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时间 | 2012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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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2年07月03日 | 颁布单位 |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
(2012年2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7月3日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2003年1月1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类别)
20120530(批准时间)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取代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 决定 (2010 年 4月 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 2010 年 5月 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批准 2010 年 9月 25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号公布 自 2010年 11月 1日起施行 )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 《武汉市城 市公园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 (以下简称公园 ),是指向公众 提供游览、休憩、文化娱乐的城市公共绿地,属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园 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本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行 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9 号)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于 2004 年 4 月 29 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04 年 5 月 2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 7 月 8 日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的 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 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 被拆迁人
(2012年2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2003年1月1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正式颁布施行,并同时废止了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新的条例在立法原则、实施主体、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强制执行等方面,都对原有拆迁制度予以改变,废除了原有的拆迁许可制度而代之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鉴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上位法依据已经废止,而且其内容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抵触,已经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十分必要。
二、作出决定的过程和依据
2012年2月29日,呼和浩特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于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市拆迁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已经与相关上位法发生抵触,因此一致同意废止这件法规。随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形成了《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29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这一决定。
作出决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并予以审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