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

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是合肥地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研、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养护、建材等企事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 所属地区 合肥市
类    型 市政工程 属    性 协会

秘书处 处长:朱启贵 设在:市政协会

具体职责是:

1、负责市政协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会员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

3、负责协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联系;

4、负责协会评先和评优的日常受理及组织工作;

5、负责协会信息收集与发布;

6、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

7、负责协会《合肥市政》杂志的发行;

8、负责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沟通联系。

建设管理部:部长:李 炜 副部长:郑浩

具体职责是:

1、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负责市政行业培训,努力提高会员单位整体素质 ;

3、进行行业自律公约制定、协调、监督,提供公信证明;

4、协调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5、沟通政府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和建议,提出涉及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组织交流建设管理经验,推广先进的管理办法。

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

设计设备技术部部长:于 飞 副部长:李爱廷

具体职责是:

1、负责市政工程行业技术咨询工作;

2、负责市政工程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

3、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技术标准;

4、参与市政工程评优工作。

企业发展部 部长:刘四青 副部长:刘继飞

具体职责是:

1、承担市政工程行业建设工作经验总结与推广;

2、承担市政工程行业设计、监理工作经验总结与推广;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政府委托,开展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

4、承担市政工程建设行业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5、负责协会各类评先推荐的主要工作;

6、负责对外合作交流,组织行业会展、产品推介,协助会员开拓市场和开发新产品;

7、组织开展行业发展规划研讨和行业调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质量安全部 部长: 程东风 副部长:陈兵、储根法

具体职责是:

1、承担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先进经验的总结与推广;

2、参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3、参与制定有关市政施工质量安全标准;

4、负责市政工程项目争创“庐州杯”评选的主要工作,组织开展争创“黄山杯”活动。

市政管养工作部 部长:王磊 副部长:沈 辉 陆盖飞

具体职责是:

1、市政管养工作部是市市政工程协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部门。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政处),负责工作部的日常具体事务和对市市政工程协会的联络工作。

2、搭建沟通平台,推动我市市政管养行业间的横向联合,协调沟通工作关系。

3、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度的合肥市市政养护示范设施“扁鹊杯”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4、参与组织实施合肥市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评选与考核。

5、承担市政设施管理行业的经验总结与技术推广;组织技术经验交流。

6、开展市政管养行业的发展课题调研;参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行业规划、规章及地方性技术标准的制定。

7、开展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施工等方面的业务技能培训。

8、参与制定地方性市政设施养护行业准入标准。

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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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合肥地区市政工程行业建设、管理、科研、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建材等企事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面向基层,为促进交往,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繁荣市政行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服务。在政府与行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意图,并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市政工程行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民政局和省市政工程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5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讨论我市市政行业的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为市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提供依据和有关建议;

(二)推行行业内部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经营开发、技术合作中的有关事宜;

(三)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进行市政工程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开展有关市政行业的技术业务咨询活动,组织行业交流;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市政工程行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行业素质;

(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它活动;

(七)承办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研、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建材等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并照章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对关心市政事业,热心为市政事业服务的个人,均可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向协会要求提供咨询、组织攻关、解决难题、培训人才的权利;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从协会获取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协会筹集经费;

(五)关心协会的组织建设,扩大协会的影响,维护协会的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利机关。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为常务理事)、常务副秘书长。

协会下设秘书处、建设管理部、工程技术部、企业发展部、质量管理部、设施设备部,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聘任名誉理事长;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聘任各机构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期满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任期需超过两届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捐助;

(三)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学术研究、交流及印发会刊、资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分会

第四十条 设立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和探讨施工图审查的政策、法规、规章;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制度化、规范化

建设;

(三)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经验交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举办技术讲座、专业技术培训;

(四)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实行施工图审查市场的行业自律管理;

(六)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第四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的会员,既是分会的会员,又是市政工程协会的会员。

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入会的程序、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与市政工程协会的会员相同。

施工图审查分会,要制定《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工作准则》,分会会员既要遵守《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工作准则》,又要遵守《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分会设立秘书处。

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分会会员大会;

(三)检查分会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分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会会员单位间的关系及开展工作;

(三)处理分会日常事务及组织各项活动。

第四十三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分会会员的会费;

(二)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分会经费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分会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分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分会经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分会开展活动使用,财务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统一监管。

第四十四条 分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终止,须经分会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审查同意。债权债务清算、财产及善后事宜处理,要在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协会是合肥地区市政工程行业建设、管理、科研、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建材等企事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面向基层,为促进交往,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繁荣市政行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服务。在政府与行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意图,并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市政工程行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

协会接受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民政局和省市政工程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51号。

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常见问题

  •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主要职责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市政行业各类标准和法规,并组织贯彻实施。2、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并组织实...

  • 市政工程

    答;套用子目不变,输入水下混凝土的价格即可。

  • 市政工程

    内蒙古广联达计价软件自动调整人工费(土石方工程一个工日调增为38元*0.56)。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讨论我市市政行业的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为市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提供依据和有关建议;

(二)推行行业内部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经营开发、技术合作中的有关事宜;

(三)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进行市政工程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开展有关市政行业的技术业务咨询活动,组织行业交流;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市政工程行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行业素质;

(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它活动;

(七)承办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001 合肥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002 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003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004 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005 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

006 合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007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008 安徽水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009 合肥建工集团公司

010 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11 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12 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

013 安徽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14 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15 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016 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公司

017 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018 合肥市肥东县建设局

019 合肥市包河区建设局

020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021 合肥市瑶海区建设局

022 安徽美兰城市亮化有限公司

023 合肥市蜀山区建设局

024 合肥市长丰县建设局

025 合肥市肥西县建设局

026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重点工程管理局

027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

028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029 合肥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

