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怀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财综[2014]96号

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算评审、结算审计适用本办法。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结)算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备资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实行“管、评、审”相分离。

(一) 财政部门履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确认中介资质,制定委托程序,明确评审标准,严格时限管理,实施考核评价。

(二)工程预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和财政直接评审相结合。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的国有土地项目征收费用预算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征收安置办公室实施的集体土地项目征拆、市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成本费用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融资平台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交通建设投资公司、水务投资公司、市林业投资公司等,下同)实施的项目工程预算由市融资平台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政府购买服务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由财政评审机构评审。

中介机构及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投标控制价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简化程序,可以先实施,

后进行预算评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所支付的预(结)算评审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评审产生的评审费用和审计部门对结算审计产生的审计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中介机构库。入库的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产生,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八条 进入中介库的中介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湖南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相应资质证书(省外中介机构应具有湖南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市外中介机构应具有怀化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二)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独立完成房屋建筑、市政、水利、园林绿化、公路桥梁、国土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三)在怀化城区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六)能接受财政部门提出的质量标准、服务费标准、法律责任等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需与财政部门签订诚信承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提供的项目预(结)算评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对项目预(结)算初步审查后,及时将初审结论及评审资料报送审查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选择委托中介机构。

(一)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委托中介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预算(含变更预算)评审应提供建设项目概算批复、工程预算书汇总表、资金来源情况表及说明]。

(二)财政部门确定委托评审服务费标准并按委托费用限额确定中介机构选择方式。评审服务费在3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从中介库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上一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未完成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下一次抽签)。评审服务费在30万元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或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及确定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评审通知,明确服务费标准、评审标准、时限要求等。

(四)建设单位凭评审通知书与中介机构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

(五)建设单位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同一工程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受托中介机构、财政评审机构提交的预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发改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概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工程施工图;

(三)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书;

(四)工程预算书;

(五)资金来源情况表及说明;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的结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发改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概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

(三)工程承包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协议;

(四)现场签证资料,隐蔽工程、开挖工程施工影像资料;

(五)设计变更资料及核定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七)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要求的项目);

(八)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九)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书、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投标书;

(十)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及有关主要材料的采购价格证明;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标准进行预算评审。

(一)定额选用。采用同期国家、省、市相关定额标准及文件。

(二)建筑标准。办公用房装修装装饰标准执行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其他需控制标准由财政部门在评审通知书中明确。

(三)材料价格。采用同期《怀化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部分主要材料发布价格缺项或误差较大,由财政部门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联合定价。

(四)实物量核实。中介机构需对每个项目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对需要重点审核的工程量及隐蔽工程,对照图纸、签证单到现场逐一核对,形成影像资料及现场踏勘纪录。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一)参加评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具有满足项目评审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及全国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二)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应报财政部门备案。按投标文件备案的评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更应由中介机构向财政部门提供证明资料,办理变更登记后才能参与项目评审。

(三)每个项目中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后,应将该项目评审人员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评审实行专人专管,中介机构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人员。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对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评审限时管理。

(一)500万元以下,预算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2000万元,预算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5000万元,预算审核时限为13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2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预算审核时限为18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评审工作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财政评审机构、审计部门应当在评审完成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或结算审计结论,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送财政部门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施工合同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签署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

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由融资平台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间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其余30%部分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审计结论支付。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抽查复核制度。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评审预算实行抽查复核,中介机构抽查面应达到100%,项目抽查面不低于20%。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

评审质量、评审时效、基础管理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严格退出制度。

对年度考核排名在后两位的中介机构予以通报,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取消下轮入库资格。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除出中介库,五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造价咨询业务。

(一)在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年内有两个(含两个)以上项目财政抽查复核结果、审计部门结算审计结论与中介机构评审结论差异在5%以上的;

(三)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五)被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情形。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执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缓拨、停拨建设资金等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不配合预(结)算评审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项目预(结)算评审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选择评审中介机构的;

(四)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及办理工程资金结算的;

(五)其他违规违法情形。

第二十六条 财政评审及对中介机构监管未按本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中介库”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规定对中介评审进行抽查复核的;

