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承诺。
原则2:规划
一个组织应为实现其环境方针进行规划。
原则3:实施
为了有效地实施,一个组织应提供为实现其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所需的能力和保障机制。
原则4:测量和评价
一个组织应测量、监测和评价其环境绩效。
原则5:评审和改进
一个组织应以改进总体环境绩效为目标,评审并不断改进其环境管理体系。
根据以上原则,最好将环境管理体系视为一个组织框架,它需要不断监测和定期评审,以适应变化着的内外部因素,有效引导组织的环境活动。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应承担环境改进的职责。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是创建绿色企业的有效工具,而且它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标准,可以通过标准的认证,对企业持续地开展环境管理工作及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有效地推动作用。ISO14000是一个适用于任何组织的标准,由于行业之间,组织之间具体情况的差异,使许多组织不能理解标准的这一特点。标准的这一广泛适用性正反映了该标准是一个基本标准,是一个管理的框架。每个组织首先要理解标准的精要,才能在此基础上实施标准。尤其ISO14000是一个有关环境管理的标准,如何把握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是一个难题。根据实践工作的经验,实施ISO14001的指导原则主要有:
1.环境管理服务于社会的环境问题的改善
一般情况,一个组织的经营管理服务于组织自身发展的需要,但是环境管理工作的根本目标是满足社会环境保护和持续发展的需要。在许多情况下,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是一对尖锐的矛盾 ,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会选择后者而不顾及环境保护。随着全球环境状况的恶化,保护环境、改善环境急不可待,公众的环境意识逐渐提高,政府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日趋严厉,因此,企业必须实施环境管理。
2.领导的作用
企业的最高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强有力的领导是企业实施环境管理的保障,也是取得成功的关键。由于最高管理层是组织的决策层,决定和控制着组织的发展情况,同时为管理活动提供资金、人力等方面的保障,并在实施过程中起到协调和引导作用,所以领导的作用是重要的。在环境管理中,领导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有两个主要表现:一是领导不能很好地了解环境问题,无法在这方面做出决策判断,只是把这一工作交给某个部门去做,这样的工作往往会发生较大的偏离。二是领导不力,不能较好地协调各部门的管理,使环境管理工作障碍很大,往往中途失败。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领导素质较低,不胜任工作。我国的领导选拔培养机制中有一条是在岗位上锻炼和培养,这对管理工作是非常不利的。每个岗位,无论是最高领导层还是普通的操作岗位,都需要胜任的员工担任,这样岗位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在岗培养"意味着该员工是不胜任的,在把他培养成胜任人员以前的这一过程中,由于该员工的不胜任就造成了许多工作的偏差,有些结果是非常不利的。尤其在环境管理过程中,更不能允许不胜任的人员在岗,因为一旦造成环境问题,其后果是严重的,也是无法挽回的。
3.全员参与环境管理工作
环境管理是一项管理工作,但并不意味着管理工作只是管理层的事。员工参与管理若能很好地把握,对管理是很有帮助的。在企业环境管理中发现,管理者并不与员工有效沟通,只是对员工下命令,所以员工对命令的不理解甚至抵触,使命令得不到有效执行。当命令得不到有效执行时,管理者更愿意把它归结为员工素质低,造成这一问题不能解决。
4.实施过程控制
过程是指将输入转化为输出所使用资源的各项活动的系统。过程的目的是提高其价值。任何一项活动都可以作为一个过程来管理。过程管理能够极大地提高效率。
在一般的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的结果是有形的产品,所以对结果的控制可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对生产结果--产品的控制,一般采用的是检验的方法,把不合格品剔除;另一种情况是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减少不合格品产生的可能性。第一种方式被广泛采用,可以有效控制产品质量,但企业的损失较大,因为次品要返工或报废。这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过程控制可以明显减少这类浪费并且保证质量。环境管理也存在类似情况:末端治理和过程控制。末端治理是指在生产过程的末端,针对产生的污染物开发并实施有效的治理技术。末端治理在环境管理发展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阶段,它有利于消除污染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生产活动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趋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末端治理的局限性也日益显露,首先,处理污染的设施投资大、运行费用高,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经济效益下降;其次,末端治理往往不是彻底治理,而是污染物的转移,如烟气脱疏、除尘形成大量废渣,废水集中处理产生大量污泥等,所以不能根除污染;第三,末端治理未涉及资源的有效利用,不能制止自然资源的浪费。所以,要真正解决污染问题需要实施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的产生,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5.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是一个组织积极寻找改进的机会,努力提高有效性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由于环境问题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改进的问题,所以,环境管理的目标是持续改进,这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企业采取措施,提高环境绩效比较容易做,在环境得到改善后,保持现有的环境管理水平及环境管理绩效也能开展,但是,要提升管理绩效却比较难,原因在于管理者缺乏持续改进的意识。对"改进",企业的管理者更多地把它理解为没有达到标准或没有满足时,通过改进达到标准或得到满足,这方面工作实际上不能称为“quot:改进”,只是一种“改正”。“改进”应该是指所满足的标准的不断提高,由于标准提高,如果企业通过努力仍能满足标准,那么,这时企业是在“改进”。做一次“改进”是不够的,从企业的长期发展以及环境保护要求出发,企业需要的是“持续改进”。2100433B
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指委 [200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已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四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 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 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业务范围分类表 大类 中类 环境因素 复杂程度 等级 业务范围分类名称 GB/T4754-2002对应代码 1 一 煤炭开采洗选业 B06 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7 2.1 一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71 2.2 二 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 务活动 B079 3 金属矿采选业 B08、B09 3.1 一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8 3.2 一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9,除 B0933 4 非金属矿采选业 B10 4.1 二 土沙石、采盐、地热、矿泉水 资源开采业 B101、B103、B11 4.2 一 化学矿、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 采选业 B102、B109 5 纺织服装制造业 C17、C18 5.1 一 纺织业 C17(不含 C175、176) 5.2 三 纺织成品、服装、鞋、帽制造 业 C175、176、C18 6 皮革、毛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九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 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认委负责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机构的有关投诉。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环认委投诉,环认委将依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未按本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向申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环认委应对认证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1]122号
关于转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附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教材或参考书,还可供相关专业及社会读者使用。本书简要介绍了ISO14000系列标准产生的背景、ISO机构及实施ISO14000的目的意义,ISO14000系列标准的框架构成、标准特点,ISO14000系列标准在国际贸易、组织活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ISO14000及与ISO14000的关系,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模式系列,ISO14000术语和定义以及要点理解;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体系的审核(内审和认证)以及国家认可制度;环境标志的概念、作用及意义,环境标志认证程序,我国环境标准的发展历程;清洁生产的概念,清洁生产与ISO14000的关系,清洁生产审计的对象、审计程序的建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