030 合肥建设管理学校

031 合肥建筑业培训中心

032 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

033 合肥市建筑事务管理处

034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035 合肥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036 合肥燃气有限公司

037 安徽省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38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39 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40 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41 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42 安徽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43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44 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45 合肥大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46 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47 安徽省经工建筑总公司

048 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49 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50 合肥义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51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

052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053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内工程公司

054 安徽国顺交通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055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056 安徽中外建华诚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057 安徽天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058 安徽林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059 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060 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061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062 合肥市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063 合肥工大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064 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065 合肥市蜀山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066 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处

067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心

068 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069 肥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070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071 安徽国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072 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73 安徽省华东冶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74 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安徽分队

075 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76 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77 安徽四方建设有限公司

078 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79 合肥通祥沥青拌和施工有限公司

080 合肥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81 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082 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83 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084 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085 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86 合肥市三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087 合肥华夏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088 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

089 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90 合肥市振通市政工程公司

091 合肥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092 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093 肥东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94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95 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96 浙江长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097 安徽上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098 合肥市蜀山建筑工程公司

099 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0 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1 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02 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3 合肥柿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4 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5 合肥市泰普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106 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7 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08 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09 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0 安徽省天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11 安徽省国元建工发展有限公司

112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3 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4 合肥燃气安装工程公司

115 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6 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17 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8 安徽普罗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19 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120 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21 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22 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23 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4 合肥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25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126 合肥天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7 合肥市徽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128 安徽宇丰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29 合肥东谦沥青路面股份有限公司

130 安徽普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131 安徽派蒙特城市景观艺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132 合肥国际花卉有限公司

133 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134 合肥中天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35 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36 上海斯美科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137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38 合肥市建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139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140 安徽明珠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141 合肥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

142 合肥市燃气工程设计院

143 安徽省交通勘察设计院

144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45 合肥豪克化工设备工程公司

146 安徽金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147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148 安徽海杰建设工程工程有限公司

149 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

150 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51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152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53 合肥市城乡建委肖廷

154 合肥市裕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55 合肥市万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156 合肥万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57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158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

159 合肥市给排水设计研究院

160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61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162 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

163 中铁十五局集团合肥分公司

164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165 合肥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王荣村

166 合肥市城乡建委副总经济师杜志诚

167 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8 合肥市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69 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事务所

170 安徽卓越建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171 安徽建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172 合肥科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173 安徽省皖江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

174 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175 安徽省大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176 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177 安徽多维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

178 安徽华盛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179 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180 合肥市宏大拆迁事务有限公司

181 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182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3 合肥新湖拆迁有限公司

184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185 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6 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187 合肥市蜀山区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188 合肥市天恒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有限公司

189 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0 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191 合肥庐阳区工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92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

193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

194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新城房屋拆迁事务有限公司

195 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6 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197 合肥市瑶海区市政建设管理处

198 合肥市肥东县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199 合肥市肥西县房产局

200 合肥市肥西县拆迁管理办公室

201 合肥市长丰县拆迁管理办公室

202 合肥市金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203 合肥庐政房屋拆迁事务有限公司

204 合肥市万鼎拆迁有限公司

205 皖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206 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207 合肥市源联拆迁有限公司

208 合肥政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209 合肥市庐阳房地产开发公司

210 合肥市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11 合肥市征拨土地事务处

212 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项目综合科

213 合肥市蜀山房屋拆迁事务所

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文献

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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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政工程 “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 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促进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鼓励工程项 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 动科技进步; 争创质量高, 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 推动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结合合肥市 市政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 是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最高奖项 (以下简称市 “庐州杯”奖)。 “庐州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区域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 类市政建设工程。 “庐州杯”奖的评选工作在合肥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实施,评选 结果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庐州杯”奖获奖单位分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和监理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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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市政工程——合肥市芜湖路 经典市政工程——合肥市芜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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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合肥市芜湖路始建于1935年,东西走向,西起金寨路,东至明光路,全长3.4km,双向4车道。沿线坐落着合肥市重要的人文景观如包公园、亚明艺术馆、赤阑桥等。大型公建密集,如安徽大剧院、省图书馆、少年宫等。其行道树法梧经历了半个世纪的风雨,已经成长为遮天避日的大树。芜湖路承载着合肥市重要的自然、人文景观的功能,在合肥市民心中有着特殊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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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简介

协会领导机关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组成。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下设综合办公室、技术质量部、教育培训部、外联信息部和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山西省市政工程协会 成立于1988年元月,该协会是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在中国市政协会指导下,按照民政厅要求,根据《社团管理条例》和有关的政策法规,依照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英文译名是:China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是CME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等城市市政工程协会,大型市政建设施工、管理及其它市政建设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国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发挥政府与企事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市政行业各类标准和法规,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岗位的培训,提高市政职工队伍素质。

四、组织行业内部企事业间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的经营开发、技术合作,总结交流行业改革和管理经验。

五、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行业资质和执业资格的研究和评审,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并提出初审初评意见。

七、组织开展行检、行评,评选行业先进,树立榜样企业、样板工程,推动行业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组织本行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国外培训考察,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搜集、发布行业信息,经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

十、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十一、加强信息交流,搞好《中国市政》、《市政技术》和《中国市政信息网》的编辑出版和运行工作。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等城市的市政工程协会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并于批准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应占会员人数的1/5左右。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业务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以书面形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在换届选举前以书面形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然后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实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并经本人同意,聘请有关专家、知名人士为顾问,聘请有关领导为名誉会长,指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须书面形式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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