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怀化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实施地点 怀化市

怀化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快速、有序、科学、安全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生产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煤矿安全规程》、《湖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属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煤矿负责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协助处置,必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各有关部门按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指导、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 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引发次生事故。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煤矿企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工作。

2.1市指挥部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领导指示批示,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会同新闻发布部门发布煤矿事故重要信息。

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国资委、市人民检察院、市保险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2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安监局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工作组的工作;及时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编制修订《怀化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煤矿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调动全市煤矿事故应急资源;负责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宣教、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负责控制煤矿事故相关责任人。

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职情况,参与和监督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和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护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市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预算;负责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协调通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为受害人员依法提供社会救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同志追认烈士的复审及上报工作。

市气象局指导协调事故救援期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协助做好有关工伤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参加事故调查。

市国资委、市人民检察院 参与煤矿事故后勤保障、善后处置、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市保险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保险公司对遇难人员和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3专业工作组

设立事故抢救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

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协调、调度市内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事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事故抢救组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为事故抢救组成员,并由市安监局牵头设立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煤矿事故发生原因和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邀请湖南煤监局常德分局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担任事故调查组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为事故调查组成员。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加强警戒保卫,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以及遇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事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长,事故煤矿企业、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保险协会、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为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成员。

2.4现场指挥部

煤矿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事故现场救援,统一调度使用抢险救援的人、财、物,批准救援人员入井许可。现场指挥一般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情况特殊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指挥长。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

建立煤矿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预防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煤矿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预防预警。

(1)煤矿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随时掌握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排除事故隐患;建立完善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六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实行24小时值班。

(2)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煤矿企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收集并登记井下安监员、瓦检员及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并定期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研究与分析,提出矿井安全隐患排查表,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井口和调度室(站)张贴。

(3)水患严重矿井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

(4)煤矿企业要和当地气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热线。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家属,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3.2 报告制度

3.2.1报告程序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煤矿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3.2.2 报告内容与要求

(1)报告内容:事发单位及所在地,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发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发简要经过,对事发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对照煤矿事故等级,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Ⅳ级、Ⅲ级、Ⅱ和Ⅰ级四级应急响应。

(1)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应急响应启动

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县市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时,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由县市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市指挥部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在省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进行事故救援,市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

省属煤矿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在省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救援。

4.3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成立现场指挥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按煤矿事故等级,分别启动各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选项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煤矿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指挥处置

4.4.1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尽快安全撤出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作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消除事故危害和危险源。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计划。

(5)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挥由现场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指挥部的电话。

4.4.2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时,各类事故的施救原则与方法参照《湖南省煤矿主要灾害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

4.5信息发布

市安监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做好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防范措施后,按事故等级由承担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应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结束后,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认定事发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特别重大、重大煤矿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市安监局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事故信息。各煤矿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应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煤矿事故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确保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队伍保障

煤矿专业救护队应取得矿山救护三级以上资质。煤层自燃倾向性易燃矿井应建立兼职救护队,水患严重矿井应配备大功率的应急排水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必须保障救援队伍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和事故救援专家库、事故应急救护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6.3技术与装备保障

建立全市煤炭系统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业专家协助事故的救援、调查和分析。各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十一种图纸,并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可随时提供。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加强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全面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必须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及时补充,并保证状态良好。

6.4交通运输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后,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5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明确1至2个矿难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市安监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煤矿事故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市县级定点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

6.6物资保障

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7经费保障

煤矿事故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由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确需动用财政专户中事故责任单位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事故责任单位到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全社会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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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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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矿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XXX煤矿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单位: XXX 煤矿 编制日期: 2018 年 1月 8日 执行日期: 2018 年 1月 10日 新疆和田市布露天煤矿 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XXX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发布令 根据国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则》,矿编制了 《XXX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经矿应急预 案评审小组评审,认为该预案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具有合法性、 针对性、适用性、完整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符合 本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情况,能够满足应急救援要求,现 经矿长批准发布,并就应急预案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矿所属各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应急预案培训,使全体 员工掌握应急处置方案,重点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措施和 相关技能。 二、矿安全检查科按国家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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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应 急 预 案 2012年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危险性分析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预防与预警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培训与演练 第十章 奖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部分 专项应急预案 第一章 顶板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章 水灾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 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第四章 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章 火工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章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部分 现场预案 第一章 顶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预案 第二章 水灾瓦斯爆炸事故现场预案 第三章 瓦斯爆炸事故现场预案 第四章 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预案 第五章 火工品事故现场预案 第六章 火灾现场处置方案 第一部分 综合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认真做好重、特大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做到应急行动协调一致, 维护社会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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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4.3 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 则

7.1 宣传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8 预案管理

7.9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制定预案应对处置,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政府新闻办、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等。

2.2 指挥部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不含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省公安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省环保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协助国家长江海事部门组织开展长江干流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

省农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商务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参与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省质监局参与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省旅游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指导船舶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事故灾难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省内相关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管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

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应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3.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事故黄色、蓝色预警公告,须经省应急指挥部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省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及时提请省应急指挥部提升预警级别。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发生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省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4.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市、县;

(6)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2.2 应急决策

省应急指挥部接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省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 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指定的省有关方面负责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人员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

(6)综合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另设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或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制定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省有关部门予以指导。

4.4 信息发布

在省政府新闻办的组织下,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省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省安全监管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队伍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全省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省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省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及省相关部门应建立省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 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民航机场、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来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领导人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7.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省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设区的市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企事业等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7.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39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0〕1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或正在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为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或领域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所规定和明确的组织、程序、资源、措施等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二)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

(四)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

(五)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六)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

(七)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

(八)相关的保障措施;

(九)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

(十)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应的上级部门。

五、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核、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习,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交演习的书面总结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

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七、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八、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科学、适用、系统、完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此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

此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反映。

2005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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