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 | 施行地区 | 怀化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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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的统筹、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或者收购,以及由提出征收房屋的业主单位提供的,用于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第四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工作。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市、区安置房的统一管理,并对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
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安置房采取统规统建、社会团购等方式统筹。
统规统建安置房是指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范围内,采取配建方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社会团购安置房是指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需要,在怀化市区内采取团购方式采购的普通商品住宅。
第六条 采取统规统建安置房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政府有关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开发建设;社会投资项目由提出房屋征收的单位开发建设。
第七条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应当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选择交通便捷、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地块定点建设。
第八条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用地采取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部门挂牌出让建设用地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建设周期,确保安置房按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统规统建安置房户型设计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并按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经营及管理用房。
第十条 统规统建安置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提高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团购方式统筹安置房的,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从怀化市区内选择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作为房屋征收安置房源,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签订《普通商品房定向团购协议》,明确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面积及户型平面图。
政府城建重点项目有新增安置房源需求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服从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的统筹安排,优先保障房屋征收需要。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项目在申请房屋征收时应当提交《安置房屋清单》、安置房屋权利来源合法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安置房屋清单》应当包括安置房的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权属等详细情况。
统规统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平面图;购买现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期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采用楼盘表进行管理,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统规统建安置房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个工作日内,社会团购安置房在签订《普通商品房定向团购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第十五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认后核销房源。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及市房屋征收部门送交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情况统计表。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项目结束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填写《项目安置房安置明细表》、《项目安置房安置汇总表》及相关文字说明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八条 安置房按确定的套型面积和价格定向销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安置房或者出租和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周边普通商品房屋售价评估确定。
社会团购安置房的价格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后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安置房的价格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条 安置房按下列程序使用:
(一)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安置房源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张榜公布,供被征收人选择并接受咨询。公布内容应包括:安置房地点、数量、栋号、楼层、面积、售价及安置地块平面图和安置房户型平面图。
(二)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意向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房地址、户型、栋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及购买价格。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证》应注明购买安置房的地址、户型、栋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购买价格及房屋征收补偿款数额。
(四)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购房证》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安置房购房合同》。如房屋征收补偿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时结清差价;房屋征收补偿款数额超过购房款数额,被征收人应持《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合同》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结清房屋征收补偿款。
(五)安置房建设单位持《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合同》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购房款;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安置房购房合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移交及产权手续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移交及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因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调整、不适应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由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收储。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基本简介折叠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1、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3、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4、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
您看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人(以下简称甲方) : 征收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邮编: 电话: 被征收方(以下简称乙方) : 单位(个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职务: 邮编: 电话: 甲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 行依法征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征收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点 ,建 筑面积共 平方米,房屋的用途 ,房屋的 产权性质 ,房屋的结构 ,房屋的总楼层 数 ,房屋所在的楼层数 。 (二)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 2 (三)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四)机械设备情况: 第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选择第 种方式: 壹. 货币补偿。 貳. 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方
房屋征收安置协议(草案) 征收补偿部门 (以下简称甲方 ): 被征收人 (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地点位于 ========,房号和房屋建筑面积见附表。 第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第三条 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一)甲方提供位于原征收范围内新建的回迁房给乙方,建 筑结构为框架结构,用途为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平方 米调换一平方米的标准臵换(乙方在二个月内签订协议的奖励 10%)。 (二)产权调换的安臵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臵房屋, 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产权调换的安臵房装修标准。门为甲板杉木门;内墙面及 天花为双飞粉批档面;地面贴普通 60×60
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的统筹、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或者收购,以及由提出征收房屋的业主单位提供的,用于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第四条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工作。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市、区安置房的统一管理,并对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
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安置房采取统规统建、社会团购等方式统筹。
统规统建安置房是指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范围内,采取配建方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社会团购安置房是指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需要,在怀化市区内采取团购方式采购的普通商品住宅。
第六条 采取统规统建安置房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政府有关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开发建设;社会投资项目由提出房屋征收的单位开发建设。
第七条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应当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选择交通便捷、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地块定点建设。
第八条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用地采取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部门挂牌出让建设用地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建设周期,确保安置房按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统规统建安置房户型设计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并按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经营及管理用房。
第十条 统规统建安置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提高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团购方式统筹安置房的,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从怀化市区内选择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作为房屋征收安置房源,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签订《普通商品房定向团购协议》,明确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面积及户型平面图。
政府城建重点项目有新增安置房源需求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服从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的统筹安排,优先保障房屋征收需要。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项目在申请房屋征收时应当提交《安置房屋清单》、安置房屋权利来源合法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安置房屋清单》应当包括安置房的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权属等详细情况。
统规统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平面图;购买现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期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采用楼盘表进行管理,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统规统建安置房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个工作日内,社会团购安置房在签订《普通商品房定向团购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第十五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认后核销房源。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及市房屋征收部门送交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情况统计表。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项目结束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填写《项目安置房安置明细表》、《项目安置房安置汇总表》及相关文字说明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八条 安置房按确定的套型面积和价格定向销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安置房或者出租和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周边普通商品房屋售价评估确定。
