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市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工业投资项目集中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意见(试行)》(黄政办发〔2018〕37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黄冈市市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黄冈市市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将原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实施的专项验收模式,转变为“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根据市区分工,市住建局是市管项目(由市住建局核发施工许可证)联合验收牵头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黄州区住建局是区管项目(由黄州区住建局核发施工许可证)联合验收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经信、住建、城管执法、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联合验收前完成接入工作。

第五条 对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委托1家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参验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第六条 联合验收事项:

(一)规划条件核实;

(二)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

(三)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

(五)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六)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八)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依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第八条 联合验收流程和时限:

(一)建设单位按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的申报资料,向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申请联合验收。

(二)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当日内将申请资料分转到各参验部门,各参验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向投资项目审批受理窗口反馈审查意见,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当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反馈给建设单位。

(三)经审查资料齐全的项目,住建部门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确定联合验收时间,组织各参验单位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项目审批受理窗口。

(四)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住建部门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实行联合验收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暂不符合验收条件,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项目,由验收审批部门告知建设单位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验收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批决定,住建部门可以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各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验收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对联合验收不达标且暂时不能达到审批条件的项目,由参验单位向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经自查合格的,通知参验单位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凡牵头单位未履行牵头责任、相关参与验收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联合验收职责的,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机构改革过渡期间按本办法施行。机构改革如有职能调整,按照新的职能分工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100433B

黄冈市市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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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市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文献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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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 送检工作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的精 神,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规定如下: 一、见证人员 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 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并对其工作范围、内 容、职责、权限和时效给予书面授权。授权文件应在见证人 员行使见证权限前,分别递送至其权限所涉及工程的施工单 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人员在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 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人员变换时,其所属单位应提前书面通 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通知中应明确对原 见证人员授权的解除时间,同时应附有新指派见证人员的授 权文件。未经正式授权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工作,由 其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试样无效,检测机构不予接收和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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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旁站监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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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户外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投映、巡游等形式,设置路牌、门店招牌、店堂牌匾、灯箱、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展示牌、信息发布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大型城市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城市广告设置人是指利用城市空间或户外载体,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范化、协调性、创意性、科技化、可操作性等设置原则,以人为本、合理布局,重视美学设计,既优化城市公共空间视觉环境,又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打造协调有序、美丽宜居的城市空间。

第五条 申请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其选址、设计、施工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选址符合规划和规范,不影响消防设施与通道,与高压线等保持合理距离。

(二)设计者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高层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层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立柱式广告和基础设在地面的其他形式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地基稳固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所需建材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禁止使用非国标钢材或废、旧钢材;具有预防大风、暴雨、雷电、地震等自然因素影响其安全的预案。

(三)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技术指标和施工方案、日期规范施工,完工后及时申请安全鉴定和验收。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和统一管理。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公示城市户外广告的专项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负责合理布局公益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负责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城市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联席机制日常协调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依法对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经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工作,组织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公开招标、拍卖等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章 设置许可

第八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有关程序申报和取得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用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场地设置大型商业城市户外广告的,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利用自有设施、非公共设施、场地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等节会以及纯公益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第九条 申请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承诺;

(四)城市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安全说明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并颁发《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资格或经营权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的,中标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并交纳城市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其它一般不超过3年。

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自行转让广告设置权;如需转让,应向市城管执法等部门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

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前15日,市城管执法部门应书面提醒;经提醒不申请或申请延期设置未获批准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自行拆除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及市容市貌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五)利用危险房屋或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置广告的;

(六)破坏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七)利用树木、杆线设置横幅、吊幅及标语的;

(八)以违法建设为载体的;

(九)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临街一层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高度不超过150厘米,厚度不超过25厘米,招牌顶部不超过一楼顶部。需在商业用房二至四层设置的应严格审查,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招牌。

(二)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一楼一式,白天美化、晚上亮化”的要求,与所附着的建(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应与建筑立面平行,高度、大小协调有序,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多个单位共用的,应当在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位置直接印制、悬挂、粘贴和涂写;严禁使用移动灯箱店招。

第十四条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统一规划、整体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免费发布公益广告和应急信息。

(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和管理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或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等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

(三)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四)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扰乱行车视线,妨碍行车安全。

(五)不得临近医院、学校、居民住宅楼及单位办公场所,产生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休息。

(六)不得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和主要街道两侧(商业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交叉路口100米范围内,影响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规划位置外设置,不得擅自改变设置方式、规格等规划内容。

(二)符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合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齐、安全、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第十六条 屋顶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心城区建(构)筑物顶部不得新设置屋顶广告(包括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楼名牌等)。

(二)原有屋顶广告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天际线。

第十七条 工作宣传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工作宣传栏;确需设置的,需经市城管执法部门许可批准后方可设置。

(二)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宣传栏,应符合城市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样式、色彩协调统一,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在满足功能基础上尽量节约公共空间资源。

第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统一指导街道、社区和物管小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小广告张贴栏。

第十九条 其它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涉及气象等专业性要求的还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户外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应当按许可批准的事项、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大力提倡5G 数字化和互动体验式的城市户外广告应用。

使用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科学控制声音、亮度,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和光污染。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商业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10日内未发布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督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发布的公益广告,不计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负责审查发布内容,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安排发布时间、地点。公益广告的制作安装成本由广告设置或发布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限期拆除存在安全隐患及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天际线的原有屋顶广告;倡导其他屋顶广告设置人自行拆除或改为符合规划的简易楼宇名称、公司商标或logo。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保持城市户外广告的整洁、美观、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及时保养、维护并按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合法的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能通过安全检测的,应予拆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联席机制,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黄州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组织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户外广告违法行为联合整治行动。

(二)健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督促城市户外广告开展年度安全检测。

(三)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巡查,及时发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

(四)根据需要召集会议,通报信息,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或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黄冈市区非居民和

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

记者昨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省、市降低企业成本的要求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经过成本监审和价格审理委员会审议,报经黄冈市政府同意,黄冈市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2.88 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38 元/立方米。(调整价格中含省物价局下调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0.02 元)。

市物价局要求黄冈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黄冈市区各车用天然气加气站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明码标价规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平稳实施。

黄冈宏达出租车司机张军告诉记者,调整后,每月出租车的加气费大概多了100多块钱,影响不是很大。

来源:鄂东晚报 记者吴浩

编辑:叶涵莹|终审:钱芳

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不明确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用途分类,提高市区土地管理水平,确保市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建设符合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原划拨、出让的未建设土地和工业区或工业项目用地(工业区是指经批准或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是指以工业项目独立取得的用地)、仓储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已建设的土地,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其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但尚未按国家标准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未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应当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在未明确用地性质之前,暂不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登记、规划建设报建等手续。

第四条市区工业区及工业项目用地、仓储区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围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经确定属市区工业区或工业项目用地、仓储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已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在重新明确用地性质之前,暂不办理房产确权登记、房产转让、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经确定属上述范围外已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可依法按程序办理房产确权登记、房产转让、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应当依据以下基本原则:

(一)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包括原始的用地申请、政府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书,下同)记载清晰的,按土地来源资料反映的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二)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的,可根据土地划拨、出让时已审批或备案实施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三)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且土地划拨、出让时未审批或备案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现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第七条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明确用地性质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定,会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河源市区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审批表》上提出意见。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一致重新明确为工业用地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价值较低用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如两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直接提交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属于商业、住宅用地的,直接提交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批。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的审议结果,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用地使用起始年限从原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后与现有城市规划不相符的,应根据现城市规划重新调整其用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按照《河源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暂行规定》(河府〔2012〕48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河府〔2010〕94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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