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收费行为,优化市区营商环境,确保收费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发布单位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单位的性质和项目用途,结合我市实际,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二)产权为学校(含收归市政府所属投资平台管理的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文化体育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四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四)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租房;医院、养老院办公、诊疗、教学用房;科研及办公用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收费管理

(一)对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的 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按照上述五类基本建设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详见附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 《黄冈市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清单》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鼓励经营性服务收费在此标准基础上继续下浮。

(二)自本通知正式实施之日起,未列入“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标准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政府性基金),建设单位(申请人)可拒绝交纳。国家、省在此通知发布后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三)因国家政策变动,需要取消、下放、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窗口单位适时调整;需要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一事一议”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相关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四)本通知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在建过程中或企业投产前的相关收费,不包括项目正式运行期间应缴纳的有关法定收费。项目为分期建设的,应分期适用此收费规定。

(五)有关保证金的收取,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不准收取。

三、办理程序

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各环节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按照“统一标准、清单管理”的收取方式。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服务窗口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人)的申请,确认项目类别后出具《缴费通知单》,注明项目类别、缴费项目及数额等内容,交由建设单位(申请人)到代收银行缴费,建设单位(申请人)凭缴费凭证到相关窗口领取许可文件或证件。

建设单位(申请人)未缴纳有关费用的,相关窗口不得发放许可文件或证件。擅自发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窗口负责追缴未缴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按建筑面积作为缴费计征系数的,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基准;以占地面积作为缴费计征系数的,由主管部门经现场测量核定数据;以造价作为缴费计征系数的,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价核定;以投资额为缴费计征系数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负责认定投资额。

(二)严格征收范围和标准。执收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执行减、免、缓的,由市纪委监委实施问责,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建设单位(申请人)及时补缴;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的,由市纪委监委实施问责,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基本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严禁超时限办理。

(四)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每年要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评估、通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政府已经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六)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100433B

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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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文献

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又有新规定 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又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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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对水利系统收费作出新规定。新规定的主要精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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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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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2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如下:一、水利工程水费,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94号)执行.今后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水费及跨省际水利工程水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水利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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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3日大政发〔1996〕69号)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市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的审批,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市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

第五条在市区内利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征地手续,按照有偿使用的规定,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六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确认土地使用权有关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视为违法用地。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方案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方案的,须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并按下列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一)利用划拨用地联合开发建设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生产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须按规定缴纳地价款。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减免。

(三)利用原厂房(建筑物)搞合资、合作、“嫁接式”企业以及内联企业的,须按规定缴纳地价款。

第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同时转让的,转让项目必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到房地产和规划土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土地上的房屋(包括公房、单位自管房和私房)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当事人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十一条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到市开发办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市开发办对转让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现场查勘和地价评估;

(四)市开发办对转让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转让当事人按规定缴纳地价款及有关税费;

(六)转让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企业兼并,兼并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被兼并企业的原土地使用权。其中,国有企业之间实施的兼并(包括国有企业兼并集体及私营企业),兼并企业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兼并的批复文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通过企业间变更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类型或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兼并,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兼并企业利用被兼并企业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或改变被兼并企业原土地用途的,应经领导小组审批,并按规定缴纳地价款。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开发办组织征收,土地收益金由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征收,全额上缴财政。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由市政府下达使用计划,用于城市建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1992年9月2日以后使用国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含利用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和通过转让获得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进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凡未经领导小组批准获得房地产的,负责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六条自1992年9月2日《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施行后,在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未办理批准手续的,须补办手续。补办手续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测绘管理法》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测绘行业的法规、方针和政策,拟订本市规划、测绘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市城镇体系规划、市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协调各项专业规划修编工作;负责黄冈市域内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黄冈市区内乡镇总体规划的评审工作;协助省有关方面组织县级市总体规划的评审。

(三)负责黄冈市区规划管理,依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的许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黄冈市区城市雕塑、景观规划设计和建筑立面装饰装潢设计的审查和报批管理。

(五)参与全市(包括黄冈市域内县、乡、村镇)大、中型项目扩初设计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市区城市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方案初审,并参与市直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测绘发展规划,管理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监管地图的编制及出版。

(七)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规划勘测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推广和应用各类新技术。

(八)负责建立黄冈市城区地理信息系统;负责规划信息化建设和规划政务信息公开;负责指导全市各县市的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九)负责市区规划、测绘法制宣传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笔者日前从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了解到,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截止目前,柳州市区内、市区进出口要道的高杆广告已全部拆除完毕,全市共拆除70杆高杆广告牌。

2015年9月,柳州市城管委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拆除市区内全部高杆广告的通知》(柳城管委办[2015]66号),组织全市城管部门对市区内、市区进出口要道的高杆广告进行拆除。

据了解,目前柳州市高杆广告牌主要有:政府部门设置的高杆广告牌,主要用于公益宣传;政府拍卖的高杆广告牌;无证设置的高杆广告牌,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三大类。这些高杆广告牌矗立在城市交通要道、高速公路出口、进出城交通节点等显眼位置。随着城市的发展,高杆广告牌和周围城市环境格格不入,部分广告牌因年久失修而锈蚀、破损,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区内外许多城市已基本淘汰高杆广告牌。根据柳州市城管委统一部署 ,柳州市对市区(含高速路口 、市区进出口路段)高杆广告牌实行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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