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经济合同审计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化工行业经济合同审计规定 颁布单位 化工部
颁布时间 1995.10.04 实施时间 1995.10.04

第一条:根据《审计署关于健全内部审计的若干规定》,结合化工审计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工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以保障企业依法订立履行经济合同,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管合同及联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均属经济合同审计范围。

本单位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经济合同也属于经济合同审计的范围。

第四条:化工内部审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经济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签订前准备工作的审计:

1.是否经过有关领导的批准,资金是否落实;

2.本单位签约人是否取得法人委托书;

3.对对方的资信情况是否进行了调查。

(二)对经济合同内容的审计:

1.订立的经济合同是否遵守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2.订立的经济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3.订立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是否进行了约定。

(三)对合同签订后的审计:

1.是否有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

2.应当建立经济合同台帐;

3.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要依法进行,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经济合同的审计程序:

(一)标的金额较小的一般的购销合同,可采用制发委托书的办法,由业务人员签订后登记台帐,审计人员定期审查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二)标的金额过大或对本企业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如:投资、联营、技术引进和转让、对外承包、租赁、基本建设工程等合同,应事先听取审计意见或由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协商谈判和签订。

第七条:没有经过化工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重大经济合同不能正式签约。

第八条:对不按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内部审计机构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地方各化工企业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化学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化学工业部经济合同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化工行业经济合同审计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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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经济合同审计规定文献

化工行业分类 化工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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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报告 行业定义: 化学工业( chemical industry)、化学工程( chemical engineering)、化学工艺( chemical techno-logy)都简称为化工。 化学工业包括石油化工( petrochemicals) , 农业化工( agrochemicals) , 化学医药 (pharmaceuticals), 高分子( polymers) , 涂料( paints) , 油脂( oleochemicals)等。 它们出现于不同历史时期,各有不同涵义,却又关系密切,相互渗透,具有连续性,并 在其发展过程中被赋予新的内容。 广义地说,凡运用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或结构、或合成新物质的,都属于化学生产技 术,也就是化学工艺,所得的产品被称为化学品或化工产品。 行业范围: 化工行业可以分为燃料化工,无机化学工业,有机化工和精细化工。 一、燃料化工 1. 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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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经济合同审计——谈经济合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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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监督、管理和合理合法使用建设资金,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结合化工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工行业,凡属基本建设工程、技改技措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维修工程等的预、决算,均属本规定审计范围。

第三条:工程预、决算审计的程序为:

工程签约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经企业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连同施工图和承建单位等级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送企业内审机构审计。

工程竣工时编制的工程决算书,经企业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连同工程竣工验收单、项目洽谈单、清工记录和工程变更资料等,送企业内审机构审计后方可依据审计结论进行决算并付款。

第四条:工程预、决算审计的内容:

1.工程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真实,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则。

2.定额:定额的套用和基价的换算是否合规、正确。

3.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计算是否合规、正确。

4.材料价差:

(1)系数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2)单项找差的材料价格是否符合规定。购料凭证是否合规、真实,是否与当时市场实际价格相吻合。

5.资料:所提供的等级证明、营业执照、洽谈单、清工记录、工程复更、竣工验收单等资料是否合规、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第五条:工程预、决算审计的依据是:

1.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定额标准;

2.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订、颁布的有关建设政策、规定;

3.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图及其技术要求;

4.经内审机构认可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有关证件、凭证,如施工组织设计、等级证明、设计变更表、现场洽谈单等。

第六条:工程预、决算审计的方法,各化工内审机构应创造条件实行全面审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暂采取抽审法。但对每一项定审工程的预、决算一般采用详查法,必要时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其他有效方法。

第七条:化工行业企事业内审机构,按审计的工程项目审减额的0.5%到1%提取审计验证费,,计入工程总造价。

第八条: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地方各化工企业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修订权属审计署驻化工部审计局。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九一年制订的《化学工业部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煤炭企事业单位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煤炭企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及设备租赁合同、对外投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目的是,保障签订经济合同真实、规范、合法;维护煤炭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对经济合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1、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2、合同标的数量、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3、合同价款或者酬金是否具体、准确。

4、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可行、明确。

5、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根据法律规定和经济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在合同中明示。所列条款是否合理、有效。

(二)经济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依法履行审批、鉴证、公证等手续。

第六条 对经济合同履行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当事人的资信能力是否真实,有无履约能力;需要担保的合同,是否确定切实可行的担保形式,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债权、债务情况;合同履行的效益程度。

(二)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审查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合同,审查违约责任是否按约定方式承担。

第七条 对购销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名称是否正确,是否注明商标或标号、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和等级等。

(二)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是否明确。

(三)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要求是否明确。

1、对已经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是否违反规定以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合同。

2、对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合同中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是否由双方协商签订。对其中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比例以及对质量异议提出条件和时间是否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产品价格,是否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产品单位价格、合同总金额和计价的币种是否明确。

(五)产品交货单位、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交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在合同中是否注明。

第八条 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是否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二)勘察、设计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是否注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九条 对加工承揽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是否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

(二)承揽方是否未经定作方同意,擅自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合同中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及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是否做出明确规定。

(四)合同中对使用的技术资料涉及技术诀窍的,是否约定保密措施。

第十条 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供电价格及电费计算依据是否明确。

(三)供电合同期限和用电方的担保措施是否明确。

第十一条 对财产租赁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和内容。

第十二条 对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应当提供担保的合同是否经过担保,担保形式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 对对外投资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是否有经过科学论证和批准的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资权益、投资收益分配是否具体明确,公平合理。

(四)对外投资联营形式和应履行的义务是否合理、明确。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可行。

第十四条 对涉外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涉外经济合同是否有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所适用的国际惯例和公约我国是否已经加入。

(二)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

(三)合同中涉及的注入资金、回报率及风险承担是否符合平等、合理的原则。

(四)融资成本的运用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五)外方报价是否合理。

(六)采用的保险条款范围是否适当、可靠。

(七)选择的仲裁地点和方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八)外方资信能力是否得到真实可靠的审查。

第十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经济合同进行的审计为常规审计,一般采取送达审计方式(重大的经济合同审计也可采取就地审计方式),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结束后,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经济合同进行的审计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签约前、履行中和履约后进行。

第十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经济合同应当在签约前进行审计:

(一)数额较大的采购合同。

(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三)对外投资合同。

(四)涉外经济合同。

(五)其他重大的经济合同。

第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经济合同审计时可以要求经济合同经办部门和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对数额较大的购销合同进行审计时,应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和两个以上供货单位的报价单。

(二)对建筑安装合同进行审计时,应提供施工(或监理)方资质证书、批准开工文件和开工许可证。

(三)对对外投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提供经过科学论证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门咨询机构咨询的材料;以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应提供资产评估资料。

(四)对涉外经济合同进行审计时,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价、保险、仲裁和采用的国际惯例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参加重大经济合同签约前谈判和重要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评标工作。

第二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重大经济合同进行的审计,应于合同文本送达审计后15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事前审计的合同,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在履行中、履约后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经济合同审计,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建立审计档案;对重大问题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程序,对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授权,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济合同未经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不得结算;对未经审计的合同在执行中造成损失的,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损失的大小,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建议,或根据本单位授权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审计人员挽回较大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煤炭工业部部门规章对经济合同审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经济合同审计是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之间,依照国家计划和有关政策,为完成建设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协议的审计。

其主要内容:(1)合同双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2)合同条款是否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要求,并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原则;(3)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等行为;(4)双方是否遵守合同条款,有无违约行为,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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