社会团购安置房的价格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后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安置房的价格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条 安置房按下列程序使用:
(一)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安置房源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张榜公布,供被征收人选择并接受咨询。公布内容应包括:安置房地点、数量、栋号、楼层、面积、售价及安置地块平面图和安置房户型平面图。
(二)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意向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房地址、户型、栋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及购买价格。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证》应注明购买安置房的地址、户型、栋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购买价格及房屋征收补偿款数额。
(四)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购房证》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安置房购房合同》。如房屋征收补偿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时结清差价;房屋征收补偿款数额超过购房款数额,被征收人应持《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合同》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结清房屋征收补偿款。
(五)安置房建设单位持《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合同》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购房款;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安置房购房合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移交及产权手续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移交及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因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调整、不适应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由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收储。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和评估、鉴定结果。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怀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评估结果进行鉴定。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怀化市区内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外省、市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本市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但必须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房屋征收部门登记备案。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将其中依法登记注册(备案)、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良好执业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纳入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房屋评估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主报名情况,确定项目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取。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单中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投票确定,获得50%以上票数的,即确定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通过投票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九条 经被征收人协商或投票选择,无法选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信力代表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组织摇号、抽签前3日将摇号、抽签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公证机构等情况在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征收当事人或受邀参加摇号、抽签仪式的有关人员,不按时到场或中途离场的,不影响摇号、抽签的进行。公证机构必须对摇号、抽签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以上(含200户)或800人以上(含800人)或涉及被征收房屋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应当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书面委托选(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采录和保留房屋内外部状况影像资料,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被征收人、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查勘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加以说明。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因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原因,评估工作人员无法进行房屋室内查勘及相关资料核实,导致评估无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在查勘记录中加以记载,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社会公信力代表见证。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价值的补偿,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八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章专家鉴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向专家委员会书面提出鉴定申请,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书。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书10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情况复杂的,经申请人同意,可延长5日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请鉴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鉴定申请;
(二)鉴定申请人身份证明、常住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三)评估报告或复核结果资料;
(四)鉴定费缴费凭证;
(五)申请人对估价报告的异议说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鉴定事项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鉴定组,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鉴定组组长由专家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因鉴定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向原征收评估机构调阅有关资料。调阅的资料包括:评估技术报告、评估对象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鉴定委托人或被征收人应当配合专家委员会调查取证,真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征收评估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鉴定意见公布前,鉴定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鉴定情况要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查阅资料、现场查勘、征收评估机构陈述、集体评议和表决、作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经鉴定组集体讨论后,由组长综合多数意见后签署。参与鉴定的专家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二十六条 经过鉴定,征收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鉴定意见应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责令征收评估机构纠正错误,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鉴定结束后,鉴定受理材料、鉴定意见书、调查取证材料、会议记录以及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应当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鉴定费由鉴定申请人先行垫付,鉴定意见维持评估报告的,鉴定费由鉴定申请人承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鉴定费由原征收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征收当事人、征收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过程中,不遵守现场纪律,妨碍抽签秩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
阻碍征收评估工作正常进行,辱骂、殴打评估工作人员,实施人身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三)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
(四)与当事一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五)转让或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六)擅自对外开放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其他利益的;
(二)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三)估价报告隐瞒或歪曲事实,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征收评估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发现征收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不按照鉴定意见纠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的;
(三)违反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鹤城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以及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
第四条 对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二)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提前搬迁奖励。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五)寻找房源奖励。每户10000元(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
第五条 对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成新奖励、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
第六条 对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七条 对征收单位自管产权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单位2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产权单位在获得提前搬迁奖励款项后,应当根据合法承租人的搬迁时间,给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迁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民政等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一)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并出具疾病证明,给予每户15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1.严重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严重传染性肝炎、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4.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5.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严重脑血管疾病、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
(二)被征收人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经司法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属1~4级伤残的给予每户15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属5~7级伤残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三)在房屋征收期间,被征收人及其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给予每户20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四)被征收人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确有搬迁困难的,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给予每户20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助。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宜。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自管产权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补助手续过程中,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严禁伪造证明材料、严禁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