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养护管理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含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等),包括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第三条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第四条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五条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章 养护管理职责划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划分原则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第七条 县财政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统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统筹安排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区域内村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等方式组织开展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险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组织受益群众参与村组道路养护管理。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将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提高群众参与率。

第四章 养护管理原则、内容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加强地质灾害巡查,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交通标线完整、构造物及附属设施完好、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范并在地质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日常养护主要任务是及时修补轻微损坏公路,保障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边坡、边沟、挡墙及安防工程等附属设施功能完好并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清扫路面、整理路肩、疏通边沟涵洞、修剪路侧树枝灌木、修补坑槽及小型坍塌方、维护安防设施等。日常养护要求经常性检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并仔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预防性养护。在公路病害未发展前及时修复处置,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展,延长公路使用寿命。路面有轻微裂缝时及时进行灌缝处理,避免病害迅速扩大;及时修补小型坑槽,避免坑槽加大、扩展导致大面积损毁;路面积水或其他原因造成长期被水浸泡时,及时疏通、排泄积水,避免因长期水浸泡导致路基松软沉陷、滑坡、垮塌等病害。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应急抢险。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制定并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配齐配足各类物资、机械设备和人员,做好农村公路地质灾害防治、水毁修复等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养护工程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应急抢险工程,每年按照实际情况在完成小修保养的情况下实施适度的中修和大修,逐步对使用年限较长、路面通行能力较差的道路进行修缮,进一步延长道路使用年限,提升道路通畅能力。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料管理。强化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整理归档,完善各类建档立卡资料,确保各项阶段性工作有迹可循、有证可查、有据可依。

第五章 资金的来源、种类、预算、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主要分为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和乡镇、村自筹资金等。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种类。资金种类主要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养护工程费主要从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省级财政及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日常养护费从县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积极向省、州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省、州、县三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力争达到以下标准:县道每年不低于10000元/公里,乡道每年不低于5000元/公里,村道每年不低于2500元/公里。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另行安排足额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急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等事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在进行养护工程费预算时,要向预防性养护倾斜,确保公路病害能够及时预防处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村组道养护与管理,但不得向群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除上级补助外,县道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支付,乡道不足部分由所在乡镇负责解决,村组道路不足部分由乡村两级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解决;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增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投入;同时按照省、州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农村公路里程对养护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并纳入专账管理,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进行专项核算;各级各部门要规范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禁转借、挪用等违法行为,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实施路长制

第二十四条 实施路长制,设立县道、乡道、村道三级路长,各级路长负责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成立鹤峰县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路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路长,县人民政府其他副县长任副总路长;县常务副总路长负责对全县路长制日常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检查督办,召开联席会议。鹤峰县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日常事务,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情况、路政管理和养护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县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对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进行通报并核减其养护经费。

第二十八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乡、村两级公路日常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建立相应的养护人员考核机制,并实行承包责任制,每月对其出勤率、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明确养护目标、压实养护责任、提高养护成效。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组道路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加强村组道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养护水平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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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简介常见问题

  • 浅谈如何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请先给出明确答复:2012年以来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一直处于重建轻养的思维,交通部自2016年以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式列入各工作计划,针对性的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不到位,管理养护资金不落实...

  • 如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随着现在时代的更新替换,交通便捷是人们很好的的一种生活方式,无疑农村公路也是几乎铺到各家各户门口了,这我们就得将它们管理起来。都说是三分建,七分养。第一,政府需要安排公路交通运输局还有绿化管理所的工作...

  • 如何编写农村公路养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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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简介文献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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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农村公路 养 护 管 理 办 法 (试行) 二○一○年四月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促进农村经济快 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 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 ”。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万源市的农村公路即目前正常运行的县道、 乡道、村道公路。 第四条 本办法之规定仅适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范围。 第五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内容: 1.路基 (1)整理路肩、边坡,清除杂物、杂草,保持路容整洁。 (2)路肩培土加固,保持路肩横坡适度, 。 (3)疏通边沟、排水沟、截水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4)清理挡墙、护坡、边坡,泄水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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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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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农 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介 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我镇行政区域内的镇级 公路和村级公路。凡在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镇级公路、村级 公路的路面养护、道路绿化、路肩培土、建筑红线控制、路 牌标识保护、卫生保洁等养护管理工作均由所在村负责;城 镇规划区及工业集中区内镇级公路养护管理由镇农村公路 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 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公路养护应当按照上级 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 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 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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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府法备告[2007]8号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 2007-7-31

实施日期:2007-7-31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淳安县人民政府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7]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淳政发[2007]37号)、《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淳政办发[2007]130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淳政办发〔2007〕130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六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本办法所称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形成机构健全、责任明确、投入稳定、制度落实、有路必养、养护达标的工作机制,实现养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要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临夏州交通运输局是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编制审核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督促筹集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临夏州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重点督促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检查、指导、考核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养护管理组织体系;筹集、管理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配备满足养护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养路工。

第七条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县道、乡道专、兼职养路工,并指导乡、村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和乡(镇)公路管理养护所负责本辖区内村道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工作,同时协助、配合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做好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委会及村公路养护组按照乡(镇)统一安排,搞好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乡(镇)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无法通行时,各县(市)、各乡(镇)立即组织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小修保养;养护工程主要指中修、大修和改建。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一)县道、乡道全面养护,做到各种病害及时修复、路面平整、行车舒适安全;路肩整齐整洁、边坡稳定;边沟、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无损坏、无淤塞、排水畅通;桥头、涵洞无跳车;公路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完善。

(二)村道养护以路面为主,裂缝、坑槽、断板等各种病害及时修补修复、路面平整、行车安全;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公路损坏和危险情况时,及时组织人员修复排除。难以及时修复排除的,在危险路段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或限行限载标志,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第十八条 县道和乡道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须经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采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发布通告。

第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县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2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

(三)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五)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六)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

(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九)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运输散装货物车辆规范装载,采取防范措施,装载货物不得触地拖行、抛撒或滴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征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所需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大、中公路桥梁和渡口的周围200米、小型桥梁的周围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以及其他类似活动;

(三)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来源:

(一)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

(二) 州、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 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 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养护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并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

(二) 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

(三) 其他造成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州长 马学礼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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