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此报告进行现场验收,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后,发给窜设单位允许其正式使用该建设项目、并作为向工商行政主管部申报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之一的证明文件。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此报告进行现场验收,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后,发给窜设单位允许其正式使用该建设项目、并作为向工商行政主管部申报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之一的证明文件。

环境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一种具体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与所属环境保护局长(厅长)就环境管理工作目标签订的责任书。环境管理工作目标包括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人员素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胜诉率、环境科学研究与开发以及宣传教育、执法情况等。参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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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施工现场脚手架、起重机械、配电箱、防护棚等经过验收合格后应悬挂验收牌,验收牌采用镀锌铁板板、PVC或铝塑板制作,面层采用户外车贴,尺寸为500×400mm;验收牌为白底红字(标题)、蓝字(内容)黑体|1块 3 查看价格 东莞市径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2016-03-25
验收 (1)施工现场脚手架、防护棚等经过验收合格后应悬挂验收牌;(2)验收牌采用镀锌铁板板、PVC或铝塑板制作,面层采用户外车贴,尺寸:宽×高﹦500×400mm;(3)验收牌为白底红字(标题)、蓝字(内容)黑体.|1套 3 查看价格 广州市路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   2018-10-17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常见问题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文献

部分行业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概算 部分行业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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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分行业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概算 一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设计规定 第七章 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 第六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施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凡属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置、 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环境保护设施。 二、生产需要又为环境保护服务的设施。 三、外排废弃物的运载设施, 回收及综合利用设施, 堆存场地的建设和征地费用列入生产投 资;但为了保护环境所采取的防粉尘飞扬、 防渗漏措施以及绿化设施所需的资金属环境保护 投资。 四、凡有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均应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 二 .钢铁行业 冶金部钢铁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划分范围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冶金部 文号: ----------- 发布日期 :1982 年 05月 12日 生效日期 :1982年 05月 12日 一、为促进钢铁企业污染防治、保护环境;贯彻基建、技措项目“三同时”;适应环保管理 和统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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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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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① 申 请 申请材料 : 一、对直接验收的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3、建设项目竣工总图,污 染源分布图; 4、市政排水许可证或者污水纳管证明 ( 由市城管办颁发 ) ;5、“三同时”监察意见书 ( 跟踪项目 ) ; 6、申报单位 (个人 )有效证明文件; 7、其它特殊件。 二、对已经试生产的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表 );2、“三同时”监察意见书 (跟踪项目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表; 4、解决受污染物排放影响的单位、社区、生产经营者、 住户等投诉问题的处理结果证明; 5、建设项目试生产环保批复; 当地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出具同意验收的意见;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小结; 7、申报单位 ( 个人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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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概述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18-1996 小型焚烧炉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4286-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x-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标准明细

3.1 环境保护设施:

3.1.1 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a. 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b. 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

c. 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d. 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

e. 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3.1.2 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3.1.3 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

3.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3.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3.4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工作程序

4.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3 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验收要求

5.监测方案编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1 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5.2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5.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5.4 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5 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5.6 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

6.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6.1 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6.2 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5.1-5.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6.2.1 验收监测进行情况;

6.2.2 监测期间工况;

6.2.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6.2.4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6.2.5 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

6.2.6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6.2.7 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6.2.8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6.2.9 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

6.2.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

7.验收监测

7.1 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

a. 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 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 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 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7.1.1 环境保护检查

a.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 “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 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 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 周边区域环境概况*;

i. 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7.1.2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a. 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b. 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 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d.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7.1.3 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a. 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

b.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

c.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d. 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

e. 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f.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7.1.4 环境影响检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b.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c.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d.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e.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

f.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7.2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7.2.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7.2.2 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7.2.4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7.2.5 厂界噪声;

7.2.6 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7.2.7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2.8 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7.2.9 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7.3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7.3.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7.3.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7.3.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7.3.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7.3.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3.7 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7.3.8 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8.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8.1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

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8.1.1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8.1.2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8.1.3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8.1.4 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8.1.5 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8.1.6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8.2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8.2.1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

8.2.2 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2.3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8.3 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8.3.1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2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3 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4 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9.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1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

9.1.1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9.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9.1.3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9.2 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2.1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9.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

9.2.2 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

9.2.3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9.2.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9.2.5 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9.2.6 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9.2.7 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9.2.8 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9.2.9 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但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

9.3 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概述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的要求和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编制规范

2.1 本部分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报告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 验收监测报告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六和附录七。

2.3 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报告的目录注明页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报告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要求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验收监测评价标准部分的编写应在原验收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验收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3.1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应充分反映验收监测中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

3.1.1 监测期间工况分析

应给出监测期间,能反应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对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还应计算出实际运行负荷。

3.1.2 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进行情况和结果。

3.1.3 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部分的编写

分别对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噪声源)厂、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a. 进行现场监测的情况;

b. 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c. 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设施的设计值和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d. 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4 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主要内容包括:

a. 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 进行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的区域情况和监测情况;

c. 验收各个方面

d. 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和设施的设计值,进行分析评价;

e. 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5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详细地介绍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评价依据;

b. 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区域的情况;

c. 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项目、频次的确定,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d. 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来源和质量控制措施;

e. 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3.1.6 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为: As、 Cd、 Hg、Pb、CN-、 Cr、COD、石油类、 SO2、烟尘、粉尘、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根据各排污口的流量和监测的浓度,计算并以表列出建设项目污染物年产生量和年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列出前后排放量的对比。

3.2 环境管理检查

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所列检查内容,逐条目进行说明:

3.3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3.3.1 结论

根据验收监测的检查和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按执行制度、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给出验收监测的综合结论(主要以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新代老、总量控制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制度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说明)。

3.3.2 建议

根据现场监测、检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论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设施或措施建议等,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a. 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及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原设计指标和要求;

b. 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设计时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c. 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d. 环保设备及排污设施未按规范完成;

e. 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未达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存在的扰民现象;

f. 固废处理或综合利用、环境绿化、生态或植被恢复等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初步设计的要求;

g. 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有关环境管理部门规定或核定的总量等。

3.4 附录

3.4.1 必要的质控数据汇总表;

3.4.2 必要的监测数据汇总表;

3.4.3 其他有关附件和图表,如生产负荷原始数据、厂区位置图、监测点位图、“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

3.4.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 解振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单独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作为批准《验收申请报告》的依据。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批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经批准的《验收申请报告》是建设项目总体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

对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全部工程不能完工,但具备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方,还应达到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试运行期间和限期达标期间内排放污染物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申报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手续,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特殊要求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规定,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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