(三)未按规定对中介评审进行年度考核的;

(四)未及时完成预算评审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资金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未及时进行结算审计及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市辖区参照执行。

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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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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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 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 2012〕20号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2年 3 月 14 日市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2— 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 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 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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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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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监管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指导、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订立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重大项目同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合同上需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项目分包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列入总承包范围内、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采用二次招标或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自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建造师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实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押证制度,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交项目主管部门留存。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并将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向社会公告。

(四)施工现场监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工程变更监管。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签章认可后报原设计单位、市规划局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工程造价超过原批准的预算造价5%或单项变更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和市财政局等单位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审批和备案的,不予进行投资评审和审计,财政部门不予下拨工程款。

(六)资金使用和决(结)算监管。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应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工程款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通过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承诺的银行账户及时支付。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决(结)算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决(结)算评审,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投资评审和决(结)算审计,应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合同文本为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实施的基础建设项目及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直接报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七条 发改部门负责对中标项目合同进行备案,检查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是否控制在项目核准的范围内,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工程变更备案等情况。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批后规划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等,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单位开展标后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牵头对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情况

1、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一致;

2、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进场。

(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

3、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及工程实物质量、安全情况。

(四)工程管理备案

1、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施工合同备案机关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凡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依法签订监理合同的,应当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日起15日内,将工程监理合同报备案机关备案。

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双方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由注册造价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

(二)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要求及时进场,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挂靠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时进场,严格按投标承诺进行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当保证中标的监理班子成员到位并严格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市政府信息网和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布。

(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资质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现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五)违反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整资料的;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八)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

(九)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中标单位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二)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等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决(结)算的;

(六)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其他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一次;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五)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一次,审核费用由编制、代理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二)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四)未按时拨付建设资金,影响工程建设的;

(五)未按规定审核工程变更的;

(六)未按规定审核竣工决算的;

(七)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性质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即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甘肃省节能评审中心。经甘肃省人民政府1986年12月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中共甘肃省委1986年12月第35次常委会议决定,省编委于1987年1月以甘编[1987] 005号文批准,成立了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2003年加挂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11年11月4日加挂“甘肃省节能评审中心”的牌子,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评估、节能评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中心不仅有一批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还组建了3000多人的甘肃省工程决策咨询专家库。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主要职能

1、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决算审查等决策依据。

2、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3、为国内外在甘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方向、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咨询服务。

4、配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评审任务和在我省的有关专题研究、评审任务。

5、负责省工程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6、负责完成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7、承担省工程咨询协会的日常工作。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中心执业准则

独立、公正、科学、廉洁、高效。

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文物、体育、卫生、广电等社会事业、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我市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住建、经信、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共资源、水利、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农业、卫生、安监、人防、林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提出的,申请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六条 申请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拟建项目申请,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

(一)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50万元以下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写明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可行性、建设依据、总投资估算、资金落实情况、效益分析等。

项目单位在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时,需附市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报告、节能管理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咨询中介机构应实行竞争择优选定。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写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并编制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估算的10%时,应当重新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市投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聘请有资质的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并在收到专家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写明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用款计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附送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以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评审。

第十四条 报请国家和省投资补助、贴息资金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经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评估、修正和调整,不断优化项目结构,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商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的政府投资总规模。市投资主管部门于12月下旬前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的政府投资总规模,会同各有关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定各专项政府投资项目,经统一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通过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按规定批准;

(三)规划、土地、环评已按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

(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基本落实;

(六)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其资金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对经依法招标的项目,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的同比例落实情况分期拨付资金。工程款支付额累计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拨付。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非人为因素等原因超出概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超概算10%以上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超概算10%以内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调整期间,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逐步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招投标管理中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和廉政合同制。符合条件的项目中标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定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或投产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在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组织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实施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招标方式的;

(三)违反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

(四)违反规定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

(五)未严格审核项目工程造价预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七)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作出审计决定书的;

(九)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决算审核、审计,办理工程结算和验收手续的;

(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的;

(七)提供虚假质量报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招投标时,招投标工作人员违反《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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